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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關稅計算(出口關稅計算公式cif)

前沿拓展:

出口關稅計算

計算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的方式:進口關稅等于關稅完稅價格乘以關稅率,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增值稅率。且一般情況下,進口增值稅稅率為17%。
【法律依據】
《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視呼植下影茶答月指束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來自1%: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排治養具節蒸振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配答商季室開哥吸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中華****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么就紹術著置城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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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專欄丨

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

(出口果蔬篇●中)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等6部門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加大對RCEP成員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關注和研究”等要求,現搜集整理RCEP果蔬技術性貿易措施,以期為果蔬出口企業開拓RCEP市場提供指導。

上期小編主要圍繞RCEP成員國中越南、日本、泰國等的果蔬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進行介紹,本期,小編將繼續解讀RCEP成員國中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韓國等的相關情況。

印度尼西亞

01 監管機構

印度尼西亞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下屬農業檢疫局(IAQA)、國家藥品和食品檢驗局(BPOM)、國家標準局(BSN)、貿易部、衛生部等。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印度尼西亞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動物、魚類和植物檢疫法》1《食品法》2《植物檢疫**條例法》3《新鮮植物源性食品進出口安全管理措施》4等。

印度尼西亞根據《食品法》對進口水果蔬菜制定了農藥殘留、重金屬、轉基因、輻照、包裝材料等多項要求。《有關進口植物源新鮮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 號法規》5規定進口申報、檢驗、**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共涉及植物源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谷物、堅果、豆類等 6 大類共100 種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農藥殘留、重金屬、毒素、微生物等項目的**要求。

此外,印度尼西亞《添加劑**》6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劑有硼酸、水楊酸及其鹽、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鉀、氯酸鉀、硝基苯等19種。

03 合格評定程序

1.植物檢疫要求。印度尼西亞植物檢疫的基本法律是《動物、魚類和植物檢疫法》,根據該法印度尼西亞延伸制定了多項植物檢疫法規。其中,《**第42/ PERMENTAN /OT.140/6/2012號條例》7規定了進口水果蔬菜植物檢疫措施,包括了檢疫條件、指定港口和檢疫目標等,另外根據進口國是檢疫性害蟲疫區或非疫區還規定了衛生檢查、禁止進口、處置等程序。《**第31/PERMENTAN/KR.010/7/2018號條例》8規定了印度尼西亞重點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清單。

2.標簽規定。印度尼西亞進口水果蔬菜標簽內容及格式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第31號條例》9(2021年第20號條例修訂)10進行規定。標簽需說明產品名稱、重量/內容量、生產商/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并且標簽必須以印度尼西亞語、**數字和英文字母進行標注。

3.食品包裝要求。《貿易部第 30 / M-DAG / PER / 5/2017號條例》11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許使用的原材料清單。允許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膠、紙、樹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屬等,并列出了遷移量**值。未列入清單的原材料須檢查其安全性并經國家藥品和食品監督局批準后方可使用。

此外,在印度尼西亞銷售的食品包裝必須顯示標識,表明使用了適合食品的安全容器。對于塑料容器,規定應注明回收代碼和所用塑料的種類。在使用木質產品進行包裝時,須滿足《**第12/ PERMENTAN /OT.140/2/2009號條例》12要求。

04 進口程序

水果蔬菜的進口程序如下:

出口前:須從**農產品加工和流通總局獲得園藝作物進口推薦信(RIPH);向**門戶網站INATRADE申請進口批準,并通過該網站獲得電子批準證書。出口商或其**商應在裝貨船舶離港前出具安全檢驗事前通知書和經認證的檢驗機構的分析證明書;通過印尼農業檢疫局官方門戶網站在線注冊預申報表并獲取條形碼。

進口報關:須將進口關稅和稅款支付單(SSPCP)、**、清單、提貨單、出口國植物檢疫證書(列名衛生證書和進口批準文號)、檢驗公司報告等材料附在進口報關單(PIB)上,并提交至裝運港海關,以獲取報關單登記號。

