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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2021警察法實施細則全文

1、2021警察法實施細則全文?2021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

2021警察法實施細則全文?

2021年最新中華******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質,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活動。

**警察包括**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警察和****、****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 **警察必須依靠**的支持,保持同**的密切聯系,傾聽**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的監督,維護**的利益,全心全意為**服務。

第四條 **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 **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機關的**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管制**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的**和監外執行的**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機關的**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機關的**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機關的**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活動的需要,**機關的**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活動的需要,**機關的**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機關的**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機關因偵查**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機關的**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機關的**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機關因偵查**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經上級**機關和同級****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機關的**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警察和****、****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等活動,參加**;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警察標志或者持有**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 **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擔任**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

(二)擁護中華****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從事**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警察:

(一)曾因**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十七條 錄用**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第二十八條 擔任**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警察教育事業,對**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國家根據**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

第三十一條 **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 **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的;

(二)阻礙**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警察的經費。**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和地方的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加強**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條 **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二條 **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五條 **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的**機關決定。

**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警察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警察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機關的**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規劃法處罰實施細則全文?

根據《中華****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2017年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在規劃區內的建設,以及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經國家或者省****批準設置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其他成片開發地區。

第三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第四條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城市設計應當注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體現嶺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條省、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應當明確鎮****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

第六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省****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本級****規定,并報上一級****備案。

第七條各級****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預算中安排。

第八條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地級以上市****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省、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縣和有條件的鎮****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的建設和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省****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報省****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用于指導劃定區域內城市、鎮的開發邊界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并確定由省實施規劃**的區域。

第十二條城市****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分區規劃由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審批。

第十三條縣****組織編制縣****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對縣域城鎮、村莊的發展布局、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設施布局等作出統籌安排。縣****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縣****所在地以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組織編制,報城市、縣****審批。其中,省****指定的鎮,其總體規劃由地級以上市****審批。鎮****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城市、縣****應當在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確定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不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納入城市或者鎮的規劃管理區域。

第十六條村莊規劃由鎮****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審批。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農村實際情況,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確村莊建設范圍、住宅建設布局、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置、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保護等內容。

第十七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應當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報請批準和備案。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確定的由省實施規劃**的區域,其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的編制,應當征求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規劃批準后應當報省****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備案辦法由省****另行制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綜合考慮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廢棄物和有害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等要求。

第十八條特定地區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城市****組織編制,報省****審批或者經省****審查同意后上報。

特定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參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應當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根據規劃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組織開展城市設計,應當對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空間形態、交通系統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內容提出規劃管理要求,并納入相應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的技術規范,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單獨編制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防空、住房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城市、縣****審批。

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審批。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

(一)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目標、功能分區、開發規模、布局和實施時序;

(二)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范圍;

(三)各類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給排水、電力、通訊等市政設施的布局安排;

(四)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城市、縣、鎮****應當依據總體規劃編制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經本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后,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城市、縣、鎮****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實施計劃,經本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后實施。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規劃年限內的建設用地安排,確定近期和年度的重點建設項目,明確其空間分布和建設時序。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可以委托承擔規劃編制任務以外的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機構,對規劃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在**網站、**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并在**網站長期公布。村莊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保存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閱咨詢。

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作為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隨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執行。

僅涉及單條支路走向、寬度或者單個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內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由組織編制機關提出調整方案,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作出城鄉建設和發展的綜合部署,將其納入城鄉規劃統籌實施。

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相關****應當就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相鄰地區重點項目銜接等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協調。

有關部門編制區域**通、生態環境保護、能源、通信、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應當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并與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相銜接,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村莊規劃區范圍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規劃選址審批的建設工程,還應當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開發利用城市、鎮地下空間,應當考慮**防空的需要,依法辦理規劃許可。

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單獨辦理規劃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挖建筑底層地面,不得擅自改變經許可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

第二十九條規劃許可或者審批機關作出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應當將許可或者審批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網站、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許可或者審批事項提出異議的,許可或者審批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審批或者規劃許可機關對重大項目作出審批或者許可決定前,可以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第三十一條規劃許可或者審批事項批準后十五日內,許可或者審批機關應當在**網站進行公告,可供查詢。

