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古玩字畫,怎么征個人所得稅?
日前,國家**發布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5月1日起,對于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進行進一步完善和規范。
實際上,個人擁有物品的拍賣所得,按稅法規定,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
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由于拍賣業是一個相對嶄新的領域,一些政策的制定還不到位,加之各拍賣行的具體**作不同,執行的情況并不好。
據了解,1997年,國家**曾下發《關于書畫作品古玩等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54號,以下簡稱154號文),明確了關于書畫作品、古玩等的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那么,相對于154號文,《通知》有哪些變化呢?
原創的和購買的作品繳稅不一樣相比154號文,《通知》的可**作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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