文件審查:裝運港海關對申報內容、所附文件、進口關稅計算等進行審查。通過這些檢查并獲得裝運港海關的許可后提貨。

檢驗檢疫:待進口的水果蔬菜到貨后,由檢疫人員查驗單證。如果文件檢查表明沒有問題,則進行衛生檢查。如果衛生檢查沒有問題,將發出安全確認書。

銷售許可:對于進口水果和蔬菜的銷售,根據《貿易部2019年第44號條例》13規定,持有通用進口商認證編號(API-U)進口公司只能將進口產品銷售給經銷商,禁止向消費者直接銷售和向零售商銷售。擁有制造商-進口商認證編號(API-P)的公司只允許將進口產品用作生產的原材料或輔助材料,原則上禁止將其出售給第三方。根據此規定,印度尼西亞的所有零售都只能通過分銷商進行。

馬來西亞

01 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DOA)、農業與食品部(MAFI)、檢疫檢驗局(MAQIS)、衛生部(MOH)和皇家海關署(KDRM)。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馬來西亞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植物檢疫法(1976)》14《植物檢疫條例(1981)》15《食品法(1983)》16《食品法規(1985)》17等。

食品添加劑相關規定。關于進出口農食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在《食品法規(1985)》的第五部分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定義、使用原則、標簽要求等。

農藥殘留相關規定。《食品法規(1985)》第41條第2項規定,特定食品必須符合該法附件16所規定最大殘留**(MRLs),如附件16未有相關規定,則該食品應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 ;如附件16或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均未有規定,則規定了0.01ppm的默認**。

重金屬及其他污染物相關規定。《食品法規(1985)》同時還對水果蔬菜中重金屬及其他污染物的最大殘留**進行了規定。

03 合格評定程序

1.植物檢疫要求。馬來西亞依據《植物檢疫法(1976)》《植物檢疫條例(1981)》等法規對進口水果蔬菜實施植物檢疫。進口商在進口時需要向植物檢疫處申請進口植物檢疫許可證。一般來說,進口檢疫許可需逐票貨物單獨申請,有效期3個月。

2.標簽要求。《食品法規(1985)》第四部分對食品標簽中的語言、設計文字的顏色和規格、生產日期、營養標簽、成分表、注意事項等進行規定。

3.檢疫性有害生物目錄。馬來西亞**規定進口水果蔬菜除符合本國植物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衛生標準外,同時不得帶有《植物檢疫條例(1981)》中注明的馬方重點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04 進口程序

水果蔬菜進口管制由衛生部(MOH)、檢疫檢驗局(MAQIS)和皇家海關署(KDRM)合作進行。進口水果蔬菜需要在馬來西亞檢驗檢疫局系統注冊登記;進口商必須在水果蔬菜到馬來西亞前至少一個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檢查和檢驗檢疫將在馬來西亞的機場和港口進行,具體進口程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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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01 監管機構

韓國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農業、食品和農村事務部(MAFRA)、農林畜產檢疫部(APQA)、韓國關稅廳(KCS)、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環境部(MOE)。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韓國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植物防疫法》18《植物防疫法實施規則》19《食品衛生法》20《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21《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細則》22《海關法》23等。

韓國《食品的標準和規格》24對進口水果蔬菜的農藥殘留**標準、重金屬和污染物、禁用化學物質、禁用作為食品成分的物質等進行了規定,《植物防疫法實施規則》對禁止進境的有害生物、禁止進口的植物、有害生物風險分析以及檢疫處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食品添加劑要求詳見《食品添加劑的標準和規格》25,包裝容器要求詳見《儀器、容器和包裝的標準和規格》26。

韓國于 2019年開始實施農藥肯定列表制度 (PLS),即當韓國食品法典中沒有確定 MRL 時,適用0.01ppm 的默認**。

農藥殘留查詢網址為:https://residue.foodsafetykorea.go.kr/vd/mrl

添加劑要求查詢網址為: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4_02_02.jsp?idx=820

