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2020年個人所得稅在線計算)
前沿拓展:
202x年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總工資)-(三險一金)-(免征額)}X稅率-速扣數=個人所得稅
從2011年9月1日起,**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
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 3% 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 45% 13505
9月1日實施的新個稅法實施條例
2021年個人所得稅在手機上就可以申報的,具體流程如下:
1、下載后打開個人所得稅App,并進行注冊,一般用手機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就可以注冊成功。
2、選擇專項附加扣除填報,確認自己2021年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部分無誤后點擊“一鍵帶入”再選擇好扣除年份即可。
核對自己2021年度需要進行專項附加扣除的部分無誤后,點擊“一鍵帶入”,再選擇“扣除年度2021”,隨后根據提示**作即可。
如果有2021年需要對已填寫的信息進行修改的。可以點擊待確認之后進入相關修改頁面進行修改即可。
如果有2021年需要作廢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點擊待確認狀態的信息,點擊【刪除】點擊【一鍵確認】注:點擊【一鍵確認】后信息就算提交成功,無需重復確認。
如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2021年度有變更,可以在確認時直接進行修改。想要修改202q年贍養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的扣除比例;2021年房租要替換成房貸扣除。
拓展知識:
202x年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工資扣稅計算方法: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不超過5000;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金-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五金)-5000元。
一、工資扣稅計算方法:
1.年度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 速算扣除數:0
2.超過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 速算扣除數:2520
3.超過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 速算扣除數:16920
4.超過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 速算扣除數:31920
5.超過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 速算扣除數:52920
6.超過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 速算扣除數:85920
7.超過960000元的稅率為:45% 速算扣除數:181920
二、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稅起征點是5000元,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金-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五金)-5000元
三、個人工資扣稅標準
1、計算公式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免征額是50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繳稅。
2、工資扣稅標準: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五險一金)-5000
扣除標準:個稅按50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8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8000*12-5000*12)×3%-0=900/12=75元。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收人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后的余額。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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