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個人所得稅市區留存比例的問題,以及和地方留成部分占納稅額多少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是什么意思
增值稅在我國現行財稅體制中,屬**、地方共享稅,其中**占75%,地方占25%。
在地方所占比例中,省、地、縣分別占10%、10%、5%。在收入入國庫后,地方所分成的部分,直接留在相應的省、地、縣級國庫,不用上交,所以叫“地方留成”,也就是地方國庫留下的比例(成數)。
1、增值稅,25%。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分享50%,地方**分享50%。
2、營業稅,除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歸**外,其余部分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除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部分歸**外,其余部分地方占40%。4、個人所得稅,除個人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歸**外,其余部分地方占40%。
5、資源稅,除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之外,全部歸地方。
6、城建稅,除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歸**外,其余部分歸地方。
7、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的6%、其他全部印花稅,歸地方。
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
1、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稅、**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稅歸**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后分別歸**與地方所有。
2、**地方共享稅包括以下的稅種:
(1)增值稅。增值稅**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資源稅。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收入。
(3)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與地方各分享50%。
3、**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于****的一類稅收,地方稅是指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于地方**的一類稅收。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稅歸****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管理的支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務院關于明確**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比例最新
法律分析:1、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分享50%,地方**分享50%。
其中,分配給地方的50%有兩種方式,25%或者30%增值稅收入將按稅收來源地返還地方,另外25%或20%的比例按照新規則分配給各省。
2、資源稅(海洋石油歸**,其他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留成比例(**60%,地方4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所得稅留地方的比例
1、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百分之四十,但有的省在“省、市、縣”在某些稅種會有細分。如貴州省,在所得稅上,除了**的60%外,地方的40%按“省、市、縣”各占“8%、8%、24%”。
2、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什么是稅收的地方留成
1、企業繳納的稅款中,當地**根據稅法規定按一定比例留存稅款。分配到地方財政的部分也即地方留成部分,如分配到縣級的,就是稅收縣級留成。
2、國稅的稅款主要是上交**,只要少部分留給地方財政。
而地稅的稅款是按不同稅種、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到各級。如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會按不同比例上繳**和分配到省、市財政,而印花稅等就會全部劃入市級財政。在制定稅收計劃和稅款入庫時,稅款已經會自動按預定的比例計算和入庫。
但是國稅收入,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地方的留成比例也有所不同。個別不發達地區的國稅收入甚至可以全部留給地方財政。
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
1、法律分析:**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按**分享60%,地方分享40%執行。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以來,**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增加了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地區間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有所減緩,改革初步達到了預期目標。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深化改革,國務院決定,**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繼續按**分享60%,地方分享40%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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