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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豁免權(**公司條例)

前沿拓展:

**公司條例豁免權

證人作證問題,是當前理論界與實務界中的重大問題。長期以來,人們在抱怨證人作證難的同時,卻忽視了對證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人們在一味追求證人出庭作證率的過程中,同時又淡漠了與此相關聯社會關系的保護。因此,關注和重視證人權益,加強與此相關聯社會關系的保護,實現利益價值選擇的均衡,乃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其中,證人作證豁免權問題,就是一個具有重大的研究價值與現實意義的問題。
  一、證人作證豁免權的界定
  “豁免”(Immunityty)一詞,通常具有“免除”、“免去”的意思;相應地,“證人作證豁免權”(Immunityty of witness)的內涵,要比通常所說的“證人特權”(Pivilege of witness)或證人的“證言拒絕權”等含義豐富得多,它是特指對于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在特殊情形時,法律免除其作證義務的權利。其核心內容在于:“一個證人可依法對已掌握的有關涉及案情的事實不予陳述,拒絕法庭對其進行的調查詢問以及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1}(P113)
  可見,在此定義中,證人享有“作證豁免權”的前提,在于他/她[1]首先應是個“證人”,也就是應當具備證人的資格,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如果一個人連“證人”都不是,又何以談“作證豁免權”呢?
  同時,這個證人還必需是“負有作證義務的”,這是否意味著還存在“不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筆者認為,是存在的。哪些人?就是被免除作證義務的人——這難免有循環論證之嫌。但不能作如此字面的理解,因為如果肯定了“不負作證義務”的證人的存在,實際上就是肯定了知道案情的“證人”可與其“作證義務”相分離的觀點。
  而按照傳統理論,證人的適格性與可強迫性是相一致的,或者至少是“相聯系”的。{2}(P189)凡是證人,都有義務作證,這是我們的一貫立場,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就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真如此嗎?筆者不以為然。因為證人的適格性(Competence)的關鍵,主要是解決證人能力或者證人資格的問題,也就是哪些人有權作證。一般認為,自然人只要具備四個條件,就有資格作證:(1)有感受和記憶能力;(2)能正確表達;(3)親自耳聞目睹了案件事實;(4)理解宣誓作證的義務。而證人的可強迫性(Commpellability),是指對于適格的證人可以強迫其出庭作證,對于拒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將給予一定的懲戒。在證人的適格性與可強迫性的關系上,一般學者認為,“證人的適格性是可強迫性的前提,不具有適格性的人,就不具有可強迫性;具有可強迫性者,必須是適格的證人。”這實際上是同義反復,而對問題的另一方面——“具有適格性的人,未必可以強迫作證”,卻避而未談。筆者認為這是不全面的,事實上,證人的適格性與可強迫性是可以分離的,“證人作證豁免權”就是這種分離的體現。
  另外,關于“證人作證豁免權”的性質,有學者認為,它是一種“公法上的抗辯權”,并闡述道:“將證言拒絕權的性質界定為公法上的權利,其實就是將證言拒絕限定為法定權利,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才有可能行使該權利。這樣規定的目的,一可以排除證人等基于民事實體法上意思自治等原則將私法權利擴大為公法權利,二可以明確該權利的重要性質,禁止證人濫用該權利。”{3}(P997)筆者認為,這種將“證人作證豁免權”的性質界定為“公法上抗辯權”的作法,有失偏頗。毫無疑問,證人作證涉及到公共利益,它具有公法上的屬性,但同時它有時又會體現出私法上的特點,這在民事案件上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在一貨物買賣的合同**中,某享有作證豁免權的證人,就可以通過與一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來決定是否放棄作證豁免權。因此,“證人作證豁免權”的任意處置性,一定程度上也顯示了這種權利的私權性質。所以,“證人作證豁免權”——恰當的說,兼具公權與私權的特性。
  二、證人作證豁免權的體現
  證人作證豁免權的內容,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務特權
  證人有權就有關公務秘密的問題拒絕回答。例如,英國法律規定,本國國王(或元首)、外國國王(或元首)、駐外大使、高級專員和外交官,不能被迫作證;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273條和第274條對此也予以有條件的承認,該法規定“以官吏或曾為官吏的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的秘密進行詢問時,**應得到該監督官廳的許可”,以內閣**大臣、其他國務大臣、眾議院、參議院議員或曾任其職務的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的秘密進行詢問時,**應得到內閣或眾、參議院的許可。而在德國,以法官、公務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為證人時,詢問關于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以及許可其作證的問題,適用公務員法中的特別規定。我國**地區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
  在美國,聯邦**根據透漏的證據會給美國國防或美國國際關系造成損害危險的恰當可能性,有權拒絕提供證據或者阻止任何人提供證據。在合眾國訴雷諾茲(1953年)一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三個非軍方觀察員在一架軍用飛機墜毀事故中遇難,他們的妻子對聯邦**提**訟,試圖獲取空軍正式的事故報告(其中一些數據與空軍正在試驗的電子裝備有關)。最后,最高**未予支持,最高**說:軍事和國家機密特免權已“在證據法中得到充分的確立”,這項特免權的存在“從未受到懷疑”。{4}(P298)
  可見,對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職業活動中獲取的秘密予以特殊保護,免除其就此作證的義務,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二)拒絕自陷于罪的特權
