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人個稅計算(個人**所得稅)
前沿拓展:
個人**人個稅計算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扣除標準3500元/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1、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速算扣除數。
2、2015年最新個人所得稅計算器,自新個稅法實施,起征點從原來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3、舉例:廣州某人月工資6000,按規定19%將繳納三險一金,那么“應納稅額”=6000-6000×19%-3500=1360,對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3%和0,因而個=1360×3%-0=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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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
個人為企業提供服務,銷售貨物,到稅務大廳或稅務指定委托代征點申請**。
2、流程
2.1可以從現場辦理、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微信、支付寶、其他省份自行開發APP
(1)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的(現場辦理)
①《代開增值稅**繳納稅款申報單》(3份);
②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不再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
(2)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的(網上辦理)
填寫《代開增值稅**繳納稅款申報單》即可
2.2 納稅地點 業務發生地、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
2.2.1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和國家**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 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3、增值稅 按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執行,正常3%,**期間1%征收
3.1 增值稅的征收率及減免稅:
3.1.1 征收率
(1)銷售或出租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率為5%;
(2)銷售額未達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開不征增值稅;
(3)2019 年4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政策有延期)
(4)2019 年4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出租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 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有延期)
(5)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征增值稅;
(6)個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減按1.5%征收增值稅。
(7)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8)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9)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10)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務的,免征增值稅,截止日期視**情況另行公告。
其他免征增值稅項目,詳見《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地址:國家**門戶網站首頁/納稅
服務/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
免征增值稅的,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也不征收。
對免征增值稅項目,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稅率”欄自動打印“***”。
3.2 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應如何處理?
代開當月,可憑已**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
代開次月及以后,應收回原**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再申請稅務機關通過開具紅字**方式對原**進行對沖處理。
作廢已代開增值稅普通**或通過開具紅字**處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稅款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3.3 什么情況下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
(1)轉讓、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
(2)個人保險**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人;
(3)在**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
4、個人所得稅
4.1 勞務報酬 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按勞務報酬所得依法代扣扣繳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4.2 經營所得 個人自行申報,大部分地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4.3 各省征收代開個稅標準及政策依據
國稅發[1996]127號 《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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