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個人轉讓住宅個人所得稅和房屋贈予再次出售個稅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個人轉讓住宅個人所得稅以及房屋贈予再次出售個稅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怎么繳納個稅
1、個人無償取得他人贈送的房屋產權時,對于受贈收入,應當如何繳納個稅?
2、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公告年第74號)規定:“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二、按照《**國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6、(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7、(三)房屋產權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8、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國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9、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契稅。
10、《國家**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11、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的契稅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12、同時,《**國家**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一條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受贈的房屋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1、《****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三)房屋產權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個人將房產無償贈送他人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那么贈與他人應該如何繳納個稅呢?根據以上描述我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2、(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三)房屋產權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5、除上述免稅情形外,其他應稅情形的贈與,區分以下兩項行為進行處理:
6、一是受贈時,在財稅[2009]78號下發之前,對其他情形的受贈行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確的規定,因個人所得稅是列舉式的稅目,因受贈所得不屬于十大稅目中的所得,亦未在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的相關文件中進行規范,因此,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但2009年5月25日起,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的規定,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7、二是對受贈后再行轉讓該房屋時,也要區分不同的年度來處理,2006年9月14日下發的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曾經規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因該規定沒有扣除財產原值,不符合《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的規定,2009年5月25日起財稅[2009]78號文件對此做出如下修改: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8、對于上述兩項所得,如果受贈時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以及再行轉讓時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9、這里提醒納稅人,還需要注意離婚析產個稅的特殊處理。
10、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11、2009年8月17日下發的《國家**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對近年來非常熱門且爭議頗多的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12、(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3、(2)再轉讓時,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14、(3)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該規定《**、國家**、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已有規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5、在執行上述政策中,納稅人還需要理解以下幾個具體問題的界定:
16、(1)購置時間為: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房產權證上注明的日期,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即指填發日期。同時出具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17、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18、(2)轉讓時間為:以銷售**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19、(3)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20、(4)“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文章分享結束,個人轉讓住宅個人所得稅和房屋贈予再次出售個稅的**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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