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分紅所得稅的計算(個人分紅所得稅的計算可以扣除什么)
前沿拓展:
作者|廖聰
個人股東投資設立一家公司,從進入到退出環節,涉及稅務的方方面面,下面本文從個人股東股權投資常見5大環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分析。
一
個人股東向公司投資
在投資環節,個人股東以貨幣性資產投資的,不需要納稅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屬于個人股東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股東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國家**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5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二
個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往來
對于個人股東借款給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么,對于公司借款給個人股東,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納稅年度內個人股東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根據《** 國家**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2條規定,可視為企業對個人股東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國家**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進一步明確,對于個人股東、個人股東的家庭成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個人股東、個人股東家庭成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公司向個人股東分紅
個人股東從公司取得分紅,一般而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個人股東從公司取得分紅也涉及一些特殊情況和稅收優惠。
1.公司以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股本/資本向個人股東分紅
根據《國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1條及《國家**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規定》(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2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2條第2款規定,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 國家**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1條和《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公告2019年第78號)第1條規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按如下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持股期限
股息紅利所得計算方法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
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 國家**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4條規定,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 公司對個人股東實物性質的分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股東,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按照《** 國家**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1條規定,視為企業對個人股東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
個人股東轉讓所持公司股權
對于個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和《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國家**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和《** 國家**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8條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國家**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第1條和第2條規定,對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
個人股東減資、公司清算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和《** 國家**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5條規定,個人股東減資、公司清算中分得資產金額,其中相當于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分得資產金額中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對于個人股東分得的投資轉讓所得部分,含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按照《國家**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1年第41號)第1條規定,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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