重金屬和污染物、違禁化學品和禁止用作食品成分的物質清單及**要求查詢網址為: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1_03.jsp?idx=12

03 合格評定程序

1.標簽。韓國進口水果蔬菜應按照《食品等標簽標準》27對標簽進行定制和粘貼,且標簽內容需使用韓語,具體包括產品名稱、進口商、生產商、包裝商、原產國名稱、生產日期、凈含量、儲存方法、轉基因標識、注意事項等27項內容。散裝進口水果蔬菜可豁免標注。

2.原產地標識。韓國要求對韓國本土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實行強制性原產地標識規定,涵蓋了222種韓國本土農產品、161種進口農產品及268種加工農產品,詳見《農水產品原產地標識指南》28。

3.植物檢疫。韓國為了防止病蟲害從境外流入,對進口水果蔬菜實行嚴格的植物檢疫措施。

根據《植物防疫法》,韓國進口水果蔬菜必須接受植物檢疫,并提供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規定格式的、由出口國**機構簽植物檢疫證書。在植物檢疫過程中,韓國重點關注的包括真菌、細菌、**、螨蟲、線蟲、昆蟲、雜草等7大類。植物檢疫程序、植物檢疫地點、禁限進境植物清單、進口檢疫申請流程等內容詳見APQA植物檢疫專欄29。

此外,韓國每年還針對高風險病蟲害或其他病蟲害較多農產品發布專門的植物檢疫重點管理品類,2022年發布的重點管理品類就包括生姜、洋蔥、蘆筍、大蒜球根、檸檬、榴蓮、藍莓、芒果等20個品類。同時,對近年興起的跨境電商海外直購植物也實施了嚴格的植物檢疫措施。

04 進口程序

向韓國出口水果蔬菜用于銷售或商業目的,則必須向食品藥品安全部申報進口。進口商(或進口**)必須通過韓國海關“電子海關系統”進行進口申報,需提交的文件有**、價格申報、提單副本、裝箱單、原產地證明、出口證書等。進口商、銷售食品的個人或法人,應當事先辦理“進口食品等進口銷售業務的營業登記”。出口企業必須在對韓國進口申報前7天向食品藥品安全部登記《韓國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事項,如出口企業的名稱、地點和出口產品等。

韓國海關、食品藥品安全部和農林畜產檢疫部是參與進口水果蔬菜清關的機構,上述三個機構清關程序及要求詳見參考資料30,31,32。

本文所列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料通過國內外**機構和相關專業網站整理而成,僅供參考,如有動態調整請以相關主管機構官方解釋、發布為準。

相關規定具體要求可通過以下鏈接查詢。(可滑動閱覽)

1.印度尼西亞《動物、魚類和植物檢疫法》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23687/uu-no-21-tahun-2019

2.印度尼西亞《食品法》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JICA%20Mirror/english/4948_UU_18_2012_e.html

3.印度尼西亞《植物檢疫**條例》https://www.ippc.int/zh/countries/indonesia/reportingobligation/2012/12/republic-of-indonesia-government-regulation-no14-the-year-of-2002/

4.印度尼西亞《新鮮植物源性食品進出口安全管理措施》https://www.ippc.int/zh/countries/indonesia/reportingobligation/2016/09/the-regulation-of-minister-of-agriculture-no-04permentanpp34022015-regarding-food-safety-control-for-importation-and-exportation-of-fresh-food-plant-origin/

5.印度尼西亞《**長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號》https://paralegal.id/peraturan/peraturan-menteri-pertanian-nomor-55-permentan-kr-040-11-2016/

6.印度尼西亞《添加劑**》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IDN/21_3812_00_x.pdf

7.印度尼西亞《**第42/ PERMENTAN/OT.140/6/2012號條例》https://www.ippc.int/zh/countries/indonesia/reportingobligation/2012/12/plant-quarantine-action-on-the-importation-of-fresh-fruits-and-vegetables-to-indonesia/

8.印度尼西亞《**第31/ PERMENTAN /KR.010/7/2018號條例》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018/permentan-no-31permentankr01072018-tahun-2018

