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租賃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租賃怎么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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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世界排名,網友:有的地方稅隱藏很深,交多少都不知道
眾所周知,上班族每月最開心的時候莫過于發工資那天了。有細心的網友會去個稅系統查看工資和個稅情況,有時看到扣了一定比例的稅會感到一陣心疼。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畢竟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相比較國外,我國的個稅比率還是相對較低的。
以下是全球部分國家個人所得稅比率排名:
1.芬蘭:56.95%
2.丹麥:56%
3.日本:55.97%
4.奧地利:55%
5.瑞典:52.3%
6.比利時:50%
7.以色列:50%
8.荷蘭:49.5%
9.葡萄牙:48%
10.西班牙:47%
11.**:45%
12.澳大利亞:45%
13.法國:45%
14.德國:45%
15.南非:45%
16.韓國:45%
17.英國:45%
18.意大利:43%
19.印度:42.74%
20.愛爾蘭:40%
21.瑞士:40%
22.土耳其:40%
23.挪威:38.2%
24.美國:37%
25.印度尼西亞:35%
26.墨西哥:35%
27.巴基斯坦:35%
28.加拿大:33%
29.巴西:27.5%
30.埃及:22%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是指全國**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國家對自然人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關系的法律規范。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些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根據不同的所得類型和所得金額而有所不同,稅率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引入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制度,以進一步減輕廣大納稅人的負擔。
202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按月起征點為5000元,按月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為:
1-5000元:0%
5000-8000元:3%
8000-17000元:10%
17000-30000元:20%
30000-40000元:25%
40000-60000元:30%
60000-85000元:35%
85000元以上:45%。
看到排名后,有網友表示:有些地方的稅隱藏的很深,你交了多少都不知道。稅上稅,重復征收,除了稅還有費,這種地方**的征收花樣繁多。買一輛車,要交車輛購置稅,車船稅,**,(關稅,消費稅),交強險,另外油價里一半都是稅。
也有網友說:聊個人所得銳不要光看比例,要看起征點,西方的個稅高是沒錯,但是輻射的都是高收入群體,中產階級是排除在外的,但是有的國家個稅都在中產階級這條線上,富人有辦法避稅,而中產階級就沒辦法,一發工資就給你扣掉了。
此外,還有網友吐槽道:這份排名參考意義不是特別大,光看這個沒有參考價值,要知道我們還有繳納**,地稅,城市附加稅,教育附加稅,印花稅,遺產稅,到最后總的一算,呵呵了……
老黎說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2023年第195講,說稅收,談風險,講政策。今天說說“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概述
1.個人所得稅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并不是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所得),而是個人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之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2.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基礎和前提。
(二)分稅目應納稅所得額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所得的特別規定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2.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四)專項扣除
1.上述所稱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2.所稱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支出;
3.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二、收入的具體形式和確定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一)除現金以外的所得
1.所得為實物的
(1)除現金所得外,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2.所得為有價證券的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所得為其他形式的
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四)收入不含**
1.政策規定
(1)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確認個人取得的應稅收人,不包括**額。
(2)免征**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額。
(3)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
三、費用減除規定
(一)概述
1.世界各國情況
從世界各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踐來看,考慮個人在取得各項收入過程中,大多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因此一般允許納稅人從其收入總額中扣除必要的費用,僅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征稅。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其扣除項目、扣除標準及扣除方法也不盡相同。
2.我國的情況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費用扣除按綜合所得和分項所得分別確定,根據所得來源不同設計了定額、定率、限額據實和據實扣除四種扣除方法。
(二)具體規定
1.對綜合所得因屬于個人的主要收入,涉及其生計費用,采用定額和限額據實扣除方法。具體扣除項目包括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除四類。
2.對經營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因涉及有關成本或費用支出,所以采取據實扣除辦法。這種扣除主要依據會計核算歸集的有關成本、費用或稅法規定的財產原值及合理費用。
3.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采取定額扣除方法;非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采用定率扣除方法。4.對財產租賃所得,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費用,又要避免擴大征稅范圍,故同時采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扣除方法。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屬于非勞動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費用的支出,所以規定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四、按次納稅規定
(一)概述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納稅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都應該按次計算征稅。
由于上述有些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有些稅目依據收入額的大小,分別規定了定額和定率兩種費用扣除標準,因此,無論從正確貫徹《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看,還是從堵塞漏洞、防止稅款流失方面看,如何準確劃分”次”,都十分重要。
(二)對應稅所得的”次”作出了原則**規定
鑒于此,《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應稅所得的”次”作出了原則**規定: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人為一次。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人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此外,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次”有具體規定。
(三)個人兼有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
1.政策規定
個人兼有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一般不具有固定**、經常**,不便于按月計算,所以,規定按取得所得的次數計算征稅。具體規定如下:
(1)凡屬于一次**收入,應以提供該項勞務取得的所有收入為一次。(2)屬于同一項目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項目是指務報酬所得列舉的27項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四)同一項目連續取得收入的
1.政策規定
考慮到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上述”屬于同一項目連續取得收入的”,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
(五)關于稿酬的”每次”規定
1.政策規定
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復雜。鑒于此,對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關于稿酬的”每次”,具體規定如下:
(1)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預付或分筆支付稿酬的,均應合并計算為一次征稅。
(2)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征稅。
(3)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稅。
(4)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以連載結束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征稅。
