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湖州市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前沿拓展: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照采桿英觀絕音據時聯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溫真、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基本案情事實:梁小飛于2016年4月28日入職繁星點點公司,但梁小飛于2016年5月14日提交的職位申請,該表載明填寫的時間是2016年5月14日。雙方于2018年1月2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崗位安裝;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員工在工作時間段內,自行預約客戶上門服務。
2019年10月21日梁小飛在工作期間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2020年8月27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其傷殘等級為10級,繁星點點公司卻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及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多次協商但繁星點點公司總是基于各種原因予以推諉。
梁小飛向**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繁星點點公司支付:
1.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Y元;
2.2016年4月28日到2019年10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資H元;
3.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期間周六日加班費W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E元;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F元;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元;
6.請求確認雙方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依據《中華****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三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梁小飛與繁星點點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繁星點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梁小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Q元;
三、繁星點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梁小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F元;
四、繁星點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小飛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M元;
五、駁回梁小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由以上我們可知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1.勞動合同是什么時候建立的?是2016年4月28日入職?還是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期限2016年6月1日?提交的職位申請表載明填寫該表的時間是2016年5月14日?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怎么計算?3.請求的未休年休假、周六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有無依據?
?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勞動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新員工后對他們進行工作安排,除正式從事生產作業外,熟悉工作環境、開展上崗培訓、學習規章制度等都應該算作正式用工,能否形成勞動關系當以實際用工之日作為判斷,而不是合同訂立之日,本案當中合同的簽訂日是2016年6月1日并不是用工之日,也不是2016年4月28日入職,而是在其公司提交的職位申請表載明填寫該表的時間是2016年5月14日,所以正式用工的時間為2016年5月14日,因為在2016年5月14日才表明梁小飛與繁星點點公司建立起了勞動關系,這個用工的時間對認定工傷至關重要。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37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本案當中,10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x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 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針對七級至十級傷殘,且是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況下發放。
?請求的未休年休假、周六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工資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53條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本案當中未休年休假、周六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等勞動者是可以主張權利的,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并不認可梁小飛關于加班的事實,因為梁小飛并沒舉證證明其加班的事實,而繁星點點公司平時是做好工作的考勤記錄,考勤記錄里并沒關于加班的記錄,對于這一點對于該企業在創業初期就與中企律法建立了合作關系,聽從了我們的建議,在該案件中為該企業省了不少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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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1、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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