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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不包括)

前沿拓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不包括)

一、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及勞動用工備案

(一)有關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2006你那12月22日,勞動部發【2006】46號)第三條

3、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

(二)用工建檔及北岸之目的及作用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的職能,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規范勞動用工秩序,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著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維護權益的重要手段。

2、用人單位可以規范依法續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爭議發生后可作為有效證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不包括)

二、關于使用在校學生

(一)有關規定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勞動發【1995】309號)第12條

2、**、**《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07年6月26日,教財【2007】7號)

3、《廣東省高等學校實習生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二)企業適用

1、使用勤工儉學在學校的學生的,不屬于勞動關系,可以部簽訂勞動合同,但必須經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同意并簽訂明確各自義務責任的三方協議,支付的報酬不得低于最底工資標準。

2、使用學校推薦或者自薦的實習生時需要簽訂三方協議、當期接收實習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致公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3、使用經向**部門登記、自愿見習不超過二十個月畢業生、須 簽訂見習協議,每月向見習人員提供不低于當地最底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補貼,**給予見習單位補貼。

4、實習、見習單位接收實習生、見習人員的,應當建立管理臺賬。

三、關于罰款

(一)有關規定

1、《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

2、《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

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

(二)企業適用

1、關于懲罰性質罰款,除深圳外,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以經濟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用工規章制度中規定“扣”、“減”、“罰”等少發工資。

2、用人單位可優化工資結構,設置獎勵性質的勞動報酬項目并按一定條件或比例發放,例如全勤獎、遵章守紀鼓勵獎等。

3、關于賠償性質罰款、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在工資中按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扣除“賠償金”,不宜使用“罰款”。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一次性追償。

四、關于行政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解。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三條

(二)企業適用

1、對于拖欠工資等金錢給付型的投訴(非舉報),刻可在行政部門組織下調解,調解成功并當場全部履行的,可視情節輕重不予或者減輕處罰。

2、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發生之后,可經企業勞動爭議調節臺哦姐會、基層**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勞動仲裁機構、****組織下進行調解。經勞動仲裁機構、****出具調解書或確認的具有強制力、當事人不得反悔。

五、關于對違法企業的社會約束

(一)有關規定

1、《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八十條

2、《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3、《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5、,《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

二、企業適用

1、積極配合行政部門對舉報或者投訴案件的處理,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勞動規定的資料,確有違法行為的,及時自動更正。

2、適時適當消除不利社會影響。

智保人力主營業務:企業勞動法咨詢、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力資源外包、入戶廣州等。

拓展知識: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經貿、**、監察、審計、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監察職責與管轄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依法處理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第七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有權依法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進行現場檢查,查閱、**、調取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拒絕檢查。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方可上崗執法。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第九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社會保障的監察工作,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進行管理。
  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第三章 監察內容、方式與程序第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規章制度和備案審查情況;
  (二)訂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
  (三)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四)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情況;
  (六)遵守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規定情況;
  (七)遵守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等有關規定情況;
  (八)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應當以舉報專查為重點,并可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度審查等方式。
  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外,對用人單位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每年不超過一次。
  對多次或嚴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予以公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檢查。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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