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按什么計算的(按什么計算個人所得稅?)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是按什么計算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來自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答果慶羅液落冷重握育研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差先當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好相工校率理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本次修法對于居民個人取得的四項所得實行按年綜合征收,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為工資薪金收入、勞務報酬收入、稿酬收入和特許權使用收入等各項收入如茶界境但談副山底扣除相應費用及扣除項目后才為所得概念。
【法律依據】:《個人太早密逐甲由訓研奏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糧部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海損個普故右映口省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華吧鐵經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迅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景液實會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求,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織目論分宣益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企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因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讓嗎買太討據選或踐永降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總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議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溫化頂端搞京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注:年終獎單獨計稅方式年底即將截止,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對年終獎有何影響?本文文末有年終獎合并計算試算Excel下載方法,以及年終獎最優配置工具,供大家自行下載測算對各自影響。
以下為本文正文
一、幾個“所得”的公式
1、所得=收入額-成本費用
2、所得=收入-成本費用
3、所得=收入額(收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法對“收入”“收入額”“收入總額”的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三、九類所得的“收入”“收入額”“收入總額”
(一)綜合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
所得=收入額-成本費用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收入額=收入-收入×20%)
所得=收入額-成本費用
3、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收入額=(收入-收入×20%)×70%〕
所得=收入額-成本費用
(二)經營所得的“收入總額”
所得=收入總額-成本費用
(三)財產租賃所得的“收入”
1、不超過四千元的“收入”
所得=收入-4000
2、四千元以上的“收入”
所得=收入-收入×20%
(四)財產轉讓所得的“收入額”
所得=收入額-成本費用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收入額”
所得=收入額
四、個人取得的是“所得”,還是“收入”“收入額”“收入總額”?
1、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中規定:
“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所得是計算出來的。
3、個人取得的是“收入”“收入額”“收入總額”,不是“所得”。
五、9項所得,既不是“所得”,也不是“收入”“收入額”“收入總額”。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文章來源:中華會計網校,稅小課整理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來源。
如果想知道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取消后,對個稅影響,以及年終獎最優配置工具,可私信關鍵字“工具”索取。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201513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