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國家規定說明(最新帶薪年假國家規定)
前沿拓展:
帶薪年假國家規定說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查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促盡圍量草入油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話沒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稱新答利舉桿課的持深,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帶薪休假制度逐步走進了**尋常勞動者的生活,成為我國勞動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之一。那么,作為普通員工或者HR,如何正確地理解關于帶薪年假的規定呢?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遭受社會毒打較少的社畜小乙秉持著“身前哪管身后事,浪得幾日算幾日”的人生原則,當身邊所有同事都卷到沒空休年假時,小乙已經休完其所有年假并通過事假的方式開始倒貼工資。后因小乙的父母對其行為忍無可忍,遂要求小乙離職并回家繼承家族事業。
離職當日,公司HR小甲根據其本年的在職時間,折算扣除了小乙部分年假工資。面對本不富裕而又雪上加霜的工資條,月入兩百八,不再笑哈哈,小乙怒而訴至仲裁委。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定,自本年1月1日起至小乙離職之日止,折算后小乙應休的年休假為2天,小乙實休年休假為7天。但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已安排的職工年休假天數多于職工應休年休假的天數的,用人單位不應做相應扣回。
最終,用人單位被判返還小乙該部分扣除工資。[案例情節純屬虛構]
據本案可以打個有趣的比方,作為國家為勞動者安排的**假期,年假實際是一種“只進不出”的假期。也即,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了休年假的一致,即使休假天數超過了法定天數或約定天數,用人單位也無權對年假做相應的扣除。
在現行的勞動法體系下,只要一名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即可在保留職務與工資的前提下享有至少5天的法定年休假。作為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年休假不因婚喪假、孕假、育兒假等任何假期的享有而減少,只有在勞動者存在長期病假、事假或享有寒暑假的情形下才會消失。
在實務中,有部分用人單位因對年假的認知不足、調配不當或對企業的自主管理權進行了不科學的擴大解釋,最終招致了承擔仲裁訴訟賠償的風險。
基于此,本文在此梳理幾大年假制定要點,以期協助企業制定合法的假期制度。
年休假的享用前提
員工已連續工作滿1年。【注意:此處的連續并不限制于本單位,應當加上勞動者在其他單位的工作時間。可通過離職證明等相關材料驗證。】
年休假的安排期間
可跨一個年度安排,也即員工在2022年未休的年假可于2023年使用。
法定期間內無法安排年休假的處理方式
按年休假天數支付員工3倍的日工資。
離職時未休年休假天數的計算公式
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已休年休假天數。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年休假天數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數的處理方式
以約定的年休假天數為準。
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且不支付3倍日工資的情形
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下,勞動者自愿通過書面聲明表示放棄年休假。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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