9.印度尼西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第31號條例》https://peraturanpedia.id/peraturan-badan-pengawas-obat-dan-makanan-nomor-31-tahun-2018/

10.印度尼西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20號條例》https://peraturanpedia.id/peraturan-badan-pengawas-obat-dan-makanan-nomor-20-tahun-2021/#:~:text=PeraturanPedia.id%20–%20Peraturan%20Badan%20Pengawas%20Obat%20dan%20Makanan,Nomor%2020%20Tahun%202021%20ini%20ditetapkan%20dengan%20pertimbangan

11.印度尼西亞《貿易部第30/M-DAG/ PER/5/2017號條例》http://jdih.kemendag.go.id/backendx/image/regulasi/18191207_Permendag_No__30_tahun_2017.PDF

12.印度尼西亞《**第12/ PERMENTAN /OT.140/2/2009號條例》https://www.ippc.int/zh/countries/indonesia/reportingobligation/2012/12/the-regulation-of-the-minister-of-agriculture-no-12permentan-ot14022009-concerning-requirement-and-procedure-of-plant-quarantine-measures-toward-the-importation-of-wood-packaging-material-into-the-territory-of-the-republic-of-indoesia/

13.印度尼西亞《貿易部2019年第44號條例》https://peraturanpedia.id/peraturan-menteri-perdagangan-nomor-40-tahun-2019/

14.馬來西亞《植物檢疫法(1976)》http://www.doa.gov.my/index/resources/perkhidmatan/permit/myimport/akta_kuarantin_tumbuhan_1976.pdf

15.馬來西亞《植物檢疫條例(1981)》

http://www.doa.gov.my/index/resources/perkhidmatan/permit/myimport/peraturan_kuarantin_tumbuhan_1981_v2.pdf

16.馬來西亞《食品法(1983)》http://www.agc.gov.my/agcportal/uploads/files/Publications/LOM/EN/Act%20281%20-%20Food%20Act%201983.pdf

17.馬來西亞《食品法規(1985)》

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72

18.韓國《植物防疫法》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C%8B%9D%EB%AC%BC%EB%B0%A9%EC%97%AD%EB%B2%95

19.韓國《植物防疫法實施規則》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C%8B%9D%EB%AC%BC%EB%B0%A9%EC%97%AD%EB%B2%95%EC%8B%9C%ED%96%89%EA%B7%9C%EC%B9%99

20.韓國《食品衛生法》https://www.law.go.kr/LSW//lsLinkProc.do?lsNm=%EC%8B%9D%ED%92%88%EC%9C%84%EC%83%9D%EB%B2%95&chrClsCd=010202&mode=2

21.韓國《進口食品安全特別法》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C%88%98%EC%9E%85%EC%8B%9D%ED%92%88%EC%95%88%EC%A0%84%EA%B4%80%EB%A6%AC%ED%8A%B9%EB%B3%84%EB%B2%95

22.韓國《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細則》https://www.law.go.kr/LSW/lsEfInfoP.do?lsiSeq=182354#

23.海關法

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A%B4%80%EC%84%B8%EB%B2%95

24.韓國《食品的標準和規格》https://www.law.go.kr/%ED%96%89%EC%A0%95%EA%B7%9C%EC%B9%99/%EC%8B%9D%ED%92%88%EC%9D%98%EA%B8%B0%EC%A4%80%EB%B0%8F%EA%B7%9C%EA%B2%A9

25.韓國《食品添加劑的標準和規格》https://www.law.go.kr/%ED%96%89%EC%A0%95%EA%B7%9C%EC%B9%99/%EC%8B%9D%ED%92%88%EC%B2%A8%EA%B0%80%EB%AC%BC%EC%9D%98%EA%B8%B0%EC%A4%80%EB%B0%8F%EA%B7%9C%EA%B2%A9

