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有限公司的直接費用工人工資記賬(建筑公司的費用)
前沿拓展:
建設有限公司的直接費用工人工資
核五的待遇還是不錯的,基本工資2100(本科生實習期間),分到不同的項目部,拿到的補助也是不一樣的(公司這點不錯,越累的地方拿的越多,一般去現場拿的比較多, 那時450,現在行情不清楚了),比較不錯的一點就是公司提供宿舍(細想下這就省了很多錢)一個人吃住要花很多錢的~~至少核五的宿舍和大學的寢室差不多,現場的寢室會差一些(據說三門的寢室不錯,二擴的就很一般了).還有公司比較體貼新員工,中秋的時候能給點補助(貌似是100元的**卷),十一補助120元(還不錯),如果在現場遇到吊裝穹頂這些情況的話,貌似還有補助.也就是說,你一個月節省點話,凈省2000也能做到的(個人經驗,在現場除了吃飯或者上上網吧,沒別的花消,在二擴最好別回總部~~),細算起來一個人在上海市區,如果說月工資4000,除去住房子1000左右,吃飯600-700,能省的也就2000.
去核五的同學放心吧,核五雖然比23小,但是效益比23好很多(很多人都這么說~~)與一些私人的小企業比,核五還是正規的很多(核五畢竟是國企~~).
副標題:郎溪碧桂園項目:一審成功免除項目部管理人員對建筑企業190余萬的勞動待遇索賠
律所案號:2019晟川民事0230號
**案號:2019皖0102民初10448號
原告:李有亮(化名)
被告:合肥建設公司
我方**:合肥建設公司(被告)
辦案人:朱升禹
案件結果:一審全額駁回原告對被告的190余萬勞動待遇索賠
一、案情簡介
李有亮(化名)是合肥建設公司的安全員。自2003年5月起在合肥建設公司項目部公司現場管理工作,2016年前其工資由項目部直接發放現金,2017年以后其工資均由公司統一銀行賬戶發放。2019年合肥建設公司因故拖延其三個月的工資未發放。
2019年5月李有亮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合肥建設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其雙倍工資差、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社會保險等合計192萬元。
2019年8月,仲裁委認為李有亮已經提供安全員證書載明其公司是合肥建設公司,并且李有亮提供的銀行流水明確注明屬于工資,因而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合肥建設公司支付其工資、雙倍工資差、經濟補償金、年休假工資等請求。
2019年9月,合肥建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委托本所律師團隊向合肥市瑤海區****提出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無須支付任何費用。通過我方的精細**,瑤海區****最終認為李有亮與公司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因而駁回李有亮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爭議焦點
雙方是否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即李有亮的工資由合肥建設公司發放,并且安全員證書等證據可以反應李有亮屬于合肥建設公司的安全員,是否可以達到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目的。
三、律師**意見
(一)合肥建設公司與李有亮之間是工程領域資質掛靠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
李有亮至今沒有為合肥建設公司提供過固定的勞動、沒有在單位上過班、沒有領取過固定的勞動待遇,李有亮未曾接受過單位管理。
李有亮取得安全員資格考試,因安全員證書必須要掛靠單位,遂將證書掛靠在公司。個人僅以其資質掛靠建筑企業但雙方事實上并未建立勞動關系,這是建筑行業的普遍現象和建筑常識。
而且與公司有關的同類證件掛靠的勞動爭議**,已經由貴院2017合勞人仲不字1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及瑤海區****2017皖0102民初3688號民事判決,2019皖0102民初410號民事判決書,均判決認定公司與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本次產生訴訟**的起因,就是李有亮前往答辯人處要求領取掛靠在單位的安全員證書。卻和公司安全處的人員產生口角,遂產生本案的訴訟。答辯人安全處的人員在得知案件后,十分慚愧,愿意向李有亮賠禮道歉。單位在資質掛靠管理上和人員溝通上存在相應問題,但李有亮的訴訟行為也嚴重失信。
(二)通過對李有亮的調查了解,李有亮無固定工作單位,李有亮主張的內容屬于多家公司的多起工程項目,與合肥建設公司無關。
李有亮最早是跟在其兄弟李大友(實際施工人)后面干活,后期跟著包工頭王俊杰后面工作,據二人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李有亮分別幫合肥市二建總公司、合肥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合肥大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部工作過。但均和這些公司沒有任何人身隸屬以及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因而李有亮與合肥建設公司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即不存在勞動關系。
四、裁審觀點
雖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有亮提供了大量與合肥建設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關的資料。但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八大員中,個人將資格證書掛靠在建設單位的現象十分普遍。李有亮確并未就其在合肥建設公司工作的性質和具體內容提供證據。
在本案中,李有亮稱自己在2003年就入職。但一名員工在公司里工作了十幾年,應當在公司的考評、考勤等材料中體現。李有亮在合肥建設公司不僅沒有上述材料,其在公司也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沒有歸屬部門,也無具體上下級領導關系等一系列體現其為公司員工的表象,李有亮與合肥建設公司之間呈現的現象均與一般的公司工作人員并不相符。
此外,李有亮自2003年入職,其工資不應該只有2018年與2019年兩年的工資流水,合肥建設公司發放給李有亮工資的頻率以及發放對象都不符合一般工資支付的常理。
五、裁判結論
李有亮自2003年起在合肥建設公司就沒有辦公、工作場所,不接受單位考勤,合肥建設公司的規章制度不適用于李有亮,雙方之間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雙方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李有亮也未向合肥建設公司主張過任何勞動者權益,若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就與常理不符,即雙方之間也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
一審生效判決駁回李有亮的全部訴訟請求。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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