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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關規定,經研究確定,2021年沂南縣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綜合類崗位工作人員158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范圍和條件
1、具有中華****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身體條件和其他條件。
4、年齡應在40周歲(1980年4月24日以后出生)以下。
5、海外留學歸國人員應聘須經**認定具備同等學歷、學位。
6、取得高級工、預備**職業資格的高級技校或**學院全日制畢業生,可分別按照全日制高職(大專)、本科畢業生應聘符合條件的崗位。
7、應屆畢業生應聘的,須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學歷、學位及相關證書;其他人員應聘的,須在2021年4月24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及相關證書。
8、屬在職人員應聘的,應出具有用人管理權限的部門或單位同意應聘的證明。定向、委培畢業生應聘,須征得定向、委培單位同意。
9、**和澳門居民中的**公民可應聘符合條件的崗位。
10、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學生和取得祖國大陸認可學歷的其他**居民,可應聘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崗位。
11、以下人員不得應聘: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沂南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人員),未滿最低服務期限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因**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受**紀政務處分在處分期或影響期未滿的,有惡意失信行為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尚未撤銷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員。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應聘人員不得應聘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規定情形的崗位。
12、定向招聘崗位:(1)設置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定向招聘崗位。我省2016年以前選聘的“三支一扶”計劃人員、2019年以前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全國項目和山東項目人員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須是沂南生源或在沂南從事基層服務的)以及外省2019年以前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全國項目沂南生源人員,服務滿2年且完成協議書(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考核合格的。
參加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應聘非定向招聘崗位的,不享受定向招聘有關政策,也不加分。已享受優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得再次應聘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聘崗位。
(2)設置退役大學生士兵定向招聘崗位。入伍前為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2020年12月底及以前服役期滿退伍,符合沂南縣接收安置條件,退伍后到沂南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報到手續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可應聘退役大學生士兵定向招聘崗位。
屬于以下情形的不列入定向招聘范圍:符合**指令性安置工作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退役時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非正常原因未服滿現役或服役期間受到**紀警告(含)、軍紀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已通過定向招聘考試的大學生士兵。(退役大學生士兵應聘的有關政策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退役大學生士兵應聘非退役大學生士兵定向招聘崗位的,不享受定向招聘有關政策,也不加分。
13、國家規定擇業期內(二年)未落實過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在國 (境)外教學科研機構學習,與國 (境)內高校應屆畢業生同期畢業的留學回國人員 (含擇業期內未落實過工作單位的),可以應聘限應屆畢業生報考崗位。
二、招聘崗位和計劃
招聘崗位和計劃及具體要求詳見附件。
報名結束后,除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崗位,對最終確定的應聘人數達不到計劃招聘人數3倍的崗位,計劃招聘l人的,取消招聘計劃;計劃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應核減招聘計劃。應聘取消招聘計劃崗位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可在規定時間內改報其他符合條件的崗位。招聘計劃一經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未經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主管機關批準,不得變更。
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崗位最終確定的報名人數達不到計劃招聘人數3倍的招聘崗位,達到或超過計劃招聘人數的,經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主管機關研究同意,可不再取消或核減招聘計劃。
三、報名和資格審查
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報名
報名采取同一時間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方式進行。
網上報名時間:4月24日9:00—28日16:00。
網上初審及報名查詢時間:4月24日11:00—29日16:00。
應聘人員認真閱讀招聘簡章,登陸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linyi.gov.cn/),如實填寫、提交相關個人應聘信息資料,須在報名時上傳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過20K)。每人限報一個崗位,應聘人員在資格初審前可修改報名信息,后一次自動替換前一次信息。報名資格一經初審通過,不能更改。初審不合格的人員,在報名及查詢時間內可以應聘其他符合條件的崗位。應聘人員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等行為的,查實后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報名人員在應聘期間的表現,將作為公開招聘考察的重要內容之一。
招聘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初審和解釋招聘崗位的專業要求,并安排專人接聽咨詢電話。咨詢電話見附件。
應聘人員在網上提交報名信息后,要及時登陸報名網站,查詢報名資格初審結果。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要在4月24日11:00—4月30日16:00期間,登陸報名網站進行網上繳費,逾期不辦理網上繳費手續的,視為放棄。繳費成功后,要登陸報名網站打印《2021年臨沂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5月18日-22日登陸報名網站打印《準考證》。
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應聘人員應繳納考務費每人40元。
擬享受減免考務費用的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不實行網上繳費,應聘人員資格初審通過后,可在繳費時間內通過電子郵件提供二代身份證和有關證明材料掃描件辦理減免手續(郵箱:ynxrsjgwyb@ly.shandong.cn,發送郵件后請撥打0539-3257869確認)。其中,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應聘人員,提交家庭所在地縣(市、區)**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和低保證;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應聘人員,提交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核發的《山東省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卡》等。超過繳費時間的不再受理。
2、資格審查
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招聘工作的全過程。對不符合應聘條件的,一經發現并查實,取消其應聘資格。
進入面試審查范圍的人員,須提交本人相關證明材料、《2021年臨沂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準考證》、《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及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與網上報名上傳照片同底版)。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應屆畢業生應聘的,提交二代身份證、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含學校蓋章的學習成績單)。其他人員應聘的,提交二代身份證、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須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取得)。在職人員應聘的還應提交有用人管理權限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同意應聘介紹信。
