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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怎么算(**稅費計算)

前沿拓展:


車庫稅費怎么算(車庫稅費計算)

房地產企業處置地下車位的方式主要有四種:辦理產權證轉讓、轉讓使用權、收取停車費、無償供業主使用。由于地下車位與地上房產形成建筑整體,不同的處置方式其成本費用的分攤方法有區別,進而影響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如果企業選擇合理的處置方式,可以減輕稅負。

案例

湖南省某房地產A公司在市區開發商業、普通住宅連體樓一幢。其中,1層~3層為商業用房,每層可售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層高5.6米;3層以上為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積9000平方米,層高2.8米;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停車位134個,面積2680平方米,開發成本2000元/平方米。按照地上房產的面積分配車位,普通住宅100個,商業用房34個。住宅和2~3層商業用房在當年銷售,分別收取4680萬元和4400萬元。一層商業用房租賃給某電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房產原值903萬元,年租金180萬元,當年收取6個月租金90萬元,繳納相關稅費16萬元。該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500萬元,地上房產開發成本4500萬元,開發費用500萬元,地下停車位開發成本536萬元,稅前可扣除折舊額21萬元,支付其他合理費用10萬元。

根據《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應按照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非住宅類型分類,分別計算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可售地下**(位),按照非住宅類型房地產清算;利用地下建筑和按**規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位),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或無償移交給**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轉讓上述不可售地下**(位)**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地上房地產不同類型建筑面積占比,分別計入不同類型房地產銷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其成本、費用按照配比原則扣除;單棟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業用房的,按層高系數建筑面積分攤法分攤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的10%計算扣除,暫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處置方式一:地下車位辦理了產權證

向普通住宅購房戶出售100個車位,并辦理了產權證,面積2000平方米,收取款項1200萬元,剩下34個車位用于物業管理,收取停車費10萬元。

應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按層高系數建筑面積分攤法計算不同類型房產應分攤的開發成本。

5.6米商業用房層高系數=該類型用房層高÷普通住宅層高=5.6÷2.8=2。

總層高系數面積=∑(某類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積×某類型用房層高系數)=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積×1+商業用房可售建筑面積×2=9000×1+3000×5.6÷2.8=15000(平方米)。

某類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層高系數面積=某類型用房層高系數×某類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積。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層高系數面積=1×9000=9000(平方米)。

商業用房已售部分層高系數面積=2×2000=4000(平方米)。

某類型用房已售部分應分攤的開發成本=開發總成本÷總層高系數面積×某類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層高系數面積。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應分攤的開發成本=4500÷15000×9000=2700(萬元)。

商業用房已售部分應分攤的開發成本=4500÷15000×4000=1200(萬元)。

1.普通住宅應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①轉讓房地產收入4680萬元,已售面積9000平方米占總可售面積14680平方米(3000+9000+2680)的61.31%。

②扣除項目金額=1500(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10%+20%)(注: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的10%計算扣除,**規定的加計20%扣除費)×61.31%+2700(注:普通住宅已售部分應分攤的開發成本)×(1+10%+20%)+4680×5.6%(注:營業稅率5%,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4967.58(萬元)。

③增值率(4680-4967.58)÷4967.58=-5.79%。

增值額<20%,免征土地增值稅。

2.非住宅類應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①轉讓房地產收入5600萬元,已售面積4000平方米占總可售面積14680平方米的27.25%。

②扣除項目金額=1500×(1+10%+20%)×27.25%+(1200+2680×0.2×100÷134)(注:商業用房已售部分應分攤的開發成本1200萬元+出售地下車位100個應分攤的開發成本)×(1+10%+20%)+5600×5.6%=2924.94(萬元)。

③增值率=(5600-2924.94)÷2924.94=91.49%。

④應繳土地增值稅2675.06×40%-2924.94×5%=923.77(萬元)。

3.應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①收入總額=90+4680+4400+1200+10(注:一層商業用房租金收入90萬元+普通住宅銷售收入4680萬元+商業用房銷售收入4400萬元,地下車位金銷售收入1200萬元+收取停車費10萬元)=10380(萬元)。

②銷售成本扣除額=已售地下車位的開發成本+已出售普通住宅的開發成本+已出售商業用房的開發成本+應分攤的土地成本=2680×0.2×100÷134(注:出售地下車位100個應分攤的開發成本)+(2700+1200)+1500×13000÷14680(注:已出售普通住宅、商業用房和地下車位面積之和130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可售總建筑面積=各類房產面積+地下車位面積=3000+9000+2680)=5628.34(萬元)。

