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 37號-財稅2013 37號文是否有效
1、財稅2013 37號文是否有效?你好,37號文件已經全文失效。宣布該文件失效的文件是財稅[2014]42號文。同時應該指出的是,財稅[2014]42號文的部分條款也失效:42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
財稅2013 37號文是否有效?
你好,37號文件已經全文失效。
宣布該文件失效的文件是財稅[2014]42號文。同時應該指出的是,財稅[2014]42號文的部分條款也失效:42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根據《國家**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15年第38號),本文附件3第一條第(十)款中“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第(十一)款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和第(十二)款中“稅務機關審核”內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失效。應用時,請注意文件的前后銜接問題,謝謝。
財稅2013 37號文是否有效?
2013年第88令實施細則:
一、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印發,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或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八、營改增后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九、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關于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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