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拍攝廣告和參加商業演出該繳納什么稅?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視其情況分別按照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應稅項目計算納稅。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到的情況,演員以個人名義與企業簽訂合同,在其制作的廣告中提供照片和為企業拍攝平面廣告而取得的所得,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又據《國家**、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71號)規定,凡參加演出(包括舞臺演出、錄音、錄像、拍攝影視等,下同)而取得報酬的演職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取得的所得,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項目。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該規定,演員以個人名義到企業現場作宣傳,屬于參加非任職單位的商業演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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