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個人所得稅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境內,均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四條 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
原創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30713528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