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跨年發放:工資跨年發放個人所得稅政策
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個人所得稅跨年發放:工資跨年發放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所得稅跨年發放:工資跨年發放個人所得稅政策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次說清跨年發放的工資薪金如何進行個稅和企業所得稅正確處理
又馬上到了一年的末端,2021年洪水很猛,**同樣不能放松。很多單位已經開始有計劃的計算職工一年辛苦工作的獎金了。
于是老生常談的話題又被人們提上了日程:跨年發放的工資薪金如何進行相關的個稅申報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無論屬于哪一期的工資薪金,只要沒有實際發放均不產生納稅義務。
因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中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所以,不管工資薪金是跨年發放還是跨期發放,都嚴格按照支付所得代扣稅款的次月,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涉稅信息。
還需要注意:跨年發放的工資薪金是需要并入發放年度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用人單位一定要妥善考慮。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對于工資薪金扣除的要求很簡單,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均可稅前扣除。
各個企業對于合理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所以為了統一口徑,總局發布了判斷合理的條件一共有以下五個(國稅函【2009】3號):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一般管理規范的企業都會有自身相應的一套人員薪酬管理制度,所以能夠在實務當中進行強制落實的就只有第四條,即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那么跨年發放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也就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了。
按照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口徑上有本質的不同,企業所得稅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管理,跨年發放工資薪金雖然實際發放在次年,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判斷,屬于上年度的人工成本費用,應當計入上一年度。
同時企業所得稅也有相關規定:
(國家**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該文中有幾個重要的信息:
1、匯算清繳結束前。按照每個單位匯算清繳的時間的不同,匯算清繳結束的時間也不同,但是稅法規定的時間是5月31日,哪怕單位在4月份申報完成后,5月1日發放的,也是允許更正匯算清繳報表進行扣除的。
2、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按照會計的準則也是按權責發生制的,財務人員都會在月底或者年底計提相關的費用。計提的工資薪金準確還好,如果計提的比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少的話在所得稅上的處理就會給財務人員帶來困擾。
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案例①甲企業2020年1-12月共計提500萬元工資薪金(包含次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50萬元),甲企業于2021年1月30日發放了計提的50萬獎金。
因為工資在匯繳前已全額發放,企業所得稅填表沒有爭議,如下:
案例②甲企業2020年1-12月共計提500萬元工資薪金(包含次年2月發放的年終獎50萬元),甲企業于2021年2月7日實際發放了的100萬獎金,因此需補計提20年50萬工資薪金。
因為文件中規定的是“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而案例中預提的金額只有50萬元,屬于預提少了,那么按照會計處理是要進行補計提的賬務處理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付職工薪酬
所以填表如下:
3、 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后,已計提工資薪金沒有發放是需要納稅調整的。但是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如果在7月份才發放去年計提的年終獎,是否還可以扣除?在計提年度扣除還是發放年度扣除呢?又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1)2015年第34號公告文件規定匯算清繳結束前發放準予在匯繳年度扣除,那么匯算清繳結束后發放的,匯繳年度不允許扣除,只能在支付年度扣除。
(2)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2012年第1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計提的工資只是因為發放的時間晚了,但是也屬于以前年度發生的費用,所以應當追溯到計提年度進行調整。
案例③甲企業2020年1-12月共計提500萬元工資薪金(包含次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50萬元),甲企業于2021年1月30日發放了計提的40萬獎金。2020年7月1日發放了剩余的10萬元獎金。
所以匯繳年度的申報表是沒有疑問的,需要進行納稅調增10萬元:
如果支持意見1,假設支付當年總計實際發放工資400萬(不含這10萬元),填表如下:
如果支持意見2,那么直接更正去年的申報表即可。
那么實務當中,工資薪金的納稅調減是會引起注意的,同時,在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中:
九、關于企業欠發工資的扣除問題
所以,按照意見2進行處理最為妥善。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具體執行以當地稅局為準!
跨年發放上年計提工資獎金,個人所得稅所屬年度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年度問題
【問題內容】1. 2020年的年終獎,2020年計提、申報個稅。2021年發放。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計入哪年?
2. 2020年的年終獎,2020年計提,2021年發放、申報個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計入哪年?
【答復內容】
您好,請參閱《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請參閱《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2021年實際發放的獎金,應在實際發放次月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如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參與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事關你的年終獎!年前年后發年終獎扣稅或差很多
又是一年豐收季,奮斗了一年的打工人,你的年終獎什么時候發?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就要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一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了,而今年內的年終獎收入仍可單獨計稅。年內發、年后發,到手獎金或差上萬元!兩種計稅方式區別在哪?
來源: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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