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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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工程偷稅,稅局:超過5年只追繳不處罰
案情簡介:
鄒某在2009年至2014年期間承包M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采取偽造、變造涉稅資料、隱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已構成偷稅,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85700元。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檢查組調查、金三系統查詢,**移交資料。
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修訂,自2011年9月1日執行)第二條、第三條、《國家**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第十條及《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何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以及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飲食業納稅人綜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地稅公告2011第3號)的規定,該個人應補繳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2014年度)85700元,并對上述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的個人所得稅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鑒于上述稅收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依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要點解析: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追征期限規定了三種情形: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則追征稅款的期限為三年;如果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身失誤也是三年,特殊情況延長到五年;對于三種稅收違法行為即偷稅、抗稅、騙稅,沒有追征期限的限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發生偷抗騙稅的稅收違法行為追征期限不受限制,但是行政處罰期是有期限限制,即5年。本案中,工程發生于2009年至2014年間,距今已超過了5年期限,因此稅務機關不予行政處罰。但是,由于鄒某采取了采取偽造、變造涉稅資料、隱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構成偷稅,應被追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納稅人在面臨此種情況時,應準確掌握法規的內容,避免因錯誤的理解,導致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版權說明
本文案例來源于國家**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建筑安裝勞務報酬稅率太高,怎么核定0.5%
公司是建筑企業,將一些零星建筑安裝工程包給工隊和個人,工程完工后我公司持相關協議和手續代工隊和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稅務機關要求個人按照勞務報酬20%(個稅改革前)繳納個稅,請問是否正確?
一、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巨大差異
個稅改革之前,個人收入是分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經營所得、稿酬、特許權轉讓、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計十一類;個稅改革后,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轉讓四項合并為綜合所得,生產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并為經營所得。而且更重要的是,綜合所得的個稅繳納邏輯發生重大變化,先預征,最后按照年度匯算清繳。
在這樣的變化背景下,無論在改革前還是改革后,勞務報酬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的個稅的交稅方法都完全不同。
二、承攬建筑安裝工程的工隊和個人究竟如何繳納個稅?
這個問題實務中諸多爭議,很多稅務機關也比較含糊,但實際上是有明確政策界定的,早在1996年,國稅總局就發布了《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文件,其中就這個問題的規定如下:
第三條 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很顯然,這個文件考慮到建筑行業的實際情況,很多工隊和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但確實從事了經營業務,而非簡單的勞務報酬,因此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依然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三、工隊和個人繳納個稅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1、工隊和個人承攬建筑工程,屬于建筑業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照1%繳納增值稅,并到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提供給企業;自2019年開始,如果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或按季度未超過30萬元),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仍應到稅務機關開具免稅**提供給企業,而不是收據了事。
2、工隊和個人到稅務機關**時,通常應就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大部分稅務機關就這個個人收入類別都規定了核定征收政策,從1%—2%不等,支付工程款的企業無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特別強調!
3、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建筑工程不能分包給無資質工隊和個人,但實務中普遍存在,建筑行業監管和稅法監管在這里完全是雙軌運行,各自只考慮各自專業領域規定,對于企業而言,在實務中找到可**作和落地的辦法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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