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通過招標競拍等購置債權所得應不應征收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關于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函[2005])655號)文件規定:\r 一、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 二、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r (一)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r (二)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r (三)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r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r (四)個人購買和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拍賣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答】
根據國家**《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植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通過**收藏的,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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