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退個人所得稅:退個人所得稅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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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補稅退稅”
通過手機、網頁、郵遞等方式均可辦理
光明日報記者 陳晨
“退了三千多塊錢的稅,幸福指數爆棚”“一頓**作下來,發現不用退也不用補”“看朋友曬退稅,我也去弄了下,發現要補一千多”……這幾天,“你辦稅了嗎?”成為朋友間打招呼的常用語。4月10日,隨著北京、天津、河北開通使用手機個稅App、網頁端等遠程辦理渠道,全國除湖北省以外地區納稅人均可通過手機、網頁、郵遞等方式輕松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事項。
這是我國個稅史上首次年度匯算,如果平時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可以通過年度匯算“多退少補”。為什么要在月度預繳后進行年度匯算?這項政策如何讓納稅人收獲個稅改革紅利?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
——充分發揮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通俗來講,個稅年度匯算就是居民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的“綜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并進行稅款結算。說得更直白些,就是按照全年“綜合所得”計算年度應繳個稅,算出與已預繳稅款的差額,多退少補。其中,“綜合所得”共包括四項: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事實上,實行年度匯算是我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重要體現。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升至每月5000元,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并首次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征收模式,明確納稅人按照“按月按次預繳、年度終了清算”的方式履行納稅義務。
“之前的個人所得稅是分類征收模式,即按個人收入**質分類進行納稅。改革后,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類由原來按分類按月或按次繳納個稅的收入改為綜合征收,其他收入還是按照分類征收,這就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委**、教授樊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原來的分類征收到現在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這種征收模式的變化最主要的特點是更加體現公平,有利于平衡不同收入項目間的稅負,更好地發揮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分類征收模式下,上述四類收入由于計稅方式不同,就存在稅負不一樣的情況,綜合后適用計稅方式相同。”樊勇進一步解釋說。
此外,個稅年度匯算可以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政策。“很多人平時可能沒及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以及大病醫療等年度結束才能確定金額的扣除項目,通過年度匯算就可以填寫這些信息來享受個稅的稅前扣除,從而減輕稅收負擔,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樊勇表示,年度匯算給了納稅人“查遺補漏”的機會,確保其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從這個角度看,年度匯算是個稅改革紅利集中體現的方式,能讓很多納稅人受益。
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湯繼強認為,開展個稅年度匯算將通過落實稅收公平原則夯實稅收“**之治”的根基,促進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以及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公平,讓廣大中低收入階層的“獲得感”更強。
——便利到位的服務讓納稅人真受益
“**作真的非常便利。”日前,浙江省開化縣的林老師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很快完成自主申報,退稅上千元。
感受到這種便捷和實惠的不只林老師。“受惠于個稅改革,我們公司2000多名員工的稅收負擔比2018年少了200萬元。”在廣東超訊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陳桂臣看來,個稅改革不僅釋放了真金白銀,個稅App也是個省時省力的“法寶”。“個稅App可以查詢本人納稅情況和以前部分扣除信息,如果沒這個功能,需要一項項手動輸入收入、扣除等信息,增加了財務人員的工作強度,現在只要手指一點,收入信息自動代入申報系統,員工只需要核對確認就行了,十分便捷。”陳桂臣說。
如何讓居民個人充分享受到個稅改革的紅利?樊勇認為,稅務機關努力為納稅人創造更便利辦稅條件的同時,納稅人也要更多地了解個人所得稅法,了解匯算**作等稅務知識。
首次個稅年度匯算期間,恰逢以“減稅費優服務助復產促發展”為主題的第29個全國稅收宣傳月在全國開展,稅務部門采取多項舉措,方便納稅人快速便捷辦理匯算,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的獲得感。由于年度匯算人數眾多,為便于納稅人有序錯峰、高效準確辦理,各地稅務機關對為期4個月的年度匯算期進行了統籌安排,并通知各扣繳單位辦理時間段,提供了辦稅指南、**作視頻等資料,確保納稅人依法應享盡享應有權利。
各地稅務部門借助熱線電話、微信視頻、釘釘網課、抖音直播等廣泛開展個稅年度匯算政策輔導和**作培訓,大力推行“非接觸式”辦稅的貼心服務,通過優化個人所得稅App、完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等信息化平臺拓寬服務渠道,確保納稅人懂**作、會申報、真受益。
——維護好公平公正的稅收經濟秩序
既然是“多退少補”,自然是有人能收到退稅福利,也有些收入高的納稅人需要補繳稅款。在實踐中,有少數納稅人或因誤信非官方的“退稅攻略”而填報了錯誤的信息,或主動在填報數額上“動了手腳”。對此,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通過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退稅或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以及不配合稅務檢查、虛假承諾等行為,不僅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而且可能會對個人信用產生影響。
其實,在補繳稅款方面也有相應的紅利——國家**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給予納稅人充分的稅收優惠,綜合所得年收入合計不超過12萬元以及應補繳稅額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屬于免予匯算情形,無須辦理年度匯算也無須補稅。
記者了解到,如果納稅人需要退稅,那么是否辦理年度匯算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而不符合免予匯算情形、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如果到匯算期結束(2020年6月30日)仍沒有依法如實辦理年度匯算的,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樊勇介紹,需要進行補繳稅款而不按時補繳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并加收滯納金,還可以對納稅義務人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此,納稅人應給予重視。事實上,去年下發的《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就明確提出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納稅人需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作出承諾,承諾的履行情況納入個人納稅信用記錄。
湯繼強指出,維護好公平公正的稅收經濟秩序,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是其中應有之義,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能夠有效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公平享受減稅紅利,讓我國公民信用體系建設邁上新臺階。
《光明日報》( 2020年04月14日10版)
換房退個稅政策延續至2025年 享受優惠政策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8月25日,據**官網消息,為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業內分析認為,該政策和住建部等三部門認房不認貸政策發布同步進行,說明政策優化具有協同**和一致**,有助于更好發揮政策的綜合效應。
公告中提到,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公告中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公告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本地區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等信息(含撤銷備案信息)實時共享至當地稅務部門;暫未實現信息實時共享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稅務部門及時獲取審核退稅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信息。
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表示,該政策是對2022年9月30日發布的《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有效期的延長。當時,該政策有效期從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的目的非常明確,即通過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一方面滿足住房改善,另一方面促進房屋流通或良**循環。目前,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預期不振和流通不暢。比如,新房去化周期拉長,很多城市新盤當月去化在20%左右,二手房掛牌量急劇攀升,并創歷史新高,交易周期拉長至半年到一年。
李宇嘉認為,此項政策,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型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剛需。因為交易成本降低,疊加前面“認房不認貸”的落地,改善型需求能夠釋放,那么就能釋放出小戶型、低總價的二手剛需房源,也有利于剛需上車,從而形成剛需和改善型需求良**循環,帶動房地產市場逐漸穩定下來。
易居研究院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此次政策的新特點是發文單位中增加了住建部,體現了三部門對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重視和支持。該政策和住建部等三部門認房不認貸政策發布同步進行,說明政策優化具有協同**和一致**,有助于更好發揮政策的綜合效應。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田野
兩部門發布公告!事關個稅退稅
據**網站消息,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退稅。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本地區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等信息(含撤銷備案信息)實時共享至當地稅務部門;暫未實現信息實時共享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稅務部門及時獲取審核退稅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信息。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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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
原文標題:《兩部門:滿足這些條件,居民換購住房可享個稅退稅》
轉自**日報客戶端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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