③經營稅金及附加=10380×5.6%=581.28(萬元)。

④土地增值稅扣除額為923.77萬元。

⑤期間費用扣除=開發費用-出租房應分攤的開發費用+折舊+其他稅金+其他=500-500×1000÷12000(注:按建筑面積分攤出租房應分攤的開發費用,其中,一層商業用房面積1000平方米,地上房產總面積12000平方米)+21+16+10=505.33(萬元)。

⑥應繳企業所得稅額=(①-②-③-④-⑤)×25%=685.32(萬元)。

處置方式二:地下車位未辦理產權證,轉讓**使用權

向普通住宅購房戶出售100個車位**使用權,取得營業收入1200萬元,剩下34個車位用于物業管理,收取停車費10萬元。在土地增值稅計算上,地下車位不分攤土地成本,商業和普通住宅開穗發成本的分攤計算同上。

1.普通住宅應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①轉讓房地產收入4680+1200=5880(萬元),已售面積9000平方米占總可售面積12000平方米的75%。

②扣除項目金額=1500×(1+10%+20%)×75%+(2700+2680×0.2×100÷134)×(1+10%+20%)+5880×5.6%=5821.78(萬元)。

③增值率=(5880-5821.78)÷5821.78≈1%。

增值額<20%,免征土地增值稅。

2.商業用房應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①轉讓房地產收入4400萬元,已售面積2000平方米占總可售面積12000平方米的16.67%。

②扣除項目金額=1500×(1+10%+20%)×16.67%+1200×(1+10%+20%)+4400×5.6%=2131.4(萬元)。

③增值率=(4400-2131.4)÷2131.4=106.44%。

④應繳土地增值稅=2268.6×50%-2131.4×15%=814.59(萬元)。

3.應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①收入總額=90+4680+4400+1200+10=10380(萬元)。

②銷售成本扣除額=2680×0.2×100÷134+2700+1200+1500×11000÷12000(注:因地下車位未辦理產權證不分攤土地成本,稅前扣除的土地成本按已出售普通住宅和商業用房面積之和110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總建筑面積=各類房產面積=3000+9000)=5675(萬元)。

③經營稅金及附加=10380×5.6%=581.28(萬元)。

④土地增值稅扣除額為814.59萬元。

⑤期間費用扣除不變為505.33萬元。

⑥應繳企業所得稅額=(①-②-③-④-⑤)×25%=700.95(萬元)。

處置方式三:地下車位未辦理產權證,采用三種綜合處置方式

向普通住宅購房戶出售100個車位**使用權,取得營業收入1200萬元,另按**向二、三層商業購房戶配套出售22個,取得營業收入88萬元,剩下12個車位無償移交給**。在土地增值稅計算上,地下車位不分攤土地成本,商業和普通住宅開發成本的分攤計算同上,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計算同上,屬于免征。

1.商業用房應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轉讓房地產收入4488萬元(注:4400+88),已售面積2000平方米占總可售面積12000平方米的16.67%。

①扣除項目金額=1500×(1+10%+20%)×16.67%+(1200+2680×0.2×34÷134)(注:商業用房已售部分應分攤的開發成本1200萬元,向二、三層商業購房戶配套出源售22個車位和無償移交給**12個車位的開發成本136萬元)×(1+10%+20%)+4488×5.6%=2313.13(萬元)。

②增值率=(4488-2313.13)÷2313.13=94.02%。

③應繳土地增值稅=2174.87×40%-2313.13×5%=754.29(萬元)。

2.應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①收入總額=90+4680+4400+1200+88==10458(萬元)。

②銷售成本扣除額=2700+1200+1500×11000÷12000+536(注:地下車位成本)=5811(萬元)。

③經營稅金及附加=585.65(萬元)。

④土地增值稅扣除額=754.29(萬元)。

⑤期間費用扣除不變為505.33萬元。

⑥應繳企業所得稅額=(①-②-③-④-⑤)×25%=700.43(萬元)。

不同處置方式下的稅收負擔(如圖):

車庫稅費怎么算(車庫稅費計算)

從上述案例來看,地下車位的三種處置方式所產生的稅收負擔明顯不同,方式三與方式一、二相比,營業收入增加78萬元,應繳的土地增值稅分別減少169.48萬元、60.3萬元,在各項費用指標不變的情況下,平均稅負分別下降1.6%、0.7%。為何會出現上述情況?從稅法規定上看,辦理了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屬于可售房產,其面積應歸入可售面積,相應分攤土地成本,未辦理產權證的則無需分攤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稅的具體計算上,《國家**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那么地下車位屬于那種清算類別,收入應如何分配?成本應如何分攤?對此,各省都有一些具體規定,但一般是按照受益原則和配比原則來分配收入和歸集成本。

由于地下車位與地面建筑屬于同一整體不可分割,一般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對地下車位進行了單獨的工程預算,至于地下與地上建筑的共同成本應如何分攤?

《國家**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人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企業所得稅計算上,《國家**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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