(5)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出版;或先出版,然后在報刊上連載,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6)同一作品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就各處取得的所得按分次所得征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政策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一項特許權每次許可使用或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如果該次許可使用或轉讓取得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48號)。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個人捐贈業務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的公益**社會組織、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及其部門)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2.納稅人有公益捐贈的,其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捐贈扣除限額=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x3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 x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如果實際捐贈額大于捐贈扣除限額時,只能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于或者等于捐贈扣除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4.《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公益**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關于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執行;
公益**群眾團體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國家**關于通過公益**群眾團體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規定執行。
5.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1)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①捐贈貨幣**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②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③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資產的,按照非貨幣**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2)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①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②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③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3)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但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4)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規定追補扣除。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5)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6)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以上內容見《**、**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9號。
6.準予個人所得稅前全額(100%)扣除
從2000年開始,**、國家**放寬了公益救濟**捐贈扣除限額,陸續出臺了一些全額稅前扣除的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和**部門,對下列機構的捐贈準予個人所得稅前全額(100%)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向)公益**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紅十字事業,福利**、非營利**的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見《**、國家**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國家**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國家**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國家**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2)個人向(通過)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福利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扶貧基金會、**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華文教育基金會、**綠化基金會、**婦女發展基金會、**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生物多樣**保護基金會、**兒童少年基金會、**光彩事業基金會,**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救濟**捐贈,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見《**、國家**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國家**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國家**關于**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國家**關于**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國家**關于**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二)其他規定
1.兩個以上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納稅,即實行”先分、后扣、再稅”的辦法。
2.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3.各項所得的計算,以**幣為單位。所得為**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3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將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五)從**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轉讓**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資產(以下稱權益**資產)或者在**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資產,該權益**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八)**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九)**、**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
(一)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二)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稅法規定彌補;
(三)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三、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居民個人來源于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二)來源于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三)來源于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四)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質的稅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二)按照我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內地與**、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
六、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在限額內進行抵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七、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八、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境內沒有戶籍的,向**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九、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十、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并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并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十一、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類型及身份**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中方機構包括**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使(領)館、代表處等。
十二、居民個人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實際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幣以外貨幣,應當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折合計算。
十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扣繳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報送資料的,按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并按規定納入個人納稅信用管理。
十四、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畢的稅額,可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處理。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1.《** 國家**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三條
2.《國家**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號)
3.《國家**關于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73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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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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