26.韓國《儀器、容器和包裝的標準和規格》https://www.law.go.kr/%ED%96%89%EC%A0%95%EA%B7%9C%EC%B9%99/%EA%B8%B0%EA%B5%AC%EB%B0%8F%EC%9A%A9%EA%B8%B0%C2%B7%ED%8F%AC%EC%9E%A5%EC%9D%98%EA%B8%B0%EC%A4%80%EB%B0%8F%EA%B7%9C%EA%B2%A9

27.韓國《食品等標簽標準》https://www.law.go.kr/%ED%96%89%EC%A0%95%EA%B7%9C%EC%B9%99/%EC%8B%9D%ED%92%88%EB%93%B1%EC%9D%98%ED%91%9C%EC%8B%9C%EA%B8%B0%EC%A4%80

28.韓國《農水產品原產國標識指南》https://www.law.go.kr/%ED%96%89%EC%A0%95%EA%B7%9C%EC%B9%99/(%EB%86%8D%EB%A6%BC%EC%B6%95%EC%82%B0%EC%8B%9D%ED%92%88%EB%B6%80)%20%EB%86%8D%EC%88%98%EC%82%B0%EB%AC%BC%EC%9D%98%20%EC%9B%90%EC%82%B0%EC%A7%80%ED%91%9C%EC%8B%9C%20%EC%9A%94%EB%A0%B9

29.韓國新鮮水果蔬菜進口條件http://www.qia.go.kr/plant/imQua/plant_fruit_cond.jsp

30.韓國海關清關程序https://www.customs.go.kr/english/cm/cntnts/cntntsView.do?mi=8055&cntntsId=2731

31.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清關程序

https://www.mfds.go.kr/eng/wpge/m_11/denofile.do

32.韓國農林畜產檢疫部清關程序http://www.qia.go.kr/english/html/Animal_livestock/02AnimalLivestock_003-5.jsp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轉載請注明來源“12360海關熱線”

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單位: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汕頭海關、廣州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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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果蔬篇·上)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建筑衛生陶瓷篇?下)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建筑衛生陶瓷篇?上)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 (出口紡織服裝●下)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 (出口紡織服裝●上)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水產品篇?下)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水產品篇?中)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水產品篇?上)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下)

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上)

RCEP專欄|RCEP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條款解讀(四)——RCEP《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與WTO《貿易便利化協定》對比

RCEP專欄|RCEP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條款解讀(三)——《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解讀

RCEP專欄|RCEP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條款解讀(二)——《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解讀

RCEP專欄|RCEP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條款解讀(一)——《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整體概況

RCEP專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條款(第五、第六章)解讀(第四期)

RCEP專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條款(第五、第六章)解讀(第三期)

RCEP專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條款(第五、第六章)解讀(第二期)

RCEP專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條款(第五、第六章)解讀(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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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出口關稅計算

應征出口關稅稅額=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外貿公司,是指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貿易公司,業務往來重點在國外,通過市場的調研,把國外商品進口到國內來銷售,或者收購國內商品銷售到國外,從中賺取差價。
外貿公司做一些沒有進出口權單位的進出口**,收取**費。 這一系列貿易活動首先是要在有進出口權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整個過程中要通過的環節一般是海關、商檢、銀行、外管局、退稅科、國稅、**主管部門等。
出口關稅,是對本國出口貨物在運出國境時征收的一種關稅。
出口關稅是一國**的重要財政來源之一,但征收出口關稅會增加出口貨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國貨物在國際市場的競爭。隨著世界貿易的不斷發展,關稅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斷下降。
**海關對出口貨物和物品征收的關稅。**海關進出口稅則目前對涉及大約47個稅號的商品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為單一稅則制,即只使用一種稅率。出口關稅名義稅率最高為100%,最低為10%。出口貨物應當按照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人、申報人出口之日實施的稅則稅率征稅。
出口貨物關稅計算公式為:出口關稅一完稅價格乘出口稅率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即為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實際成交價格是一般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
關稅的特點包括:
1、關稅是引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設置的海關向引進出口商征收的稅收;
2、關稅具有強制性;
3、關稅具有無償性;
4、關稅具有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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