應聘崗位有其他要求的,還須按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如:學位證書、戶口簿及其他資格證書等)。
上述證件及證明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海外留學歸國人員須同時提交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授權**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手續。
省實施的“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應聘定向招聘崗位的,除出具上述有關材料外,還須出具以下材料:戶口簿(或有效期內帶照片戶籍證明、生源所在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生源地證明,三者必須提供其一);參加“三支一扶”計劃項目的人員出具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簽發的《招募通知書》和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考核材料;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人員出具團省委考核認定的證明材料、****統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
退役大學生士兵須同時提交入伍通知書、退伍證、戶口簿及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
**和澳門居民中的**公民應聘的,還需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居民應聘的,還需提供《**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取得面試審查資格的應聘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招聘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棄權。經審查不具備應聘條件或提供材料主要信息不實的人員,取消其面試資格。因棄權或取消資格造成的崗位空缺,在筆試合格分數線(含)以上,按筆試成績依次遞補。
面試資格審查時間和地點在沂南縣****(http://www.yinan.gov.cn)網站另行通知。
四、考試內容和方法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
1、筆試
綜合類筆試只考一科,考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包括法律法規、政治經濟理論、時政方針、科技知識、省情省況等基礎性知識和綜合寫作。筆試采用百分制計算應聘人員的成績。筆試參加省屬事業單位同步筆試,采取統一考試、統一標準、統一閱卷的方式進行。
筆試時間:2021年5月22日上午 9:00—11:30
筆試地點見《準考證》。
筆試成績公布后,根據招聘崗位和考試情況確定筆試合格分數線。面試人員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中,根據招聘崗位計劃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面試人數按1:3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數達不到以上規定面試人數比例的,按實有合格人數確定進入面試人員。進入面試人員名單按照規定程序在沂南縣****(http://www.yinan.gov.cn)網站向社會公布。
2、面試
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等方式進行。面試具體辦法及時間、地點在沂南縣****(http://www.yinan.gov.cn)網站另行通知。
應聘人員考試總成績按照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尾數四舍五入。根據考試總成績排名,分用人單位和崗位,按1:1的比例依次等額確定考察體檢人選。面試結束以后,對因放棄應聘資格或被取消應聘資格造成的空缺不再遞補。擬確定為考察體檢人選的面試成績不得低于60分。如用人單位同一個招聘崗位出現應聘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則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考察體檢人選;筆試、面試成績都相同的,通過加試的辦法確定考察體檢人選。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考試總成績按規定程序沂南縣****(http://www.yinan.gov.cn)網站向社會公布。
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面試人員應繳納面試考務費每人70元。經審核,享受減免筆試考務費的應聘人員,不再繳納面試考務費。
五、考察和體檢
考察體檢人選確定后,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察、體檢。因放棄考察體檢資格或考察、體檢不合格等情況造成崗位空缺的不再遞補。
1、考察
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組成考察組,對考察體檢人選進行考察,根據招聘崗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考察對象個人檔案進行審查,對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應聘資格條件,以及提供的應聘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進行復審。
2、體檢
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體檢一般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對按規定需要復檢的,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應聘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行為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
體檢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六、簽訂聘用合同和辦理聘用手續
招聘單位根據考試、考察、體檢結果,按有關程序確定擬聘用人員,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聘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聘用意見,并填寫《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和《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情況匯總表》,報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主管機關備案(其中,應聘合并招聘崗位的,按考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選擇工作崗位。總成績相同的,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順序選崗,總成績和筆試成績都相同的,抽簽決定選崗先后次序)。因放棄選崗產生的崗位空缺,不再遞補。聘用單位一旦確定,不得更改。
符合聘用條件的,由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主管機關發放《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備案通知書》。聘用人員備案后,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并憑《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備案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受聘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自謀職業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退伍后兩年內應聘并擬被事業單位聘用的,在辦理聘用手續前,須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將已領取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退回,否則不予聘用。
七、其他
1、對違反公開招聘考試紀律的應聘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處理,對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誠信情形的應聘人員,納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規與誠信檔案庫。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95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授權或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有關規定,從事命題、閱卷、面試等工作的專家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考試輔導。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機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命題組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臨沂市各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主管機關無關。
3、應聘人員在應聘期間要及時了解招聘網站發布的最新信息,并保持所留聯系電話全天24小時通訊暢通,因本人原因錯過重要信息而影響考試聘用的,責任自負。
4、在招聘組織過程中,將按照**肺炎**防控有關要求,落實防疫措施,應聘人員應自覺遵守常態化**防控有關規定,加強防疫知識學習,自覺做好自身健康管理。
本簡章由**沂南縣委組織部、沂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監督電話:0539-3221575。
報名系統維護電話:0539-8608930。
附件:2021年沂南縣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劃
**沂南縣委組織部
沂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下載可點下方:了解更多
拓展知識:
山東人力資源招聘信息網官網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入口: http://jnhrss.jinan.gov.cn/