第二節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審批

第三十二條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屬于國家和省批準、核準項目投資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屬于城市和縣批準、核準項目投資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選址申請書、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和建設項目選址評估報告等材料。

建設項目選址評估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科學性、合法性、與城鄉規劃的協調性作出分析論證結論。

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先將上述材料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四條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二年內尚未獲得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延長期逾期仍未獲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選士止意見書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批準、核準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相應的項目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三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縣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允許建設的范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內容。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規劃條件及附圖應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得改變規劃條件。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縣****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劃撥用地的,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使用集體土地的,還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意見。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一年內向縣級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一年內未申請用地的或者經申請未獲得用地的或者申請延期未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整規劃條件: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二)因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的;

(三)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整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應當先行按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割轉讓的,原規劃條件或者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在分割轉讓合同中明確各受讓方的實施責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后,各受讓方應當持分割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和管線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鎮****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向所在地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持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提出申請。規劃條件要求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同時提交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屬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擴建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依據經批準的城鄉規劃、規劃條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和使用功能等內容,附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其他顯著地點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公告內容應當真實、有效,不得隱瞞、虛構。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后尚未開工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條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文字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當與圖紙所示相一致。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分類載明建筑用途,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許可機關批準。

涉及需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應當先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因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分期建設的建設工程,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審查分期建設的內容、范圍,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分期建設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同一建設期的建設內容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申請驗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

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以及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核實手續;不予辦理核實手續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建設工程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應當將竣工驗收資料交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歸檔。

第四十七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變更房屋用途的,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二年。使用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續期限不超過一年。

臨時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轉讓。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第五節村莊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十九條各級****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建設的指導,村莊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鼓勵適度集中建設村民住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點和鄉村特色的住宅設計圖件。

第五十條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

(二)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意見;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證明。

省****指定的鎮****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其他鎮****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鎮****的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一年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施工許可手續。

第五十一條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宅基地范圍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土地使用證明、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向鎮****提出申請,由鎮****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鎮****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告知鎮****。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核發本條規定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許可機關批準。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鄉村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實。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進行規劃驗線和核實。

第五十三條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按照本章第四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保護

第一節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

第五十四條城市、縣****應當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名錄,報省****核定后公布。經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保存比較完整、內涵較為豐富、特色明顯的傳統鎮街、村落和場所,以及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歷史建筑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應當明確各類保護對象的主體和保護范圍界線,并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保護名錄報送核定前,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進行專家論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提出建議。對符合本條例規定而沒有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省****可以直接將其納入保護名錄。

第五十五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區域歷史風貌保護的主要原則、策略和要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或者鎮歷史風貌的總體格局,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范圍,制定規劃管制措施;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的具體要求,并落實到規劃控制指標。

村莊規劃應當對保存具有風貌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保護具有鄉土特色的傳統格局,以及與鄉村風俗、節慶、紀念等活動密切關聯的特定建筑和場所等作出規定。

第五十六條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城市、縣****應當組織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并參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專項保護規劃經批準后,報上一級****和本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專項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歷史風貌保護的原則和總體要求;

(二)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三)土地使用的規劃控制和調整,建筑空間環境和景觀的保護要求;

(四)與歷史風貌保護要求不協調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規劃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條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使用功能,并可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或者編制保護規劃,經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后,報本級****審批。

第五十八條城市、縣****應當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鎮街、村落和場所的核心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

城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

第五十九條各級****應當對歷史文化保護予以必要的資金支持。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對保護對象做好保護工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等形式資助歷史文化保護。

第六十條對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在其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但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保護對象建設控制地帶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或者保護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在保護對象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一條在保護對象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和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五)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名錄將保護對象資料納入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檔案庫中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予以標明。

歷史建筑原有測繪資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歷史建筑進行測繪,測繪資料納入檔案庫統一管理。

第六十三條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修繕。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縣****負責維護、修繕。

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管理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城市、縣****應當給予資助。

第六十四條不得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因嚴重損壞難以修復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補救措施后,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五條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經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單位鑒定為危房確需翻建的,應當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觀的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所有權人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求同級文物、房產管理部門意見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進行修繕裝飾、添加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將方案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房產管理部門審批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自然風貌區

第六十六條各級****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確定自然風貌區,實施控制和保護。

自然風貌區應當包括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生態公益林、森林公園、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地貌風景區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庫、海岸、濕地以及大型城市綠地等。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農業、海洋漁業、交通運輸、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自然風貌區的保護工作。

