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計算方法(附加稅計算方法)
前沿拓展:
附加稅計算方法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或營業稅金及附加,都是指依據主稅:增值稅或營業稅等而計提的附加稅種。
附加稅的依據就是增值稅或營業稅,計提附加稅包括: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增值稅交國稅局,附加稅交地稅局。
比如,應交增值稅*7%=應交城建稅
應交增值稅*3%=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增值稅*2%=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這三項小稅種合計為營業稅金及附加。
你上面所說的3%的附加稅,就不知道交的是什么稅了。因為有需要交的增值稅時,就要計提上面三項附加稅,不可能只交3%附加稅。
還有你上面說的進口海關增值稅2萬元,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的話,是否可以進項稅抵扣?因為我沒有做過進口業務,我有點不明白你們為什么開出1萬的增值稅(銷項稅)抵海關2萬增值稅(進項稅)還要交3%附加稅呢?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企業,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如果銷項稅大于進項稅時需要交增值稅,同時就需要計提交納附加稅;如進項稅大于銷項稅就不用交稅了,就有留底進項稅,也就不需要交納附加稅了。
目前正值8月納稅申報期,不少企業正在申請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與增值稅息息相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附加稅費”)的納稅申報,也成了不少納稅人關注的問題。筆者提醒納稅人,在為到賬的增值稅留抵退稅開心的同時,也要關注附加稅費的計算和繳納,避免多繳了附加稅費。
問題:
有留抵稅額,附加稅費咋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是一家通信設備制造企業,屬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2020年7月,甲公司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80萬元,當期取得進項稅額10萬元,上月期末留抵稅額40萬元。對甲公司來說,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是多少?假設城市建設維護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費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為分別為3%和2%,甲公司又該繳納多少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在實務中,不少適用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都有這個困惑。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還需以其繳納的增值稅額為計稅(征)依據,依一定的稅率和征收率計算繳納附加稅費。由此,“其繳納的增值稅額”應如何理解,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附加稅費應如何計算。有人錯誤地認為,納稅人可用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款,抵繳應繳的附加稅費。
未退稅:
以實繳稅額為計征基礎
現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規定,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诖?,當某期的銷項稅額大于當期進項稅額時,其差額部分就成為當期需要繳納的應納稅額;若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差額部分就成為結轉至下期繼續抵扣的留抵稅額。有留抵稅額的,當期應抵扣稅額則包含了留抵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
實務中,納稅人產生留抵稅額,可自主選擇是否申請退還。
納稅人如果不申請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附加稅費如何計算,**比較清晰。這種情況下,其當期留抵稅額可繼續抵扣以后納稅期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直到某期的銷項稅額大于當期應抵扣稅額時,才需就差額部分,確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并計算繳納附加稅費。
上述案例中,如果甲公司7月申報期內并未申請退還上期期末留抵稅額,則其計算7月應納稅額時,應抵扣稅額為50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留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80萬元-應抵扣稅額50萬元=30(萬元)。由此,由于該公司在8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了7月的增值稅30萬元,當期還應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2.1萬元(30×7%)、教育費附加0.9萬元(30×3%)、地方教育附加0.6萬元(30×2%),合計繳納附加稅費3.6萬元(2.1+0.9+0.6)。
退稅:
留抵退稅額應從計征基礎中扣除
申請留抵退稅后,附加稅費如何計算,則是困擾許多納稅人的難點問題。
如果納稅人在產生增量留抵稅額當期即申請退還,就意味著后期可繼續抵扣的留抵稅額清零或減少。在相關配套政策發布實施前,這就相當于,已申請退還的這部分留抵稅額,融入了后期的應納稅額,成了附加稅費的計稅(征)依據。如果甲公司上月期末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的增量留抵稅額40萬元,符合《** **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定,且已在7月申報期申請退還,則該公司應于8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7月增值稅稅款=當期銷項稅額80萬元-當期進項稅額10萬元=70(萬元)。同時,假設沒有相關配套政策,則還應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4.9萬元(70×7%)、教育費附加2.1萬元(70×3%)、地方教育附加1.4萬元(70×2%),合計繳納附加稅費8.4萬元(4.9+2.1+1.4)。
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有效落實,**、國家**于2018年7月發布了《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以下簡稱“80號文件”)這一配套政策,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附加稅費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不論是適用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還是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或**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均可以適用80號文件的政策。
根據80號文件的規定,甲公司可將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40萬元,從當期附加稅費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也就是說,該公司7月應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70-40)×7%=2.1(萬元),教育費附加=(70-40)×3%=0.9(萬元),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萬元),合計繳納附加稅費2.1+0.9+0.6=3.6(萬元)。
由此可見,80號文件關于從附加稅費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留抵稅額的規定,與相關退還增值稅期末(增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規定配套使用,納稅人既取得了增值稅留抵退稅,又沒有增加額外負擔。納稅人在拿到留抵退稅款時,也別忘了相應作出調整,準確申報繳納附加稅費。
(作者單位:國家**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
作者:段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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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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