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的條件(開公司需要什么)
前沿拓展:
成立公司的條件
公司成立的條件一般包括: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具備合法的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由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等。
【【法律依據】】
《中華****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本文目錄
注冊公司很難嗎?需要什么手續?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產權人是公司辦理注冊需要什么資料?注冊公司很難嗎?需要什么手續?
注冊公司很難嗎?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公司流程整理
第一步:名稱核準,選取合適名稱,幾個備選的名稱,去工商局做名稱核準;
第二步:名稱核準下來后準備材料,大部分都可以從工商局網站上下載填寫,填寫好去工商局審核,記住別填日期,到場填!!!!!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提交職工民主選舉的證明;設立監事會的,應當提交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證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7、住所使用證明,也就是房產證,保證是經營性用房。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第三步:工商局審核等發證
第四步:稅務局稅務辦理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材料需求: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一建初始注冊的相關材料,各省建設廳或者地方建設局的具體要求可能會略有不同,請各位考生以當地住建廳要求為主。
產權人是公司辦理注冊需要什么資料?
注冊資料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股東分配比例;公司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辦公場地租賃合同及場地使用說明,驗資報告或者銀行詢證函;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核準名稱,到工商局領取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入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一共5個),工商局會檢索是否有重名,如無重名,即可使用并核發“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費用是30元(可以檢索5個名稱)。
拓展知識:
成立公司的條件
法律分析:設立公司的條件為,需要具備公司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公司章程、股本總額;以及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如果設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半數以上的發起人還需要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證明;
6、**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注: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準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
法律依據:《中華****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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