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匯算計算(個人所得稅匯算如何計算)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匯算計算
1.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2.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我們可以根據外籍人員是否屬于居民個人,以及預繳申報時按何種身份申報,分為以下四類情況⬇
情況一
外籍人員符合非居民條件,預繳環節按非居民個人申報
此類情況的納稅人無需參與個稅年度匯算。
情況二
外籍人員符合非居民條件,預繳環節按居民個人申報
此類情況的納稅人無需參與個稅年度匯算。
根據規定,“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納稅人需要至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無住所居民個人轉非居民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補繳稅款或發起退稅申請。
情況三
外籍人員符合居民條件,預繳環節按居民個人申報
此類情況的納稅人按照常規**作流程辦理個稅年度匯算。
情況四
外籍人員符合居民條件,預繳環節按非居民個人申報
此類情況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個稅年度匯算。
根據系統規則,在匯算時,對預繳環節按照非居民個人申報的數據不會進行預填。此類情況的納稅人進行匯算申報時,以個人所得稅APP為例,填報方式需選擇“自行填寫”,將2019年全年實際的收入、各項扣除、預繳稅款等相關信息填入報表中方能辦理個稅年度匯算。
各位外籍朋友可以比照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斷自己是否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啦!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們將迎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范完成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近日發布《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年第1號),明確相關辦理事項。
什么是年度匯算?為什么要辦理年度匯算?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什么是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后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第一,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匯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
02 為什么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比如,一些扣除項目,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扣除。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二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加準確地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復雜,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進行調整。稅務部門前期進一步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
2021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理問答
拓展知識:
個人所得稅匯算計算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 [(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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