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后還能報工傷嗎
前沿拓展:
交通事故賠償后還能報工傷嗎
法律分析:
可以。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繆培紅 姚璐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何某某、張某均系勞務派遣中心派遣至某**局工作的輔警。2021年6月11日,張某駕警車,何某某與民警孫某乘車共同出警途中,與石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何某某**亡,孫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張某全責,石某、孫某、何某某無責任。石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勞務派遣中心與某**局在2017年12月25日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由某**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費用,除社會保險機構按政策規定支付外,其他費用均由某**局支付,勞務派遣中心負責配合辦理。事故發生后,何某某被認定為工亡,其妻黃某、女何某獲得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后黃某、何某**某**局、某保險公司主張全部侵權賠償。**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差額部分及精神損害部分。
【評析】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黃某、何某已獲得工傷賠付,現以普通侵權****要求全部賠償能否獲得支持,實踐中產生了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只能工傷賠付。某**局作為用工單位并非《最高****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亡所致損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不應當按照侵權法律關系進行賠償。何某某親屬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故某**局不承擔侵權責任,應駁回黃某、何某對某**局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擇一賠付。本案中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而**亡,既可按照勞動關系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也可按照侵權關系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但只能選擇一種賠償方式,既然黃某、何某選擇了工傷賠償,就不能再要求侵權賠償,應駁回黃某、何某基于侵權關系對某**局提出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工傷賠付后,仍可獲得全部交通事故民事侵權賠償。工傷保險賠付系何某某與勞務派遣中心因勞動關系所得賠償,與侵權所得賠償非同一法律關系,兩項賠償均可兼得。黃某、何某主張某**局承擔何某某因交通事故**亡所致損失,依法應予支持。
第四種觀點認為,工傷賠付后,仍可獲得交通事故民事侵權的補差賠償。工傷保險賠付系何某某與勞務派遣中心因勞動關系所得賠償,與侵權所得賠償非同一法律關系,兩項賠償均可兼得。但本案工傷賠償與民事侵權的承擔系同一主體即某**局,故只能賠付工傷與民事賠償差額部分。
對此,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理由是:
首先,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均屬于我國勞動法規范中的“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僅是勞務派遣環境下特殊的用人單位,不應屬于“人損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黃某、何某不能依據這一條款主張全部賠償。排除了此條款的法律適用后,勞務派遣中心作為何某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結合某**局與勞務派遣中心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關于“工傷認定后,由某**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的相關約定,何某的工傷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主體為某**局。
其次,工傷保險賠付與普通侵權責任賠付可以并存。從法律規定上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睆臍w責原則上看,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至用工單位后,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安排下進行,被派遣勞動者根據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從事生產工作,用工單位對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實際指揮控制,因此,用工單位應當承擔被派遣勞動者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無過錯責任。從法律關系上看,何某某因本起事故**亡被認定為工傷,是其與勞務派遣中心因勞動關系所得賠償,與侵權所得賠償非同一法律關系。從損失類型上看,工傷保險賠付的類別一般是工亡補助、喪葬補助等,而普通侵權**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簡單摒除普通侵權賠付。綜上,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責任賠付并不矛盾,并非是觀點一的必然其一或者觀點二的選擇其一。
最后,普通侵權賠償應采取補差賠付方式。工傷保險的投保意義在于分散用工風險,當工傷賠付和民事侵權系同一主體時,若簡單分別全額賠付,則企業單位將面臨工傷及侵權雙重高額賠付,與工傷保險的宗旨不符?;谏衔姆治?,案涉工傷賠付責任和交通事故賠付責任均歸于某**局,因工傷賠償與民事侵權系同一主體,此種情況下應當貫徹工傷保險賠償優先的原則,即勞動者應當優先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然后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差額部分的賠償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等民事侵權責任。本案中,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而**亡,應當首先按照勞動關系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某**局因履行其與勞務派遣中心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承擔工傷保險賠付后,因按照侵權關系由侵權人賠償的金額高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則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差額部分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故本案判決部分支持黃某、何某的訴訟請求。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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