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計算方法)
前沿拓展:
代扣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國家**
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1995年4月6日 國稅發[1995]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長春稅務學院:
為了加強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現將我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隨時向總局反映。
附件: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上款所得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貨機構。
第三條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的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報辦稅人員匯總。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的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并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違返上述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一經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款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隱瞞應納稅所得,不扣或少扣繳稅款的,按偷稅處理。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拒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按抗稅處理。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以上各條規定,或者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了便于稅務機關加強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扣繳義務人建檔登記,定期聯系。對于經常發生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發給扣繳義務人證書。扣繳義務人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系。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對辦稅人員加強業務輔導和培訓,幫助解決代扣代繳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故意刁難辦稅人員或阻撓其工作的,稅務機關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出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的代扣代繳辦法,并報國家**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1995年4月1日起執行。
你了解勞務報酬的個稅真的很高嗎?能不能找點**替換嗎?
今天就給大家來介紹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對大家有用。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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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個人(自然人)采購了應稅服務。
比如,公司向張三采購了居間服務,向李四采購了設計服務,完事后需要把勞務報酬支付給張三、李四。
公司公賬轉給張三、李四的個人賬戶,需要張三、李四提供相應的增值稅**。
張三、李四自然是無法自己開具**給公司,只要去稅務局**,稅務局**現在其實挺簡單的,不出戶,遠程電子稅務局就能申請,**或是電子**直接發送給你,或是郵寄給你紙質**。
關鍵是這個稅款的問題,增值稅1個點,然后有一點城建稅和附加,總體來說也不多。10萬的稅前所得,也就是1000多的,真不算多,個人也能接受。
但是很多人無法接受的是支付方還要代扣代繳一大筆的個人所得稅,這個金額就很多了,很多人就無法接受了。
同樣是10萬的稅前收入,個稅就要預扣你2萬多,確實有點多。
算法如下:
也正是因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開**,更不愿意支付方把這塊個稅給自己扣下來。
那么二哥想問大家,勞務報酬的個稅真的很高嗎?
其實勞務報酬的個稅真的不高,甚至比你取得的工資薪金的個稅還低。別奇怪,事實就是如此。
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勞務報酬、工資薪金、特許權使用費、稿酬同屬于綜合所得稅,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綜合所得稅適用同一套稅率表。
也就是說勞務報酬的稅率和工資薪金的稅率表是一樣的。
更為關鍵的是,勞務報酬收入還可以扣除20%的費用后再計算個稅,這個計算基數又比工資薪金少了20%,所以,同樣金額的勞務報酬和工資薪金,其實勞務報酬的個稅遠低于工資薪金的。
二哥給大家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比如二哥在公司獲得10萬的收入,如果是不同性質的收入,其個稅如下,假設二哥沒有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
你看到了嗎?勞務報酬個稅僅僅是500多,而如果是工資薪金反而有1000多的個稅。
原因很簡單,就是本身他們就是用的一套稅率表算個稅,而且勞務報酬還能扣除20%算收入額,所以應納稅所得額更低,稅更少。
所以,個人的應稅行為取得收入,個人不愿意開票,癥結不在于勞務報酬開票難(現在網上開票很方便),也不在于勞務報酬個稅重(勞務報酬的個稅實際比工資薪金還低)。
癥結的關鍵在于勞務報酬的個稅預扣率太高!
按照現在個稅政策,取得收入時候支付方要先行預扣預繳,納稅人年度再進行匯算清繳,而勞務報酬的預扣率非常高,20%-40%,導致平時預扣個稅也非常高,年度匯算時候又要退稅。
本來正常這樣**作其實問題也不大,無非就是個人多理解一下,匯算時候自己去app匯算清繳退稅就行了。
但是實際上這個人也是不大愿意的。
為什么呢?
1、個人覺得資金占用太多了,總感覺自己還是吃虧了, 雖然前面二哥已分析了其實總體個稅負擔,但是人就是這么奇怪,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感覺確實是不同的。
2、有些企業也是無賴,這頭給個人把勞務報酬扣下,回頭不給別人申報繳納,導致個人匯算時候沒有這塊數據,最終導致無法退稅。而個人又相對弱勢,所以也不愿意被企業扣下稅款。
那么怎么辦呢?
我們思考一下,這其實也是目前實際工作中公轉私如何處理的一部分內容。
1、能不能企業不代扣代繳,自然人直接匯算時候自己申報就行了,這樣也避免了預扣太多個稅的問題?
**肯定是不可能的。代扣代繳是稅法規定的義務,一方面,企業不依法預扣預繳存在風險,如果被檢查到了,按照征收管理**被處以罰款,這個比例是50%到三倍,也就是你漏扣的個稅,反正都是給我罰回來的。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另一方面,個人主動申報的可能性極低,稅務局還是要以代扣方為抓手,管理好稅源。
2、能不能按月分攤勞務報酬,讓勞務報酬預扣適用更低的預扣率,減少資金占用呢?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限;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限。
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10萬的勞務報酬,企業和個人約定一個月1萬,分10個月支付。
這樣10個月共預扣個稅15000多,比一次性扣除的個稅還是要低一些。
但是作用不大,而且也有風險,風險就是很可能這種方式企業**作時候只是流于形式,實質上勞務的提供、**的開具,資金的支付都無法匹配,比如本來就是一次性的勞務10萬,合同也是這樣簽訂,**也是一次性開了10萬,企業僅僅為了申報而申報,拆分了10次申報,這種也是禁不住查的。
再說,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畢竟預扣稅率再怎么起步都是20%了。
3、能不能化整為零,分攤人數呢?比如把個人的勞務費分攤給其他人,本來張三一個人的勞務收入,然后分攤到其他王五、趙六等N個人獲取,企業也分別申報,通過降低單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減低預扣數。
這個也是不行的,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4、能不能**賬?