第六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應當根據自然風貌資源的分布,確定區域自然風貌保護的總體格局和管制原則、要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區域自然風貌保護的總體格局,明確各類自然風貌區的分布、范圍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自然風貌的保護要求落實到規劃控制指標,并提出保護和恢復自然風貌的措施;村莊規劃應當注重與山水田園、植被等自然景觀的協調與融合。

第六十八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劃定各類自然風貌區的邊界控制線并制定保護措施,經征詢有關部門和公眾意見后,報本級****批準并公布實施。

公布自然風貌區邊界控制線,應當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應當組織規劃建設綠道網,綠道規劃建設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各級****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鎮****應當每年向上一級****報告年度實施計劃的落實情況,以及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情況。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和變更情況。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應當每年向本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本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鎮****應當定期向鎮**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鎮**代表大會監督。

第七十二條省****、地級以上市****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情況進行督察。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對全省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動態監督。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和審批的條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關內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便利,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四條依法應當準予行政許可或者批準,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行政許可或者批準的,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批準決定,也可以建議有關****責令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批準決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的,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或者批準決定。因撤銷行政許可或者批準決定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批準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并答復已知舉報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城市、鎮或者特定地區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進行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其他成片開發地區建設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和實施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

(三)未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名錄以及未組織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專項保護規劃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上一級****報告年度實施計劃落實情況以及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情況的。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指定的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的;

(三)未在歷史文化保護區核心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或者未將保護名錄中保護對象資料納入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未劃定自然風貌區的邊界控制線并制定保護措施的。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上級****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作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作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

(二)對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屋產權登記的;

(三)未在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或者未在房屋權屬檔案庫中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予以標明的。

第七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經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高度、層數和面積的,由當地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二)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等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侵占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性測量標志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六)在已完成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標準,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八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的,由當地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八十二條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規劃許可內容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

(二)違反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文字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與圖紙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指定的鎮****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在規劃條件核實過程中,發現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后可以依法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有關規劃許可證的在建或者建成項目,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報紙等公共媒體和違法建設項目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不及時拆除可能影響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予以**。

第八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報告。城市、縣****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報告。城市、縣****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依法**,**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系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

第二章 崗位類別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準,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

第十六條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確定。

第四章 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八條 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五章 崗位設置程序及權限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準。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地(市)、縣(市)**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六章 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后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第三十六條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準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監督執紀規則實施細則?

答:一、監督執紀問責主體

監督執紀問責由**河南建筑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紀檢監察室(以下簡稱紀委、監察室)根據職責權限履行。

二、問責對象

(一)院領導班子成員。

(二)院行政機關各處室領導班子及成員、其他工作人員。

(三)院各系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其他工作人員。

(四)各**總支、支部及全體**。

(五)院屬三產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

三、問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以紀、權責一致、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教懲結合、依靠群眾、分級負責、層層落實、依法有序的原則開展工作。

(二)堅持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有機結合,突出權力運行的重點環節,切實提高監督執紀的全面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按照“加強監督執紀是本職、疏于監督執紀是失職、不善于監督執紀是不稱職”的工作要求,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實事求是,恪盡職守。

四、問責重點

(一)對貫徹落實**章和其他**內法規情況、執行**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二)對院**委、院行政重要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對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三)對財經紀律,特別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三公”經費、公務用品采購、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四)對**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和作風建設進行監督執紀。

(五)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人員選用聘用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六)對學生獎助貸、評優評先等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七)對**務、政務、事務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八)對教職工職稱評聘、評先評優、年度考核等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九)對**組織的組織發展、**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十)對學院工程、物資等招標采購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十一)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執紀。

(十二)對**干部遵守**紀政紀,特別是政治紀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十三)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執紀。

