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前沿拓展: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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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個人養老金
稅收優惠政策確定了!
9月27日
央視《**聯播》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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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政策支持、商業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對繳費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收入實際稅負由7.5%降為3%。
業內專家表示,這意味著個人養老金制度迎來稅收政策利好。無論是每年12000元的稅前扣除,還是投資收益暫不征稅,以及稅負大幅下降,都將激勵更多居民參加個人養老金,擴大第三支柱覆蓋面,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
據澎湃**27日報道,湖南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研究所所長張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繳費者領取時的實際稅負從7.5%降到3%,這個很可觀,這對未來養老方面的負擔會減輕很多,而且給予了很多的優惠,這一點還是挺不錯的。
****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石曉軍也向記者表示,這次的稅收優惠力度還是蠻大的,因為3%相當于是工資范圍在5000至8000元的個稅稅率。個人養老金制度需要不斷探索、完善的過程,對領取收入實際稅負的大幅降低,對個人養老金的發展首先會是一個很有力的激勵。
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在**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
簡單來說,既參加社保又參加了個人養老金制度的人,在將來達到退休年齡后,可以同時領取社保的退休金和個人養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推出的稅延養老險試點政策規定,投保繳費稅前扣除限額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萬元)孰低確定,繳費期間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時再繳納相當于7.5%的稅款。但就各界人士的反饋來看,稅延養老險的優惠力度依然不夠。
據了解,**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三支柱”。
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是主體部分;
第二支柱也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加上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和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是對第一支柱的有效補充。
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推進實施
是滿足**群眾
多層次多樣化養老保險需求的必然要求
也是促進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溫州都市報)
拓展知識: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據《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職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二)城鎮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三)城鎮私營企業的職工,個體經營者的雇員;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屬、省屬、外地駐鄭企業及部隊所屬企業的職工均適用本條例,國家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企業除外。第三條 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提倡、鼓勵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并與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相聯系。第五條 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和應享受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侵犯。第六條 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調劑和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市轄各區范圍內職工和各縣(市)范圍內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縣(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屬及縣(市)屬以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第七條 財政、審計、稅務、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工會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第一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用于支付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統一籌集。征收標準由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體改等部門及工會提出,報同級****批準。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準繳納。
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企業為職工繳納部分由企業基本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第十一條 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職工實發工資為基數。
對不能或不易計算其實發工資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可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低于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基數。第十三條 企業按**規定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清算時,應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該單位已退休、退職人員十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在租賃、承包或被兼并時,承租、承包或兼并方必須承擔該單位全部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責任。第二節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第十五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并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后,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第十七條 職工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執行。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納時間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按規定的標準繳納或中斷繳納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條例施行前特殊工種按國家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只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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