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稅率計算(分紅稅計算公式)
前沿拓展:
分紅稅率計算
股東分紅的個稅計算方法為:“股東分紅應納稅所得額”×20%。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相關規定,股東分紅個稅征收統一適用稅率為20%。
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分紅個稅計算方法中“股東分紅應納稅所得額”還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武信也首適記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點析均慢上至1年(含1年友親間烈物海烈想讓端)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熱條攻劃硫還情有司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1年的卷太,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個人所亮劇盟黑我北腳得稅,此種情況股東紅利無需繳納個稅。
問題一:
年終了股東要分紅,請問分紅比例必須按照出資比例來分紅嗎?
答復:
不一定,全體股東簽訂《股東協議》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提醒:
1、全體股東一致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條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體股東約定一致,而不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問題二:
甲公司的股東不是自然人個人,而是直接投資的法人股東,年終取得分紅200萬元,需要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答復:
企業所得稅=0萬元
參考: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問題三:
個人獨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
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醒:
應由被投資公司按“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你單位自然人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四:
公司有盈利,不向股東分紅可以嗎?因為分紅就有20%個稅!
答復:
目前沒有嚴格規定必須分紅。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利潤屬于董事會、股東會決策范疇,股東不能以公司巨額利潤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損害股東利益為由向**請求分配利潤,其不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
2018年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提**訟。
問題五:
企業忘記代扣股東分紅的個稅,有何稅務風險?
答復:
當然有稅務風險。
公司雖然不是分紅個稅的納稅人,但是作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按規定,處以50%-3倍的罰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參考:
1、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國稅函[2004]1199號《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第三條,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問題六:
公司取得不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的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答復:
1、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需要全體股東約定;
2、你公司取得不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的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參考1:
《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公司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參考2:
國家**廈門市稅務局 2020 年 4 月 7 日對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問題“實務中不按股權比例分紅的情況下,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投資收益免稅優惠?”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主席令第 63 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國務院令第 512 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問題七:
稅法上是否認可代持股現象?
答復:
在稅法上,沒有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這一概念,稅法上的股東是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所顯示的股東名冊。一旦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所顯示的股東名冊發生變更,是需要根據股權轉讓相關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代持股東取得分紅也要扣繳個稅。
問題八:
稅法上關于隱名股東納稅義務的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復:
《國家**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市十三屆政協四次會議第1112號提案辦理情況答復的函》(廈稅函〔2020〕125號):
關于隱名股東納稅義務的認定
1.隱名股東為自然人的情形。《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明確了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九種所得,顯名股東將取得的稅后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轉付給隱名股東(自然人),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2.隱名股東為企業的情形。《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條、第二十六條,分別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據此,隱名股東(企業)從顯名股東取得基于代持合同關系產生的所得,不屬于法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
關于顯名股東(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后,轉付給隱名股東(企業),隱名股東(企業)是否能夠適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問題,由于隱名股東(企業)和顯名股東(企業)之間并未構成股權投資關系,隱名股東(企業)從顯名股東(企業)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紅利所得的定義,稅法也未規定可以“穿透”作為隱名股東(企業)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對其免稅。
問題九:
自然人甲屬于新加坡國籍人士,也是外資企業乙公司的股東,2020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是否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答復: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問題十:
自然人甲是某掛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2019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是否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答復:
**、**、**2019年第78號公告《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現就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問題十一:
企業賬面上的未分配利潤能否轉增自然人股東的實收資本?有個稅嗎?
答復:
可以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提醒
業務上雖是一件事,但稅務上卻是兩件事!在商業世界中的一件事,在稅法世界里就被分成了兩件事!一定要注意區分會計語言、商業語言和稅務語言是不一樣的。
公司用稅后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其實質是公司對股東進行稅后利潤的分配,你可以這樣來分解為2件事:
第一件事:
甲公司先用未分配利潤向自然人股東分紅:
借:利潤分配-提取應付股利
貸:應付股利-個人
注意:
當然要代扣代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的20%個稅。
借:應付股利-個人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第二件事:
股東用取得的分紅再投資到企業: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參考:
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十二:
自然人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分紅,個稅在哪里繳納?
答復:
在合伙企業所在地繳納。
提醒一
合伙企業能改變個人合伙人的納稅地點,是合伙企業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功能。
提醒二
合伙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醒三
個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計算取得的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業實際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合伙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合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案例
自然人股東架構的甲企業有2名股東,A和B,甲企業屬于高盈利行業,位于濟南市,濟南假設不存在財政返還,年稅后利潤10億元左右。
A和B自然人股東分紅個稅=10億元*20%=2億元
該部分稅收應繳納在濟南市。
改變:
由自然人股東架構變為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架構,A和B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2個合伙人,合伙企業位于上海享受財政返還優惠。
A和B自然人股東分紅個稅=10億元*20%=2億元
該部分稅收應繳納在上海市。
假設當地財政返還地方留存的80%。
取得的財政返還=2億元*40%*80%=6400萬元
問題十三:
有家公司賬面上長期掛賬:應付利潤,貸方金額400萬元,通過查看明細賬,屬于之前計提未發的紅利。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00萬元
貸:應付利潤——劉總 400萬元
是否存在個稅風險?
答復:
存在個稅風險。
參考:
(國稅函[1997]656號)國家**《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
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拓展知識:
分紅稅率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股東取得股息、分紅等收入的,需要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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