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有哪些?
有以下10項。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國務院部委和******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門批準減稅的。
哪些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稅?
問:與工資薪金相關的有些津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些津貼又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到底有答: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以下津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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