  如果證人提供證言,有可能使自己或自己的親屬受牽連以至受刑事追究或被判有罪時,就可以免除該證人提供證言的義務。這一原則是被告人所享有的“拒絕自證其罪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延伸,它最早起源于1215年的英國大**,后在世界各國中得到普遍確立。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關于可以使證人或下列的人遭致刑事上的追訴或處罰的證言,證人可以拒絕,關于可以使這些人蒙受恥辱的證言亦同:一:證人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或與證人曾有此等親屬關系的;二、證人的監護人或受證人監護的;三、證人作為主人而侍奉的人。”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對某些問題的回答,將會對證人或證人的有關親屬引起不名譽或使其因**或違警行為而有受追訴的危險時,該證人有權拒絕作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款也聲明,因證人作證,足以致證人或與證人有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系的人,或有監護關系的人將受到刑事追訴或蒙受恥辱的,有權拒絕作證。
  證人所享有的拒絕自陷于罪的特權不僅適用于民事、刑事審判程序、大陪審團調查程序(美國),而且適用行政的、立法機關的聽證、調查程序。{5}(P341)這種特權的特點表現為:(1)在適用主體上,較為寬泛,既適用于證人,又適用證人的親屬[2];(2)在適用事由上,既包括有可能遭致刑事追訴或處罰的事項,也包括名譽上受損(Disrepution)的情形,還有財產上權益受損害的情況。可見,證人享有拒絕自陷于罪的特權,對證人權益保障的力度是很大的。
  (三)“親親相為隱”的特權
  這是指夫妻之間或者特定親等的親屬之間,不得就從對方獲知的信息作證或作不利于對方陳述。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凡證人遇以下婚姻關系或親屬關系的,有權拒絕作證:1.系當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2.系當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關系已不存在的;3.系現在或者過去是當事人一方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或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二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而菲律賓新證據規則第130條第25條“父母子女的特權”中規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作證反對其父母及其他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其他直系卑親屬。而當在一有數位被告的訴訟程序中,證人雖只與該數位證人中之一人有親屬關系,仍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我國**地區對有關身份關系的規定更為寬泛。{6}(P220)證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1.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2.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3.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人者。**《訴訟證據條例》的規定,拒絕作證權主要體現在夫妻之間,任何訴訟事件,都不得強使夫或妻泄露婚姻期間所收其配偶之通訊。而在美國,婚姻特權包括拒絕提出不利對方的證據權和夫妻間的談話守秘權,但能夠證明夫妻間交談內容的其他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披露。可見,賦予夫妻和親屬之間的作證豁免權,是世界各國證據立法的普遍趨勢。這對于維持人們正常的倫理道德觀,不無益處。
  (四)職務上的特權
  這是指證人由于職務上或業務上的保密義務而享有的作證豁免權,它是基于保護特定職務上的社會關系而產生的。至今,在美國享有作證豁免權的職務關系有:律師與其當事人、醫生和病人、心理治療人員與病人、神職人員與懺悔者、甚至**記者、告發人都享有特權(不得暴露提供情報人身份的特權)。而加拿大證據法第41條和42條,也分別規定了對因職業關系所獲得的應當受到保密的事項以及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保密事項,證人享有拒絕作證權。
  在日本,醫師、牙科醫師、助產士、護士、律師、代辦人、公證人、宗教在職人或擔任過這些職務的人,對由于受業務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關他人秘密的事實,有權拒絕提供證言。原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典對職務上特權規定的范圍更寬、更具體,除上述情形外,還包括法定**人、專利**人、宣過誓的會計員和查帳員、稅收顧問和指定的稅收**人、藥劑師等,因其身份被告知或得知的秘密事項,可以拒絕作為證言提供。
  正是基于對特定領域社會關系的保護,像律師、醫生、神職人員等借助其特殊身份而獲知的事項,在法庭作證時應當予以豁免,否則,不利于這些行業的發展和職業群體信賴感的形成。
  (五)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排除
  在現代法治國家,基于程序正義的要求,對非法取得的證據一般應予排除,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毒樹之果”理論。但它在適用主體上,一般適用于偵查人員或司法人員,而對不負特定職務的普通人來說,一般不適用。對于一些非法定主體,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或由此而產生的“證人證言”,究竟其效力如何,各國法律語焉不詳,理論界也缺乏與此相關的探討。應當說,對于普通主體通過非法手段所獲得的證據,或采用非法或不當手段而獲取的信息,或第三人通過引誘等方式而從他人所獲知的情況,比如通過偷看乙的日記這種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方式而得知的秘密,筆者認為,都應作為“毒樹之果”予以排除,相關主體所作的陳述或提供的“證言”,裁判機關不宜采納。這是正當程序(Due process)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延伸體現。那么,這是不是排除了丙的作證資料了呢?筆者認為,不是的。只要經過乙的同意,他仍然可以作證[3],也就是說,丙仍有


