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生罰款(深圳超生罰款標準)
前沿拓展:
廣東超生罰款最多降低三倍!
取消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五年不得招錄懲罰!
5月31日閉幕的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內容給大家劃重點:
?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① 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超生二個以上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② 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③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
④ 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從六倍以上九倍以下,改為六倍。
修改理由:根據國家衛生**提請國務院審議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的精神,并參照山東、河南、湖北、四川和上海等地的做法,統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并適度減輕違法生育人員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負擔。
?刪去不宜像過去那樣繼續施行的嚴厲控制措施和處罰規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刪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刪除:“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它福利。”修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修改理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建議適時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的函》的要求,刪去不宜像過去那樣繼續施行的嚴厲控制措施和處罰規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四十一條
刪除:“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制”;修改:“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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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深圳超生罰款
2010年深圳人均年收入為21494元(網上查得,不知準不準,以實際公布數據為準),如果夫妻雙方收入不超過此平均值(包括無收入),則罰款金額為21494*2*(2~3)=85976~128964(罰款基數為2~10倍,一般情況生二胎的話會罰2~3倍,當然也有可能是3倍以上,這完全計生局決定)。如果收入較高,超過平均值,則按家庭實際年收入的2~3倍征收。如果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罰款基數會更高,而且對福利待遇有很大影響,是**的,還會受到**內處分,所以一定要謹慎。根據以上理論計算結果可知,保守估計罰款在10萬元以上。但近年來,中等城市超生罰款金額已達13、4萬左右,作為收入較高的深圳市,自然不會比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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