很多企業是兩套賬,一些不能處理的費用就**賬支付,對企業來說私賬支出自然不能列支成本稅前扣除,但是無所謂,反正這類企業很多收入也是沒有申報的,都是兩頭在外。
很顯然,這是典型的偷稅行為,不可取。
5、能不能找點**替換?
很多企業找一些餐飲費、或者花錢購買一些**沖費用,顯然也是不可取的,替票本身不是真實業務,買**更是虛開行為。
這也不行,那樣不行,那到底該怎么辦?
1、期望國家降低勞務報酬的預扣率,解決一些勞務報酬本身一年也不多的人的預扣個稅負擔問題。讓大家都愿意自行**,正常預扣,正常匯算,企業也有**入賬。
2、對于大量提供勞務報酬的個人,還是建議注冊個體或者個人獨資企業,通過轉變經營主體的方式取得收入。
通過經營主體經營,以個體和個獨的方式向企業提供應稅行為,取得的收入以主體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開具**,收取款項,企業是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稅由個體和個獨的業主、投資人自行申報即可。
而且一般大量提供勞務報酬的人其本身不可能提供應稅行為不可能是以個人之力完成了,還可能雇傭人員,發生其他經營成本,這部分成本也可以在自行申報時候進行扣除。
看到這里很多人就納悶了,二哥,你這個方式是偷稅哦,前幾天網紅雪梨才被罰了,就是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把勞務報酬轉為經營所得偷稅,你還這樣搞,是不是嚴重誤導了?
注意,雪梨的案例官方明確地說是虛構業務,雖然官方沒有批量具體細節,但是虛構是關鍵。
你本身就是一個搞財稅培訓的,比如你是一個培訓老師,經常給各大企業做內訓,到處講課取得勞務報酬,一年的勞務報酬收入還是可觀的,你自己成立一個個人獨資企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對外接業務,對外收取培訓費,對外開具**,自行申報納稅,這有何不可呢?而且你覺得有些地方有核定個稅的政策,把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到這個地方去,在這個地方經營納稅,這又有何不可呢?
個獨不是原罪,虛構業務,化整為零才是罪魁禍首,業務已經發生了,僅僅通過表面的稅務申報手段去逃個人所得稅管理款才是最大的問題,就像前面二哥說的,你本身一次性取得10萬的勞務費,你非要分10次申報,你這就是掩耳盜鈴的行為。
又比如,你本身已經以個人身份從企業獲取了勞務報酬,業務都提供了,事情已經干了,企業說要扣個稅,你慌了,然后才去成立個獨,直接以個獨開票給企業,而且一個個獨還不夠,因為很多地方個獨經營額太大都不給核定,所以就化整為零去多個地方設立多個個獨,分散收入,分散開票,進行所謂的籌劃,你這個明擺的擾亂征管秩序,就是事后籌劃,沒有商業實質,完全是照虎畫貓,流于形式,虛構業務,為了開票而設立公司的行為。
3、通過目前非常流行的靈活用工平臺支付
這種方式目前也比較流行,號稱也可以解決很多自由職業的勞務收入問題。其實這種平臺的實質和自己成立個體、個獨,然后取得核定個稅的方式是一樣的。
只不過這種情況下,個人無需自己成立個獨、個體,而是通過平臺在接受勞務的企業和個人之前搭建起一個橋梁,由平臺采購個人的勞務向企業提供,平臺向個人支付勞務費的方式。
其實這種平臺存在的關鍵核心還是在于核定征收、委托代征。
如果沒有核定個稅、委托代征的政策,這種平臺就沒有存在的價值了,因為它作為一個企業也會遇到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的困惑,這個時候又回到了企業直接支付時候的難點,代扣勞務報酬個稅的問題。
那么這種方式有沒有風險呢?
其實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提前規劃,合理解決一些靈活用工人員的費用我覺得問題不大,但是目前國家對這類平臺管控還是非常嚴格,畢竟這類平臺很容易發生虛開**的行為。
比如企業本身并沒通過平臺向個人采購服務,股東僅僅為了套現,然后找一堆人通過平臺虛開**套取利潤,平臺按照核定個稅只需要繳納少量的個稅就把企業的利潤套出來了,然后又通過這些人回流給企業股東,實質上就是偷稅。
還有,平臺直接按經營所得核定個稅的也值得推敲,是不是符合規定?本來是勞務報酬,為什么平臺能按經營所得核定個稅申報征收?這也是風險點。
總之,對于企業來說,一定要結合自己用工情況,多種方式結合考慮,合理的配置籌劃,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尋找一個最優的方案,不要總是妄想少交稅,不交稅,這是不可能的,要這樣基本都是簡單粗暴的偷稅。
籌劃是非常專業的事情,籌劃更不是流于表面的東西,千萬別看到各種宣傳、各種節稅籌劃就不顧自己的情況,為了那看似極低的稅點不顧一切沖進去,那么最終可能的結果就是出了事,稅補了,款罰了,籌劃費也白給了。。。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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