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地點)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以及從境個取得所得的,可由納稅義務人任選一地申報納稅。 例:某大學教授利用業余時間在西城區和海淀區授課,他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他必須任選西城區或海淀主管稅務機關中的一處自行申報納稅。 **下載 快樂多多 快來搜索好歌!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發表評論】【財經論壇】【短信推薦】【關閉窗口】
前言:公司如何利用現有政策來幫助員工進行個稅規劃?這是一個有價值有技巧的論題。我將以浙江省及寧波市的政策為例,把相關的優惠政策進行總結和概括,希望在財稅合規的大背景下對各個企業的個稅籌劃有所幫助。
一、五險一“金”
1、企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規定的繳費比例或標準替個人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為《中華****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六條、《** 國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企業措施: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司的人力資源激勵制度,通過調整繳費標準來實現個稅繳費優化。需要注意的是公積金的繳費比例無法“個性化”,即同一法人主體只能適用一個繳費比例。
二、專項附加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嬰幼兒照護費等七大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為《中華****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六條、《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家**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60號)、《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企業措施:主動向員工宣傳相關政策,協助員工充分享受扣除優惠。需要注意的是員工需要按真實情況進行專項附加扣除填報,在大數據快速發展的今天不可瞞報以造成個人納稅風險。
三、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1、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3、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為其編制內員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其功能與企業年金基本一致,不做贅述。
政策依據為《中華****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六條、《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十三條、《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企業措施:需要與公司的人力資源激勵制度相配套,看是否需要增加這部分人力資本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忠誠度。
四、年終獎金
按照最新的政策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為《**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42號)
企業措施:應充分利用個稅臨界點,將工資薪金和年終獎金合理拆分,幫助員工享受較低的個稅稅負率。
五、通訊費補助
1、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備案。
2、根據《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甬地稅一[2003]181號)文件的規定,對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按實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為《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甬地稅一[2003]181號)。雖然國務院機構精簡后,各地的地方稅務局和國家稅務局均已合并,但是地方稅務局的文件在沒有作廢的情況下依然有效,可照章執行。
企業措施:企業可以按照實情,通過制度合理安排通訊費補貼,降低員工的個稅計稅基礎。
六、用車補貼
浙江省和寧波市暫未規定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扣除的公務費用標準,即在浙江和寧波地區的企業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用車補貼收入,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地區的企業建議參照當地的公務用車標準執行。
政策依據為《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各地相關政策規定。
企業措施:企業可以按照實情,通過制度合理安排交通補貼,降低員工的個稅計稅基礎。
七、差旅費津貼
由于目前差旅費發放標準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在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稅處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門制定的《**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企業能夠證明其自行建立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
三是納稅人按照所在單位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按各地**門制定的《**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政策依據為《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十條。
企業措施:企業應當建立自己的《差旅費管理制度》、《制訂差旅費津貼標準的理由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建議制定的內容和金額可以參考當地《**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標準。減少員工不必要的個稅納稅負擔。
八、勞動保護費
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
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總之,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改善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措施:企業可按照實際情況購買勞動保護用品給員工使用,不用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注意了高溫補貼、防暑降溫費、取暖費等并非勞動保護費性質,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高溫補貼,按照最新政策需要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是常見的幾種個稅普遍性優惠政策,除此之外還有誤餐補助、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政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稅負,由于篇幅問題不再詳細介紹,有需要的可私信我。因此各位老板需結合公司自身實際情況進行**作,通過合法途徑幫助員工減少個人所得稅稅負。
會計無非柴米油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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