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個人所得稅計算器(2022年新個人所得稅計算器 東莞)
前沿拓展:
2022年
更大力度減稅降費政策
已進入實施階段,
您的企業受益了嗎?
梁棋 攝
小軒從市財政局了解到,今年以來,貴港市嚴格按照**、自治區決策部署,多措并舉推動各項減稅降費政策落地生效。
截至4月30日,我市已辦理留抵退稅納稅人738戶,梳理符合“六稅兩費”小微企業減免政策追溯執行退抵稅的企業有3506戶納稅人,14026條退抵稅數據,已辦理退稅的納稅人有3330戶,完成94.98%,辦理退抵稅數據13298條,完成93.74%;落實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政策完成退稅進度89.35%,辦理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稅費受惠面達100%。
2022年更大力度減稅降費政策主要特點
一、規模更大
預計今年全國退稅減稅總量約2.5萬億,遠高于去年的1.1萬億。
二、政策聚焦
聚焦中小微企業,減稅、緩稅、退稅、降費等多項政策疊加,優先支持小微企業退稅;
聚焦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通過實施留抵退稅等政策,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助推企業轉型升級;
聚焦科技創新,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科技創新水平。通過實施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直接為市場主體提供現金流,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三、減稅退稅并舉,政策組合
今年從“減稅降費”到“減稅降費+緩稅緩費”的政策組合,堅持階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結合,減稅與退稅并舉。
四、落實速度快
今年把涉及多種稅費種類、覆蓋所有市場主體、兼具多個時間跨度的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加快了從“紙上”落到“賬上”。
再來看看這些減稅降費政策
或許你正需要哦
2022年稅收優惠政策
一、留抵退稅優惠政策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4號)
(滑動查看內容)
1.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5.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6.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7.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8.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9.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10.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11.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12.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3.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14.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二、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一)《國家** **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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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 **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2.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1)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2)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3)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4)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時繳納的稅費。
對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3.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二)《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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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3.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4.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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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2.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3.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本公告發布后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5.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四)《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3號)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5號)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 **關于延續實施應對**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1.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3.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項,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4.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四、**防控政策
(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5號)
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 4 號 )
1.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標準包括各級**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規定的對參與**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水利建設優惠政策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明確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優惠政策的通知》(桂財規〔2022〕1號)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屬期),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按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的0.5‰進行征收)。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屬期),對注冊在**(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含南寧、欽州港、崇左片區)范圍內,從事合法經營的企業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水利建設基金優惠政策繼續按照《關于暫停征收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桂財綜〔2015〕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名單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提出,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發布;2021年已繳納的可以按規定申請退庫。
4.一個年度內連續停產6個月以上或虧損額達到注冊資本(金)30%(含)以上的企業(從事國家限制類或淘汰類產業的企業除外)可免繳該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通過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享受優惠。留存備查資料為有關資料原件或復印件(包括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等出具的能夠說明具體情況的資料等)。
六、服務業優惠政策
(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 11號 )
1.《**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 **關于明確生活**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的,應將專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二)《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4號 )
1.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3.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游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4.納稅人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涉農優惠政策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 4 號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3.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以上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八、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 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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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3.本通知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注明其退役軍人身份,并將《******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士官退出現役證》或《****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1.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士官退出現役證》或《****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5.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6.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以上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九、環保優惠政策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 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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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2.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3.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后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以上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十、科技研發優惠政策
(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6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二)《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 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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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3.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門另行發布。
本通知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 **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 國家**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3.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4.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一、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8號)
1.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2.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4.承擔****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
5.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6.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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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原創 貴港市財政局
采 編 ▍何美凡 黃靜華
校 對 ▍見習生:陳蕾 黃國敏
值班編輯 ▍陸品梅
值班主任 ▍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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