來源:環球時報

【環球時報駐**特約記者 葉藍】**特別行政區**2月24日公布,已將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訂立的《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規例》(簡稱《規例》)刊憲,為**推行**支持的防疫抗疫措施包括籌建醫院及隔離設施等,提供法律基礎。有關規例即日生效。

特區**稱,**目前的**形勢十分危急,可預見新增確診病例將繼續以幾何級數上升,已超出特區**的**防控能力范圍。而**的醫療系統、人力資源、抗疫設備及物資等,很快將不足以應付每日數目龐大的新增確診個案,屬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緊急及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為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訂立《規例》,以允許**豁免某些人士或項目的相關許可、注冊及申請等法定要求,以便特區**能夠在有需要時更靈活迅速地善用內地的支持及資源,全速開展關鍵的防疫抗疫項目,以期在短時間內提升**的**防控能力。

據了解,內地醫護人員如果沒有通過**的考試和許可條例,不允許在港工作。《規例》賦權政務司司長可為預防、抵御、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在顧及各種在《規例》中訂明的因素后,以書面方式批準豁免,允許人士或項目無須符合成文法則的若干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準、豁免、許可證、注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規例》將為****為**更有效迅速地提供必要緊急支持提供法律框架。

有媒體24日稱,內地方艙醫院和醫護人員現在不能直接引入**,須符合本地法例規定,因此當港府擬推行全民檢測時,就有人質疑港人的人體細胞若送往內地檢測,將涉及法律問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上周宣布考慮全民檢測時已表明,會事急從權。這也是**回歸祖國以來,特區**第二次引用緊急條例制定法規。此前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港府曾推出《禁止蒙面規例》,**可據此拘捕在公眾地方戴口罩**的市民。但此次的范圍遠比《禁止蒙面規例》更廣。

