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市自治區)
前沿拓展: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標準為:領取期限處于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420元調整為52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380元調整為480元。 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調整標準為:2008年7月1日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252元調整為312元。生育補助費按照失業人員生育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2008年7月1日后領取營業執照的自謀職業人員,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按照新標準計發;2008年6月30日前領取營業執照的,按照原標準計發。2008年7月1日后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補助金,按照新標準計發;2008年6月30日前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按照原標準計發。
現在的上班族都有繳納社保,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們所繳納的社保當中包含了失業保險,參加失業保險后,如果不幸失業了,那么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失業保險金是對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多少?和最低工資標準有什么關系?
失業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通常就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失業前單位與個人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及以上時間;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失業后辦理了失業登記并且有再求職的意愿。
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因此失業金的發放標準不能高于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可以鼓勵失業人員積極找新工作。同時,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金通常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是考慮到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不同地區的失業金待遇有所不同,大部分地區失業金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90%左右。具體還請以當地當年的政策規定為準。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與失業人員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年限有關,具體以各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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