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投訴基金公司(投訴基金公司有哪些辦法)
前沿拓展:
怎么投訴基金公司
B
:【解析】. 基金公司客戶投訴處理流程圖如下:
在上篇「投資者必讀」三大類型私募基金的退出與**(上)中,對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種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退出路徑作全面解析。在本篇文章中,將延續上篇文章的思路,概述投資者到期難以退出時的應對和**注意事項。
到期難以退出的應對
在上篇文章中可知,實踐中投資者高效退出私募基金的路徑主要有兩種:轉讓基金份額、合伙份額或股權,以及契約型私募基金出現特定事由時投資者解除基金合同。退伙、減資退股以及到期清算的退出路徑的實現需要全體投資者協商,更需要管理人善意配合。如果基金對外投資無法按期收回,或者管理人惡意違約,乃至出現失聯、**等重大風險事件時,投資者將面臨到期難以退出的困境,對此分情況討論如下:
基金客觀上難以兌付
難點:私募基金在被投資目標公司層面未能順利收回私募基金投資資金,造成基金客觀上到期兌付困難時,管理人無法向投資者確認并結算私募基金應兌付的投資本?及收益。
應對:投資者應積極行使份額持有人、合伙人、股東權利,監督管理人對基金底層資產積極行權并履行清算、結算義務。建議向管理人發送書面函或律師函,要求管理人配合投資者:(1)對基金進行查賬,審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財務/投資合法合規性,編制基金可處置財產和待處置財產狀態清單;(2)召開份額持有人會議/合伙人大會/股東會,把可處置資產變現,在預留清算費?后以減資的形式先?分配給投資者。對無法退出的投資項目和難處置變現資產,組織評估定價并啟動訴訟、談判維護投資權益;(3)規劃減資或清算進程,明確退出時間和方式。
管理人惡意違約
難點:資金投向明顯違約、不按約定披露信息和召開會議、對基金底層資產怠于行權、怠于啟動清算程序等重大違約的情形發生時,屬于管理人主觀惡意造成的私募基金到期兌付困難。以筆者**的一起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者**案件為例,管理?存在讓投資者簽訂空?頁?件、阻礙投資者按基金合同約定查賬、未按要求定期向中基協報送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不履?信息披露義務或披露信息不實等諸多違規問題。以筆者**的另一起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及索賠案件為例,該私募基?到期后3年多的時間?,管理?不曾通知召開過合伙?會議討論清算事項,反?在未通知也未實際召開過合伙?會議的情況下擅?將?商登記的合伙企業營業期限從原來的7年延長?20年。
應對:(1)就管理人的惡意違約行為,向****派出機構或中基協進行行政舉報;(2)如作為托管人、代銷方的金融機構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向銀**等申請監管查處;(3)提起民事訴訟/仲裁;(4)收集管理人涉嫌**線索,提起刑事控告。
管理人失聯、**等重大風險:
難點:今年以來,**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已累計公布了4477家失聯機構,并且私募基金涉刑案件數量不斷攀升,這類重大風險暴露時,投資者基本無法通過退伙、減資退股以及到期清算的方式實現退出。
應對:(1)尋求中基協協助有序退出,以2019年9月發布的全國第一個問題類私募基金類有序退出指引《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作參考(試行)》為例,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為不能正常實現清算或退出,存在涉眾風險的私募基金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清算退出流程指引;(2)對投資目標公司主張法定權益;(3)提起強制清算、刑事控告。
**注意事項
私下退出、減資的法律風險和談判陷阱
在私募基?到期無法退出時,投資者與管理人協商溝通時要注意私下退出、減資的法律風險,并避免陷入談判陷阱。
(1)私下退出的法律風險
我們以合伙型私募基?為例說明投資者同管理?私下協商退出的法律風險。???,考慮到合伙型私募基?具有合伙企業?合性的特點,根據《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合伙企業涉及經營和治理事項的重?變化均需經過全體合伙??致同意才能?效通過,這種私下協商退出的?為會被認定為?效。另???,即使管理?真的能向部分投資者兌現承諾的退出條件,返還?定的投資款和收益,該款項本質上仍屬于等待被清算的合伙企業的清算財產,?旦合伙企業進?清算程序必然會被核查并追回。如果投資者私下協商退出時存在損害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利益的?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資者,我們不建議同管理?私下協商退出。
(2)減資的法律風險
我們以公司型私募基?為例說明投資者減資退股的法律風險。管理?提出減資并向投資者退回部分投資款,意味著公司層面部分資本?維持,在公司經營期限已經到期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不加限制的通過減資事項有被認定為投資者同意公司繼續經營的風險,將導致私募基?退出時間的不確定。本文第二節中分析過在基金虧損產生后,管理人及關聯方與投資者再行簽訂轉讓協議的合法有效性,我們建議投資者可以在接受減資?案的同時,堅持要求管理?對剩余未按時贖回的投資款本?及收益按合理評估價格承諾限期予以回購。該?案的?的是將法律意義上?限期的股權權益轉化為有限期的債權,這樣即使管理?未依約履?回購義務,私募基?也未完成清算分配,但投資者的損失屆時將已確定發?,投資者就損害賠償向相關?提**訟也可以得到**?持。
(3)談判陷阱
投資者在與管理人協商談判時,特別是管理人有惡意違約或者失聯、**等重大風險的情況時,應當請專業律師把關,避免協商陷阱。以我們**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及索賠案件為例,基?到期時出現重?投資損失等問題的,管理?以有投資項?尚未退出?法清算或清算會損害投資者利益為由遲遲不通知召開合伙?會議推動清算事項,即使有投資者提出清算訴求也不正?答復。管理??旦怠于啟動清算程序,考慮到投資者未實際參與合伙型私募基?的經營管理,與管理?相?在對投資項?和資?的掌控上、對相關證據形成并處理的意識與能?上處于絕對劣勢地位,并且不能確定實際遭受損失,投資者就會陷?事實上難以取得管理?違約違法證據、程序上?法就損害賠償提起有效訴訟的雙重困境。
