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的用途(資本公積的用途4個)
前沿拓展:
資本公積的用途
資本公積可以轉出。
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轉增資本,即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雖然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并不能導致所有者權益總額的增加,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一方面可以改變企業投入資本結構,體現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
另一方面,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進而激活股價,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資本的流動性。此外,對于債權人來說,實收資本是所有者權益最本質的體現,是其考慮投資風險的重要影響因素。
所以,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資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債權人的信貸決策。
擴展資料:
資本公積形成的來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兩類: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它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等。
其中,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稱之為股本溢價。
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撥款轉入,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
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因接受外幣投資所采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金額,其中包括債權人豁免的債務。
一類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它包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和股權投資準備等。其中,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資本公積,從而導致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或投資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參考資料來源:
盈余公積金的來源
來源于公司的稅后利潤,而不是利潤總額。
參考:
《中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盈余公積金的用途
可以用來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分配股利等。
參考:
《中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企業可以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
案列一
某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2019年末會計人員把“盈余公積”200萬元結轉入“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余公積 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 200萬元
提醒:
若盈余公積金轉增的是自然人股東的資本,屬于視同分紅,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20%個人所得稅。
參考1:
根據國家**《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2:
國稅發[2010]54: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列二
某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2019年末會計人員把“盈余公積”200萬元結轉入“實收資本-法人股東”,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余公積 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法人股東 200萬元
提醒:
若盈余公積金轉增的是法人股東的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免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1:
《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參考2:
《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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