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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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納稅區別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創業者可以選擇的三種不同法律形式,那么,這三者的納稅區別,你了解嗎?
01.個體工商戶
定義:根據《中華****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對債務負無限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
相關涉稅規定:
1.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第六條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2.對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
3.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02.個人獨資企業
定義:根據《中華****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該法在**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相關涉稅規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03.一人有限公司
定義:根據《中華****公司法》相關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于一個股東,具有完全法人資格。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相關涉稅規定: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外當公司進行利潤分紅,如果投資方為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時,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東還應就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如果投資方為法人,分得的股息、紅利,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的,可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政策依據:
1.《中華****民法通則》
2.《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令第16號)
3.《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令第17號)
4.《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令第35號)
5.《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6.《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
7.《中華****公司法》
8.《中華****企業所得稅法》
9.《中華****個人獨資企業法》
合伙企業,7個常見涉稅問題速來了解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推進,日常經濟活動中,合伙企業因其特有的靈活**,成為越來越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申稅小微整理了合伙企業最常遇到的7個涉稅問題,@你的合伙人一起來了解吧~
Q1
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具體處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
Q2
如何確定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四條
Q3
關于合伙企業的虧損應注意哪些問題?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
Q4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業當年留存利潤?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
Q5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納稅?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
Q6
合伙企業申報完合伙人的個人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合伙人的個人賬戶,是否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稅后利潤支付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
Q7
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何具體要求?
(1)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合伙企業,7個常見涉稅問題速來了解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推進,日常經濟活動中,合伙企業因其特有的靈活**,成為越來越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申稅小微整理了合伙企業最常遇到的7個涉稅問題,@你的合伙人一起來了解吧~
Q1
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具體處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
Q2
如何確定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四條
Q3
關于合伙企業的虧損應注意哪些問題?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
Q4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業當年留存利潤?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
Q5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納稅?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
Q6
合伙企業申報完合伙人的個人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合伙人的個人賬戶,是否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稅后利潤支付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
Q7
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何具體要求?
(1)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政策依據
《** 國家**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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