本案中,管理?就利?其優勢地位和部分投資者陷?困境后追回部分本?的急切?理,以合伙企業減資并向投資者退回部分投資款為名,要求全體投資者同意修改合伙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并降低重?事項合伙?表決通過門檻,繼續強化管理?對私募基?有權管理,這些都將導致私募基?退出時間的進?步不確定。如果投資者?法就減資等修改合伙協議事項達成?致意見,甚?眾多投資者之間因訴求不??產?新的?盾,作為合伙企業的私募基?的運營治理就會步?僵局,私募基?退出同樣遙遙?期。
圖3: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的典型談判陷阱
強制清算的實踐難點
到期清算的退出路徑實現需要全體投資者協商,同樣也需要管理人的積極配合。私募基金到期后的清算包括管理人主動清算行為和投資者發起的強制清算程序(合伙企業和公司型)。
投資者需要關注強制清算的程序復雜性和難度。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級?民**關于調整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企業破產案件管轄的通知》,北京市轄區內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就統?由北京市第?中級?民**破產法庭管轄審理,**在決定受理案件前會先啟動庭前會議、聽證會等各種非訴程序,這些非訴程序極為耗時且沒有審限限制。
在聽證會程序中,申請清算的投資者作為申請?,管理?會代表私募基金即被申請?,**還需要通知未申請清算的投資者作為聽證?參加聽證會。在管理人故意規避、逃避其清算責任時,原則上投資者可以提起強制清算訴求,但**在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前,對投資者提供的證據一般只做形式審查,這種審查方式對不參與合伙企業和公司日常運營管理,無法獲得有利證據的投資者極為不利,導致案件順利進入強制清算程序的難度很大,少有成功案例。
以我們**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及索賠案件為例,該案中合伙協議關于清算條款的設計極不合理:清算?組成條款中約定由全體合伙?組成就?視?業慣例也不具備可**作性、召**伙?會議流程、清算費?、清算期等約定不完備等,可見在設計之初,管理?有意為之,故意模糊相關條款規避其清算責任,并且擅?將?商登記的企業營業期限從原來的7年延長?20年(延長經營期限,需要管理人在到期清算前召開合伙人會議和股東會的并形成決議,參見圖2),逃避其清算責任。
筆者以(1)管理人擅自變更工商登記合伙經營期限,導致投資者簽訂《合伙協議》時的合伙目的已無法實現;(2)合伙基金經營期限屆滿,不具備繼續經營的條件和合法性,解散條件已然成就為由,對該私募基金提起強制清算的申請,并提供了**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認定合伙基金7年經營期限已到期的相關證據,北京市一中院破產法庭對我們提供的證據做形式審查后,僅認可工商登記的20年合伙基金經營期限并駁回我們的申請[1]。
托管人的責任承擔
《上海金融**報告》提及在審判實踐中對于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共同受托關系、職責邊界、監督標準、責任形態等問題可能存在的爭議與建議。相關行業協會中基協和中銀協對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托管人的職責邊界也有較大爭議。實務中需要關注:(1)托管人是否存在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為,是否依法依規依合同履行義務;(2)托管行為對于投資人損失發生及損失擴大的影響、行為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在發現管理人存在違法違規及違約行為時,托管人是否已經盡到通知提示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2]。
行政監管的作用
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私募基金投資者可向中基協、**舉報。商業銀行作為代銷機構違規代銷的,投資者還可以向銀**舉報。監管部門采取的各類行政監管措施都對私募基金投資者**有積極作用。我們將以**的廣發銀行違規代銷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與索賠案件為例,在系列文章二《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與投資者**》中具體分析。
民事訴訟/仲裁的選擇
非客觀原因造成的基金到期投資人退出困難時,管理人往往存在明顯違法和違約行為,民事訴訟或仲裁是投資者最常采用的兩種**方式。當私募基金合同不規范,仲裁條款約定不清晰時,投資者就會面臨應該提**訟還是仲裁的選擇和挑戰。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在立案審查、**費?和調查取證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我們將以**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案件為例,在系列文章三《私募基金投資者民事訴訟與仲裁》中具體分析。
涉刑案件的投資者**
當私募管理人發生失聯或已涉嫌**等特殊情形的,投資者可向相關**機關提出刑事控告,這類案件要考慮行刑銜接、行民銜接、民刑交叉的特殊性。筆者將以**的國民信和非法集資案投資者**案件為例,在系列文章四《私募基金涉刑案件的投資者**》中具體分析。
參考資料
[1]楊貴春、鐘曉偉與北京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強制清算申請案,北京市第一中級**** (2020)京01清申247號民事裁定書
[2]梭羅:《基金托管》,載微信公眾號“ 金融監管研究院”,2022年5月30日
溫馨提示:我們后期還將推出系列文章,聚焦私募基金退出階段的投資者權益保護,走過路過不要錯過哦~記得關注不迷路
拓展知識:
怎么投訴基金公司
法律分析:基金公司屬于金融機構,所以應該去銀監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在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等環節發生的侵害社保基金(包含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基金,不包含醫療、生育保險基金),導致社保基金損失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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