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轉賬算個人所得稅嗎(夫妻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更合適呢)
前沿拓展:
夫妻間轉賬算個人所得稅嗎
公對私轉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則影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準亞張買政革排兵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服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重斤范力復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發生法定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或稅務機關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及應繳稅款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個人所得玉唱移帶燃未膠合稅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清抗道二見算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練脫影李罪(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足斤掌錯英燒從四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來源 | 聚法案例、渝中**理
案情簡介
樓某霞與樓某龍系夫妻關系,于1996年8月14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至今。在樓某霞與樓某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與樓某龍之間發展不正當男女關系。2015年至2017年期間,樓某龍通過案外人李某安的賬戶向王某轉賬26次共計390066.66元。2017年11月7日,王某向樓某龍轉賬匯款100000元。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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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是樓某龍轉賬給王某的款項是否系贈與,如系贈與,贈與金額為多少。
樓某龍轉賬給王某的款項王某并未給付對價,系無償給予,且王某實際接受了轉賬的款項,應當認定為贈與。2015年至2017年期間,樓某龍轉賬給王某共計390066.66元,王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樓某龍轉賬匯款100000元,對該金額應當予以扣除,故樓某龍贈與給王某的金額為290066.66元。
雖王某辯稱本案款項系其與樓某龍之間的經濟往來,系樓某龍用其賬戶進行股票**作虧本后支付給其的款項,還有的是樓某龍與其合伙開服裝店的投資款,王某的上述辯稱意見,均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對于2017年11月7日王某轉賬給樓某龍的10萬元,雖樓某龍辯稱該款項系其現金借款給王某后,王某于2017年11月7日將10萬元款項歸還給他,但對該辯稱意見,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王某也不予認可,不予采信。雖樓某霞稱2016年1月4日,樓某龍現金給王某8000元,樓某龍也稱其有現金給王某,但因其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王某也不認可,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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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爭議焦點是贈與的效力。
在夫妻對財產未作出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共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樓某龍未經樓某霞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王某,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且未經樓某霞追認、王某也非善意。同時,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樓某龍與王某之間發生婚外情關系,并且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王某,有違公序良俗。
綜上,樓某龍贈與王某290066.66元的行為無效,王某應當予以返還。上述款項屬于樓某霞與樓某龍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王某對上述款項應當全額返還。對于樓某霞主張的利息訴請,考慮到樓某龍和王某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該利息訴請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物權法法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中華****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官說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任意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確立戀愛關系,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關規定,其私自贈與他人錢款的行為屬不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另一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其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受贈款項。
希望大家以此案為戒,感情不是商業行為,夫妻間應以忠實忠誠為基本要求,情侶間以道德規范為準繩,勿違反公序良俗,不觸碰法律底線,否則最終換來的只能是一場“黃粱美夢”。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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