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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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確認啦!事關你的個稅!
據****網介紹,依據《國家**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7號)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即: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確認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怎么**作?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所得稅APP首頁——最上方“2023年度專項附加扣除開始確認啦”——點擊“去確認”進入功能界面。
進入該功能界面,點擊“去確認”。
進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界面后,點擊“一鍵帶入”。
依據提示“將帶入2022年度信息,請確認是否繼續?”,確認后點擊“確定”。
進入待確認扣除信息界面,點擊“可確認”核對信息。
情形1
2023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無變動的,只需在2022年基礎上確認即可。核對信息無誤后,點擊“返回”——“一鍵確認”。
信息提交成功。
情形2
2023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有變動,需對已填寫的信息進行修改的
如:需要修改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申報方式、扣除比例、相關信息等。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界面確認界面,點擊“修改”后進入修改頁面。
修改完成后點擊“一鍵確認”即可提交成功。
情形3
2023年不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需要刪除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
如:2023年不再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界面確認界面,點擊 “刪除”——“確定”。
2023年還有其他繼續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則再點擊“一鍵確認”完成信息提交。
情形4
2023年需要新增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
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先對已有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進行確認;需要新增的,則點擊APP首頁——“專項附加扣除填報”。
進入填報界面,選擇“子女教育”,選擇扣除年度“2023”,再將相關信息錄入即可。
情形5
2023年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直接選擇APP首頁的“專項附加扣除填報”,進入填報界面。
轉自:****網
來源: 合肥市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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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7號)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即: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確認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怎么**作?一起來看↓↓
**作步驟
個人所得稅App首頁—最上方“2023年度專項附加扣除開始確認啦”—點擊“去確認”進入功能界面。
進入該功能界面,點擊“去確認”。
進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界面后,點擊“一鍵帶入”。
依據提示“將帶入2022年度信息,請確認是否繼續?”確認后點擊“確定”。
進入待確認扣除信息界面,點擊“可確認”核對信息。
情形一
2023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無變動
只需在2022年基礎上確認即可
核對信息無誤后
點擊“返回”—“一鍵確認”
信息即可提交成功
情形二
2023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有變動
需對已填寫的信息進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申報方式、扣除比例等
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界面
點擊“修改”后進入修改頁面
修改完成后
點擊“一鍵確認”
即可提交成功
情形三
2023年不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需要刪除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如:2023年不再享受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界面確認界面
點擊“刪除”—“確定”
2023年還有其他
繼續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
則再點擊“一鍵確認”
完成信息提交
情形四
2023年需要新增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
專項附加扣除
先對已有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進行確認
需要新增的點擊App首頁
“專項附加扣除填報”
進入填報界面選擇“子女教育”
選擇扣除年度“2023”
再將相關信息錄入即可
情形五
2023年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直接選擇App首頁的
“專項附加扣除填報”
進入填報界面
綜合:央視**客戶端、“**稅務報”微信公眾號
來源: 央視一套
誰是扣繳義務人
隨著社會的分工,很多公司在聘用民工以及派遣工的時候,需要代付民工或派遣工的工資,甚至有的地方**要求總包方代付民工工資。
由于工資在公司的賬上發放到具體的用工個人,是否發放工資一方就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呢?
其實這個問題很早就已經明確了,由于該法規太過古早,加上該法規很多條款都已作廢,很多人都沒有注意,今天我就把這個法規分享給大家。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這個文件應該有26年了,好的是它的第三條還沒有失效,這一條明確規定: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法規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這一規定具有很強的**作性,對于代付工資的一方,那么只是按照工資薪金的實際承擔者提供的信息向其他勞動者支付相關的報酬,代付工資方并不決定每一個具體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能夠決定工資待遇的應該是民工的組織者或者是派遣公司。因此發放工資薪酬方不應該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而是應該由派遣公司或者民工的組織者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什么意思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什么意思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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