可以追繳10年前社保嗎?
前沿拓展:
可以追繳10年前社保嗎?
可以。
北京社保可以補繳。讓單位準備好相關資料向之住許新英架區婷鐘答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即可,也可以讓單位在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映罪查矛交侵菜巴化誰壓務平臺進行補繳**作。
補繳近3個月內的社保手續較簡單,單位直接在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作即可。補繳超過3個月社保式補全亞2011年7月之后,則需要提供補繳期間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補繳期間工資證明,個人納稅清單等資料。
問題:如果稅務局追繳公司以前沒交的社保,那么員工是不是也應該補繳呢?
是的,員工也應該補繳,因為補繳費用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實際上題主說的應該是城鎮職工社保的補繳費用的責任劃分。單位原因造成社保未繳、欠繳、少繳的補繳費用分為三部分:一、單位應繳的社保統籌費用;二、個人應繳的社保個人賬戶費用;三、滯納金。其中第一項費用由單位承擔,第二項費用由個人承擔,對此一般都不會有異議。那么第三項滯納金由誰承擔呢?**是應該全部由單位承擔,因為和一、二項份內必然費用不同,這是一筆額外費用。在法律上,依據責任推定原則,是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才產生的滯納金,理應單位承擔。但在實踐中,有例外。
一、單位應承擔的社保費用
大家都知道,陳真職工社保分為五種,分別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社保費用按繳費基數的固定比例征收,各地征收標準不同,具體以地方政策為準。通常單位要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繳費比例為14%-20%左右;各地醫療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6%-10%;各地失業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0.5%-1.5%;各地工傷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0.2%-2%;各地生育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0.5%-1%。各地單位應繳費率合計約為21.2%-34.5%。
二、單位應承擔的社保費用
通常各地個應要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繳費比例為8%左右;各地醫療保險個人費率通常為2%,另外還需繳納大病統籌互助金,一般為每月2元-5元;各地失業保險個人費率通常為0.2%-0.5%;各地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都不需要繳費,全部費用由單位承擔。各地個人應繳費率合計約為12.5%-13%。
備注:補繳時,一般只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另外三險在實踐中補繳的案例很少。
三、滯納金
按照法律規定,自欠繳之日起計征的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應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實踐中,有些單位會要求員工個人承擔個人部分金額的滯納金,于法無據,屬于違法**作。也有上述一二三項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的,多見于個人掛靠單位補繳情況。
另外有些讀者來信反映,有地方違法**作的,比如下崗職工補繳下崗前費用,理應全部由單位承擔,但單位和員工私下達成協議,全部由個人承擔,不然不給你辦。因為目前大多數地區的社保機構只接受單位補繳,不接受個人補繳,所以有些人為能達到補繳目的,能湊夠15年的繳費年限,辦退休,領養老金,考慮到依法**,困難重重,扯不起,就忍氣吞聲,自己承擔了所有費用。現實很骨感。
四、補繳費用怎樣收取
用人單位造成的未繳、欠繳、補繳,由用人單位去社保機構辦理補繳手續,所需所有費用由社保機構向用人單位一并征收。其中個人應承擔的費用,再由單位向個人收取或代扣代繳。實踐中,有經驗的單位一般都會先收取個人費用,再去辦理繳費,不然不給補辦,以免扯皮,難以追繳。
五、歷史欠繳社保由稅務局負責追繳,是對政策的過度反應
2018年以前社保的補繳工作,通常是民不舉,官不究的。2018年國家公布了新政策,2019年1月1起將由稅務局負責社保費用的征收工作。稅務局掌管著用人單位的主要經濟信息,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單位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和震懾力,這無疑對今后依法繳納社保工作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那么對歷史欠繳社保,各地稅務局是否會一追到底,徹底清查呢?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個人認為,不會。不然很多經濟實力不夠的企業可能會因多年來積累起來的巨大的社保補繳負擔,力不從心,經營困難,甚至破產倒閉,員工不但社保補繳難以實現,還會失業。所以這樣做不是國家政策改革的初衷,是對政策的過度反應。個別地區稅務局心血來潮,大規模大范圍徹底清繳,是對政策的過度解讀或誤讀,社會負面反應弊大于利。個人理解大多數地區在追溯以往社保欠繳問題時,仍然會民不舉,官不究的,但今后社保繳費會越來越嚴格了,這倒是真的。有補繳需要的朋友該依法**還是要依法**,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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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可以追繳10年前社保嗎?
一、可以追繳10年前社保嗎?
一般是不可以追繳10年前社保。社會保險方面中斷以后再入保險,可以進行補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為兩年。所以不能夠追繳十年前的養老保險。
二、補繳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補繳員工社保需要的資料:
1、填報《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2、補繳期間的職工勞動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補繳期間的職工原始工資表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補繳期間含工資發放情況的原始會計憑證,需要補繳的費用=繳費基數乘繳費比例+滯納金+利息。
三、單位補繳社保時效限制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繳費單位未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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