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次計征個稅(按次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沿拓展:
按次計征個稅
按次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響滿絲小困零鮮音免怕**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受材露遠范該講能覺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門支付給個人的漢生活困難補助費。
12366熱線2022年8月熱點問題
日期:2022-09-21 16:25 來源:國家**河南省稅務局 字號: [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下載本頁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無償提供服務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 國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因此,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無償提供服務,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
2.中秋節員工發放福利,有自己公司生產的也有外購的,是否繳納增值稅?能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第50號令)規定:“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根據《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規定:“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3.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在開放日的時候贖回基金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 國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一、銷售服務(五)金融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根據《** 國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一、(三)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根據《** 國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根據《** 國家** 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4.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十二、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5.房屋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6.汽車銷售部門給購車客戶的購車補貼,是否可以在增值稅銷售額中減除?個人取得該購車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 二、計稅依據(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根據《** 國家**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7.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四項服務外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加計抵減?
根據《**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根據《** **關于明確生活**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根據《**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1號)規定:“一、《**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 **關于明確生活**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進行加計抵減,不僅限于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除外。
8.去年成立公司,一直沒有收入,這個月剛有收入,怎么判斷能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9.總公司與分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原各自分別繳納增值稅,現經稅務機關批準改為匯總繳納增值稅,分公司匯總前的留抵稅額是否可以轉移至總公司繼續抵扣?
可以。
10.公司從國外進口了一批軟件產品,然后將其翻譯成中文對外銷售,能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根據《** 國家**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一、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二、根據《** **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三、《** 國家**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11.自然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長期**合同,且不屬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視為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如果按月發放并開具**,可以按照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
12.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轉小規模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令第50號)規定:“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根據《** 國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國家**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六、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該政策目前已執行到期,沒有延續文件。
13.一般納稅人向農民收購其自產農產品,能否開具農產品收購**?
根據《國家**河南省稅務局關于農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規定:“一、納稅人在省內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收購其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農產品收購**。
二、納稅人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農產品,應向對方索取增值稅專用**或普通**,不得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
根據《國家**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5年第19號)規定:“二、**使用 (五)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開具收購**,系統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14.機動車銷售統一**的“數量”欄是否可以寫小數?
根據《國家**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關于發布<機動車**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第八條?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正確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二)增值稅專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價格。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應通過機動車**開具模塊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稅專用**的填寫要求填開。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稅專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
第九條?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該文件政策解讀:
“五、在日常開具和使用機動車**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開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例如,銷售方向消費者銷售單價為200萬元的機動車時,銷售一輛機動車開具**時僅能開具一張總價款為200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而不能分拆價款開具兩張及兩張以上機動車銷售統一**。”
因此,機動車銷售統一**的“數量”欄不可以寫小數。
15.一般納稅人接受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火車票,抵扣進項稅額時,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寫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8b欄中及10欄中。
16.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免征增值稅的政策,申報表需要填寫哪一行?
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若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17.公司取得**給付的財政補助,企業所得稅方面收入時間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六、關于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18.企業種植景觀草皮出售,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國家**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四、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的稅務處理(三)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因此,企業種植景觀草皮出售,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
19.企業清算時,增值稅留抵稅額可否從清算所得中扣除?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因此不能從清算所得中扣除。
20.代開貨物運輸業**還需要預征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1年第8號) 規定:“三、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執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同時廢止。”
21.個人獨資企業申報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投資者的賬戶,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 國家**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22.企業跟非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因合同終止(包括提前終止和到期未續簽兩種情況)企業賠付給個人的補償金,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23.本月領取了一部分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
根據《** 國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不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
24.個人獲得的專利賠償款應按什么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關于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257號)規定:“因其該項專利權被……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代扣代繳。”
因此,專利賠償款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
25.個人與他人合作經營一個項目,因為一些原因終止合作,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26.對類似贈送客戶禮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稅的情形,在按禮品公允價值計算個稅時是否需要換算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時,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不扣減增值稅稅額。
27.納稅人在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在原單位任職、受雇單位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能否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在原單位任職、受雇單位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納稅人在原單位未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因新單位無法掌握該納稅人在原單位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新任職單位僅能根據其在新單位任職受雇月份進行計算,未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月份可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28.跟中介公司簽署了租房合同,住房租金扣除這里出租方信息應填寫產權所有人還是中介公司?
根據《國家**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7號)規定:“第十五條?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等資料。”
出租方信息應填寫與納稅人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29.納稅人同時接受學歷繼續教育和職業資格繼續教育,需要保存什么資料?
根據《國家**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7號)規定:“第十三條?納稅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準)時間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
納稅接受學歷繼續教育,不需保存相關資料。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30.企業向員工出租了一些自有住房作為員工宿舍,怎么繳納房產稅?
一、根據《** 國家**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一、對按**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家**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31.個人買車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印花稅法》(中華****主席令第八十九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個人買車簽訂的合同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
32.個人**商品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印花稅法》(中華****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33.商業銀行和小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 **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4.河南目前是否有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規定?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豫地稅發〔2005〕第43號),已根據《國家**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豫稅公告〔2022〕4號)規定,自2022年8月2日起廢止。
35.印花稅取消按月申報了?
根據《中華****印花稅法》(中華****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拓展知識:
按次計征個稅
按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包括:1、勞務報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6、偶然所得。7、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人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人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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