濟南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人力資源市場主體活力,規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為,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發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及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12號)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及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指導各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實施本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備案和書面報告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培育扶持骨干企業,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二章 行政許可、備案、書面報告
第五條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需向機構所在地區縣依法有審批權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職業中介活動是指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活動,包括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職業介紹信息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人力資源信息服務、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開展網絡招聘、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等。
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備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在申請行政許可時,一并辦理備案事項。(辦事指南見附件1)
第七條 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業務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申請表》(附專職工作人員相關材料) ;
(二)機構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流程、服務協議、收費標準、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制度等);
(四)場所、設施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和場所照片(屬于自有場所,提交房產證明;屬于租賃場所,提交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產證明或提交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五)營業執照;
(六)開展互聯網人力資源信息服務、網絡招聘的,還需提交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中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有效期5年);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備案的,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
(三)場所、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和場所照片(屬于自有場所,提交房產證明;屬于租賃場所,提交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產證明或提交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一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范圍內,且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出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憑證》(以下簡稱《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事指南見附件2)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申報材料齊全的、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出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報告回執》。
第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續或終止經營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換發或收回《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備案憑證》。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或備案憑證遺失的需主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遺失,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年度報告公示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經營情況年度報告,并對年度報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法公示或引導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確實暫不宜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自貿試驗區濟南片區內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經營所在地行政區劃,分別由歷下、歷城、高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管理。未經依法許可或備案,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或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備案憑證;
(二)營業執照;
(三)服務項目;
(四)收費標準;
(五)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身份證件、用人單位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單位資質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向舉辦地**、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社會公布招聘會信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招聘會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舉辦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舉辦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
(二)發布包含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
(三)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四)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或者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五)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七)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職者、用人單位信息,或者未經求職者、用人單位同意公開其信息;
(八)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十)以脅迫、欺詐等方式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服務信息檔案等;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侵害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中事后監管情況錄入“互聯網+監管”系統。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當面提交、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審管互動機制,自相關行政決定作出后1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通過信息共享渠道推送給對方,實現許可、備案、書面報告等信息與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條 對該辦法實施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業務范圍包含職業中介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符合許可條件的需在原許可證到期前主動提出換證申請,由所在地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為其換發新版許可證,無須重新審批,并為其做好許可、備案、書面報告的咨詢解釋工作。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在自貿試驗區濟南片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備案和書面報告。具體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設立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濟南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濟人社發〔2016〕13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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