(十四)其他需要監督執紀的內容。

五、監督執紀程序、方式

(一)監督執紀程序

1、收集問題線索

⑴巡視、審計、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發現的問題線索。

⑵上級紀檢機關、**部門、**舉報轉來的問題線索。

⑶院紀委、紀檢監察室、各部門紀檢員發現的問題線索。

⑷校內外師生、群眾的來信、來訪等反映的問題線索。

⑸其它線索。

2、紀檢監察室提出分辦意見并報紀委**簽批。

3、報院**委批準。

4、紀檢監察室立項調查、落實情況。

5、起草調查報告并報紀委、**委審定批準。

6、形成正式調查報告并逐級分別報送、留存調查報告。

在監督執紀過程中,視情況向被監督單位反饋情況,認真聽取被監督單位的意見建議及陳述申辯,并做好記錄。對一些時間跨度較長的監督執紀工作,可視情節適時通報監督執紀情況。監督執紀工作完成后,及時撰寫監督執紀情況報告,包括基本情況、問題及產生原因、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問責的意見或建議等。

對監督執紀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視不同情況提出監察建議、檢查建議、監察決定、立案調查或移送司法等處理意見。

(二)監督執紀方式

1、每學期對學院**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作風建設情況進行檢查。

2、每學期對**委會、院長辦公會決定并布置的重大事項執行的合法性、時效性進行抽查。

3、每學期對財經紀律、公務用品采購、“三公經費”、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

4、每學期對**、省、市、住建廳**組重大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5、每學期對項目建設完成情況進行抽查。

6、對舉報反映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吃拿卡要、**、不作為、亂作為、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配偶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

7、對違反**“八項規定”行為和“**”問題的一旦發現隨時進行調查。

8、定期和不定期對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

9、定期和不定期開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

六、問責的情形、方式和程序

(一)問責的情形

1、部門(單位)(含**總支、支部)問責的情形

(1)集體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2)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誤、失誤或出現較多問題的。

(3)違法違規履行職責,造成一定后果的。

(4)預防和處置事故、事件、案件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5)用人失察失誤或違規,造成一定后果的。

(6)單位內部管理不到位,違規**問題出現較多的。

2、個人問責的情形

(1)工作失職的。

(2)**的。

(3)違反作風建設相關規定的。

(4)影響整體工作效能的。

(5)部門(單位)負責人出現用人失察失誤或違規的。

(6)違反**規**紀、政治規矩和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問責的方式

1、部門(單位)問責。責令檢查、責令整改、責令停止或糾正有關行為、通報批評。

2、個人問責。口頭告誡、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辭退、確定年度不稱職(不合格)、**紀政紀處分。

3、監督執紀對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按規定和有關程序給予**政紀處分,涉嫌**的,按照相關程序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問責的程序

1、對部門(單位)責令檢查、責令整改、責令停止或糾正有關行為、通報批評的問責,報院**委**或院**委會審定后執行。

2、對個人口頭告誡、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的問責,報院**委**經院**委會審定后執行。

3、對院管干部個人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辭退、確定年度不稱職(不合格)的問責,報院**委**經院**委會審定后執行。

4、對廳管干部個人的問責,按干部管理權限提請駐省住建廳紀檢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5、對應給予**政紀處分的,按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家為了穩定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和經營,需要以這些為基礎,對農民的土地進行一個雙層的體制管理。農民是可以長期的擁有這些土地的保護和使用權的。主要是為了促進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經濟發展,是為了穩定國家的根基和農民的權益。

第二條:

這個法律只對農村戶口的人和農村土地有效,對于城市居民和城市戶口的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個法律是農村土地的法律,農村的居民必須依照這個法律進行使用土地,不可以違反這個法律。

第三條:

我國實行的是農村的土地承包的經營制度。農村的土地承包是可以采用集體的經濟組織以及家庭承包的方式進行的。可以對土地進行開荒耕作,可以使用土地進行合法的交易。

第四條:

國家的這個法律是為了保證農村的土地不受到侵害,是為了保護農村土地,讓農業可以長期發展。土地進行承包之后,土地的國有權的性質是不變的。承包的土地是不可以賣出去的,只能用于農作。

第五條:

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土地的,是具有經濟效力和法律效益的,所以不可以通過非法的途徑去利用農村土地。而且男女是平等的擁有這個權利的,不可以有歧視,不可以以任何的手段去剝奪別人的權利。否則,不管有任何理由,都屬于違法行為。

以上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五條的實施細則,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為了保護農村土地,主要是為了我國的農業發展。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也是一個人口大國,隨著人口的增加,越來越多的耕地被用于建筑,大大的減少了農業生產。中華****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了鼓勵農民耕地而存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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