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可以用勞務出資嗎)
前沿拓展:
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有以下特點:1,有普通合伙人組成,2,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在特殊情況下,合伙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無限責任,而是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合伙人資格證明: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單位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會團體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合伙人為工會的,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提請注意: **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成為合伙人。 **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成為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特別提請注意: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1.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提交經區縣**批準或授權的鄉、鎮**、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于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 (2)已被區縣**或有關部門列入**范圍但并未實施**的建筑物; (3)農村地區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使用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0)使用**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1)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2)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13)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4)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并由本人在“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買單位房改房合同及購房**的復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做出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4.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收費標準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費300元; 注冊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程序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負責人登記表》、《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投資人自己辦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書》); 4.《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5.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加蓋隸屬企業公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6.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三)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或主體資格證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還應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3.《指定(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還應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合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合伙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涉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還應提交**門的批準文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拓展知識:
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業: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一、它的設立條件是: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的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注明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的地點、經營的范圍;合伙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證信息;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形式、虧損的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的規定,出現爭議的解決方法、企業解散與清算,違約的責任。合伙協議要有全體合伙人的簽名和蓋章。
3、有合伙人的認繳和實際繳付的出資額;合伙人為履行出資義務的,應依法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正常生產經營場所。
二、它的設立程序是: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的身份證明等文件,登記機關登記后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的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它是出資與財產
1、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繳納出資金額,出資的形式有: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還可以是勞務出資,但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且要在合伙協議中注明。
2、合伙企業的財產為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企業財產進行共同管理,合伙人不得擅自使用和處分合伙財產,合伙企業解散前,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財產,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可以依法轉讓起財產份額,財產轉讓給其他人的,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的,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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