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最低年齡擬下調至12歲(刑法修正案下調法定最低刑責年齡至12歲)
前沿拓展:
刑責最低年齡擬下調至12歲
未成年人**一直是個值得關注并且值的深思的的話題,有太多未成年人小小年紀便因沒有得到好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讓心里那顆惡魔的種子生根發芽,最后做出傷害他人的事。而之后他卻無需負起相應的承認,不用承擔相應的代價,甚至在人生履歷上毫無痕跡。聽過最觸動的話——“都在給施暴者機會?那誰又給受害者機會?”。因此,無論多大年紀,做錯了就是做錯了,其責任是必然要承擔的。
而國家重新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無疑是正確之舉。在教育如此發達的今天,十二歲的孩子只要經過系統的學校教育和悉心的家庭教育,他們早能夠形成正確的三觀,欺凌,暴力,善惡他們也能夠辨別,而在這個年紀做錯事,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家庭學校會自主加強對孩子的行為教育
將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對未成年人最直接的影響無過于——未成年人能夠接受更早更多相關方面的教育。首先,學校和家庭會引起重視,學校的責任是培養人才,家庭的責任是教育孩子。他們都不希望孩子走上**道路,讓孩子的人生留下重重的污點。
因此,國家的這一舉動也是對學校和家庭的警示,從應試教育到素質教育的進步,以后會更加重視學生除了學習以外道德,素質,行為規范等方面的培養。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刻不容緩,從小做起,法律是冷漠的,不會因為你是未成年人便從輕處理。
能有機會減少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是最可怕的,因為大部分施暴者是一群未成年的孩子,而受害者也是還未走上社會,還未面對美好未來的孩子。而據了解大部分校園暴力施暴者來自的家庭都是不和睦,家庭關系冷漠,對孩子沒有系統教育的家庭?,F在這些家庭要么會自覺重視起對孩子的教育,要么這些孩子做出過激行為,只要滿足12歲條件,就要負起相應的責任。
因此,從某個角度來看,讓未成年人意識到自己的年齡不再會成為自己的庇佑,一定程度能減少“校園惡魔”的產生。
讓未成年人早日規范自身行為
最后,無論多大的孩子,都要早早形成正確的三觀,心懷善良,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不會成為任何“少年惡魔”的庇護傘,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這兩天,發生在甘肅和河南的兩起未成年人**案件,引發公眾關注和不安:在甘肅省永昌縣,包括14歲主犯在內的8名未成年人,將被害人(21歲)打昏后活埋;在河南省盧氏縣,5名未成年人在玉米地圍毆被害人,16歲少年命喪木棒下。
“惡少”行為令人發指。我想到的是,兩起案件13名“惡少”,有年滿12歲不滿14歲的嗎?如果有,他們會被追訴嗎?
在未成年人**多發的現實下,公眾多年呼吁終于得到立法認可,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罪,致人**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修正案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到現在將近一年半時間內,未見(也許是我孤陋寡聞)年滿12歲“惡少”被追訴的報道;作為法定核準機關的最高****,也未公開過報請核準、最終核準等數字以及相關案例。
沒報道、沒公開,不意味著一定沒人被追訴。如果事實是對這類案件“只辦不說”,我不知道相關人員在忌憚什么。
當然,也可能確實一個人也沒追訴。有這么幾種可能:
第一,沒有符合修正案規定條件的案件發生。如果這是事實,令人欣慰。
第二,當地未報請核準。最高檢核準,以當地報請核準為前提。某地發生了符合修正案規定條件的案件,也有符合修正案規定條件的未成年人,但只要當地不報請核準, 最高檢就仍可能對此一無所知。
第三,各地報了,但最高檢均未核準。
說下個人建議吧:如果這一年半有“惡少”被追訴,公布相關數字和案例,可以滿足公眾知情權,警示潛在不法者,也可為辦案機關明確追訴標準 ;如果無人被追訴,是無可追訴還是執法不力,也該有個判斷和說法。立法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是公眾多年呼吁的結果,其實施效果不能是筆“糊涂賬”。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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