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全文最新?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稅法 )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滿三百六十五日的個人。在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項納稅年度指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 在中華****境內居住滿一年,但未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匯到**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從**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所得,其范圍如下:
一、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從事工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等所得。
前項獎金,不包括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 、安裝、制圖、醫療、法律、會計、咨
詢 、講學、**、廣播、投稿、翻譯、書畫、雕刻、電影、戲劇、音樂、舞蹈、
雜技、曲藝、體育、技術服務等項勞務的所得。
三、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提供、轉讓專利權、版權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項的所得。四、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和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機動車船及其它財產的所得。
六、 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項所得以外,經中華******確定征稅的所得。第五條 下列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境內,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納稅:
一、 個人在**境內工作、提供勞務的所得。但在**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九十日的個人,從**境外雇主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二、 個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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