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基金核算個人所得稅(單一基金核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前沿拓展:
單一基金核算個人所得稅
開放式基金和封階斗還效草衛地短興閉式基金目前都是免稅定年的,包括其分紅及贖回。
個人投資購買基金產品也涉及兩種收益。一是買抗具雨費與賣或申購贖回基金獲得的價差收益;二是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分紅收益。
1.買賣封閉式基金單位和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目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收入,是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證券投資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度點集的壓雖居聽占前各時扣繳個人所得稅,而在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階段,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來自特別的是,對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則在基金分配給個人時征稅。
因此,不管購買的是傳統的基金產品,還是借助余額寶、理財通等互聯網金融平臺間接購買的基金產品,雖然在基金分配收益上未體現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基金在取得上市公司、發行債券企業的收益時就已被扣繳了個人所課得稅。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就不再扣繳稅款了
作者|廖聰
2022年2月18日晚間,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歐博”)發布《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自查及整改情況的公告》。
圖片源自網絡
公告稱,2020年3月,浩歐博實際控制人陳濤轉讓了一部分其通過蘇州外潤投資管理合伙企業(以下簡稱“蘇州外潤”)間接持有的浩歐博股份給外部股權投資基金,并由蘇州外潤于2020年4月按照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21年7月下旬,蘇州外潤接到稅務部門通知要求按35%的稅率盡快補交股權轉讓所得稅款。
合伙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個人合伙人為什么需要按照35%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合伙人在什么情況下能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按照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什么會被要求補繳稅款?
一、個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需要按照什么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 個人合伙人通過不符合“創投企業”條件的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對于個人合伙人通過不符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所稱“創投企業”條件的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個人合伙人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國家**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4條第1款規定,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該通知第4條第2款指出,合伙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2. 個人合伙人通過符合“創投企業”條件并且采用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合伙人通過符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所稱“創投企業”條件的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并且該合伙企業采用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個人合伙人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第2條第1款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仍然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通知所稱“創投企業”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3. 從2022年1月1日起,個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不能再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此,特意提醒讀者,從2022年1月1日起,個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個人合伙人不能再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究其原因是,2021年12月30日,國家**發布關于《** **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41號)。
該公告稱,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對于個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股權,適用查賬征收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能再適用核定征收。
二、合伙企業按照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什么會被要求補繳稅款?
根據《國家**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2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通知僅規定了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分配給個人合伙人時,個人合伙人單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合伙人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該通知并沒有規定合伙企業轉讓其持有股權所得再分配給個人合伙人時,個人合伙人比照該通知,單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股權所得,屬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在不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等情況下,個人合伙人理論上應當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蘇州外潤僅按照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合伙人陳濤轉讓其通過蘇州外潤間接持有的浩歐博股權所得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稅務部門才會通知蘇州外潤按35%的稅率盡快補充代扣代繳個人合伙人陳濤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
拓展知識:
單一基金核算個人所得稅
是的。
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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