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反算收入(個稅反算收入怎么算)
前沿拓展:
個稅反算收入
勞動者退休之前提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是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 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 3 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 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
《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備受關注的第七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
正式拉開大幕了!
先來看看這次稅改方案的重點吧:
01
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改為每年6萬元(每月5000元);
02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征稅;
03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04
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
05
首次增加反個人所得稅管理條款。
根據現有信息,依然假定按月扣除,稅率結構的變化如下表所示:
方案一出,瞬間成為了大家茶余飯后的最主要的談資。經過幾天的總結,小編發現大家關心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這幾個方面:
01
5000元的起征點到底高還是低?對于生活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的年輕人來說,月入5000元確實是弱勢群體,居然還要繳稅?起碼要10000以上才更合適吧……
02
實行綜合征稅到底是好是壞?比如小編下班之后又去外面搬磚,綜合征稅之后小編的的納稅額會增長還是會減少?
03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對于有房一族似乎是好事,會不會引來一波買房熱潮?關鍵是對于小編這樣的單身狗來說是不是太不友好了……
6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分組審議。那么,審議中常委會委員們和與會人員都說了什么、透露出什么信息呢?且聽小編一一為你道來:
起征點為啥是5000,不是4000也不是6000?
個稅起征點可能是大家專注點最高的一項改革內容。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5000元的起征點仍偏低,建議再予適當提高。這是為啥?
從理論上講,個稅起征點的確定要考慮到三大因素:職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物價的變動水平、居民的消費水平。
根據這三個因素,7年來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大致7%左右,CPI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反映居民家庭購買消費商品及服務的價格水平的變動情況)2%左右,同時再考慮到工資占GDP的收入的比例、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情況,起征點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確實顯得不夠。
那么究竟該如何科學測算個稅起征點呢?許多常委會委員都提到了一個關鍵詞:大數據。
呂彩霞委員認為,國家在稅收立法方面應當在大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來確定稅負。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余少華也建議:可以建立計算機分析模型,通過對整個稅務進行動態的計算機模擬,找到相對平衡點、最佳點、最優點。
朱明春委員建議,在科學測算免征額基礎上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個稅法修改了好幾次,幾次修改主要都是免征額的問題。如果不建立一個科學的免征額動態調整機制,和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和物價比較科學地掛起鉤來,過幾年還得調。”
綜合征稅究竟是個啥?
原來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現在統一提高為每年6萬,5000元/月。
來個栗子吧:
老張每月工資10000元,“五險一金”扣除2000元,而且只有工資收入。現有稅制下需繳納345元個稅。而根據現有信息,改革后個稅為90元,降幅超過70%。老張將會體驗到實實在在的稅負下降。
隔壁老王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后為5000元,但是老王有勞務所得3000元、稿費收入10000元。現有稅制下需繳納的稅額為(5000-3500)×3%+800+2000=2845元;改革后需納稅的稅額計算則應該以他的總收入18000元計算稅額,可能稅負減少不明顯甚至略有增加,這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為什么會有“專項扣除”?
其實,在免征額的變化上,我們除了關注3500元提高到5000元,更應該關注專項扣除。
在提高基本免征額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使免征額真正體現“費用減除標準”的本意。
這是過去24年免征額改革上邁出的重要一步,向稅收公平邁進。
有人提出免征額不應該直接用3500元或5000元的“一刀切”,應該根據不同城市收入水平或生活成本的差異而區別對待。
這里面有個兩難的問題:
一方面,從公平角度看,確實應該區別對待,畢竟生活成本迥異;
另一方面,小城市的人可能會說,我本來收入就不多,現在免征額也要更低,想法設法征我的稅,這是不是另一種形式的歧視呢?
所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差異和不同家庭負擔的差別不是通過基本免征額來體現,而是通過專項扣除來實現。
高收入群體如何征稅才體現公平?
盡管小編目前仍在溫飽線上掙扎,但是本著一顆負(ba)責(gua)的心,還是關注了一下高收入人群的征稅情況。
草案審議中,許多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建議完善綜合所得和資本性收入的稅率設計:
一方面,應降低以勞動所得為主的工薪高收入群體的最高稅率,以吸引人才;
另一方面,應加強對明星、企業主等高收入群體的稅收征管,完善監管,發揮個稅調節收入的作用。
此外,在個稅的征收問題上有許多漏洞出在高收入人群中,這往往也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比如明星逃稅、企業主個人所得稅管理等等。
朱明春委員建議要重點關注文體明星類即自由從業者以及企業主群體這兩類高收入人群。“一些高收入企業主會把個人消費納入到企業成本里去。企業主可以買豪車,但是一般要按照一半交納個稅,即如果你證明不了這個車只是用于企業而不是個人,那就必須依法納稅。”
總之,這次改革的導向非常明顯,通過改革征收模式、納稅期限、免征額設計和納稅人身份增進稅收公平。
同時,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個稅改革方案還處于審議階段,目前很多關于改革可以降低多少稅負的測算多半不太靠譜,與現實相去甚遠,我們要做的就是靜待審議結果。
個稅改革一旦啟動將影響千家萬戶的億萬**,我們關心的問題也是全國人大常會委最關注的問題,改革是個人所得稅邁向公平的必由之路,我們拭目以待!
來源:法制網 (作者 劉青 梁成棟)
資料來源 法制日報(記者 朱寧寧)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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