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帶薪休假個人所得稅怎么算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企業員工交通補貼會計處理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交通補貼和伙食補貼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1、交通補貼和伙食補貼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2、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通知詳解:
3、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4、根據《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
5、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備案。
7、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8、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百度百科
9、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百度百科
交通補貼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1、交通補貼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2、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3、所以,交通補貼在個人所得稅上應并入到“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4、但應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如有地方性政策規定交通補貼扣除標準的,具體還需要結合地方的規定來確定。
5、另外,根據相關的規定,不需要繳納個稅的有: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等。
6、《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7、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8、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9、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交通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不需要。交通補貼不需要交個稅。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具有工資性質,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交通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2、公務用車改革后,各級**政機關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于150%。
3、需要強調的是,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根據相關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并且要注意的是,發放的是公務交通補貼,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補助。
4、依據國家**《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芹蘆所得稅。第二條要求,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中并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交通補貼個稅扣除標準
1、2006年,國家**專門下發《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這個通知明確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車補,都是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支付個人車補時,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此次公車改革明確規定,公車改革補貼并非福利性補貼。補貼應該列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這部分補貼計入其中,對計征能否產生影響,影不影響計征個稅稅率,怎么征收等一系列問題,將待稅務機關出臺新文件加以說明。目前,國家**尚無配套的、明確的、完整的、統一的公務交通補貼稅收政策規定。
4、部分省市先后出臺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差異較大。
5、據實扣除類:河南、陜西、山西三省分別通過三個不同文件(豫財稅政〔2015〕82號),(陜財稅〔2015〕10號)、(晉政辦發〔2015〕121號),明確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6、標準扣除類:內蒙古自治區在2016年發文(內財稅〔2016〕376號),規定在補貼標準內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
7、比例扣除類:河北省發布的冀地稅〔2009〕46號文規定,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8、限額扣除類: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明確不同級別扣除限額,并規定,超出部分記入個稅。標準是:(一)廳局級每人每月在195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二)縣處級每人每月在12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三)鄉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9、遼寧省遼地稅發〔2009〕76號文明確,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后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0、寧夏**自治區寧政函〔2006〕123號文規定,扣除一定公務費用標準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標準為:以現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200元;憑票報銷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800元。憑票報銷的費用包括:燃油(燃氣)費、保險費(個險、車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養路費。
11、據實扣除是花多少扣多少,提供相關憑證給予扣除;標準扣除**作相對簡單,一套標準劃線分割,直接稅前扣除;比例扣除類似于標準扣住**作簡單,但力度上不如標準扣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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