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計劃生育條例(最新的計劃生育條例是什么)
前沿拓展:
最新的計劃生育條例
一、在第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將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三、刪除第二十七條。
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費治療,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或**購買的保險予以保障。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并由當地****酌情給予救濟。”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各級****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獎扶標準。”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終止妊娠,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貼。”
八、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修改為:“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將第(三)項修改為:“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安置、**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并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它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準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制定。
“對獨生子女殘疾、**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
十、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當地****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對居家養老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實行**購買養老服務。”
十一、刪去第四十七條。
十二、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日報訊 (記者王馨)11月26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優化我省生育政策,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包括設立父母育兒假、增加產假等。
根據決定,修改后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產假,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同時,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制定。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修改后的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15天。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同時,為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條例要求,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鼓勵建立**、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在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方面,新修改的條例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經濟扶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幫扶關懷、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123499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