****持續蔓延。衛生署24日公布,當天新增8798例確診病例,再創新高,其中僅3例為輸入病例。醫院管理局公布,23日有50名患者**亡,過去4天共67人離世,累計已有460人在公立醫院**亡。此外,公立醫院隔離病床使用量為92%,已超出接收病人的上限,醫管局員工已有1668人確診。

據**《**》24日報道,為應對非常嚴峻的**,特區**23日公布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24日起餐飲處所進一步收緊限制每臺人數上限至2人,聯同其余仍然獲準營運的表列處所,包括商場、百貨公司、街市、超級市場等,將全面實施“疫苗通行證”。所有進入上述處所范圍的人士均須符合疫苗接種要求,除了獲豁免情況外,12歲或以上市民必須至少打一針,并使用“安心出行”;如被發現身處指明處所時不符合通行證要求或沒有掃“安心出行”,可各被罰款5000港元。此外,一直到3月9日,市民在任何公眾地方包括郊野公園等,無論是否進行體能活動均須戴口罩;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及港鐵已付車費區域,一律不得摘口罩飲食。

有港媒記者24日走訪深水埗一帶,發現市面明顯比以往冷清,街市有一半的檔口關閉,原本人山人海的街市只有零星市民;食肆和街市均有人在門外駐守,檢查市民的“安心出行”及疫苗接種記錄,但商場和超市可能因為出入口較多,沒有派人檢查,部分市民未掃“安心出行”直接出入。

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黃家和稱,至今約有2000間食肆要暫停營業,包括酒樓、茶餐廳及小菜館等,預料數字會持續上升。他估計在4月20日前,全港1.7萬間各類食肆中或有三成會暫停營業。“**援港抗疫,還須市民配合”,**網24日刊登的一篇評論稱,****的舉措完全體現了對**的關懷之情,大大增強我們抗疫的信心,但**市民還須配合安排做好自身防護工作,共同實現“動態清零”。至于坊間有人鼓吹“與**共存”,其實對**社會并無好處。一來,若任由**擴散,最直接受影響的是老人和小朋友,我們是否能不顧他們的生命安全?二來,**必須與內地采取相同的防疫策略,才有機會恢復正常通關。文章說,**市民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包括減少外出、注意個人衛生,當然更為重要的是能接種疫苗的就要盡早接種,“只有市民配合好**的防疫工作,我們才可以真正走出疫境,重新上路”。

拓展知識:

**公司條例豁免權

**稅種分為三大類:
薪俸稅: 稅金為16%
是指個人或都雇員的薪金收入,稅金為16%個人秤稅有免稅額,一般情況下年薪不超過HKD10萬,不需要繳納薪俸稅,此稅種與公司的經營無關。
物業稅
公司或個人都 沒有在**購買物業,就不需要繳稅,如有習物業,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都需要繳17.5%的稅金

針對企業的主要就稅收是 利得稅16.5%

利得稅
最需要關注的稅種,也是所有**公司最重要的稅種,有利潤的情況下才需要繳稅,根據公司整個年度的經營情況及做帳做審計報告之后,所出具的報告是虧損或是沒 有利潤的,稅局在三個月之內評稅后,將會發出無需繳稅的通知函。并將虧損額留到下一年抵扣。**公司的評稅標準與**公司不同,沒有營業稅,內地公司有收 入就必須繳納營業稅:(營業額*5%),而**公司只需要純利潤的16.5%。
舉例:
利得稅=收入—成本-其它費用開支(為公司營利而產生的開支)
100萬(收入)—60萬(成本)–48 萬(費用)=-8萬(純利潤)*16.5% (不用交稅)
100萬(收入)—60萬(成本)–38 萬(費用)=2萬(純利潤)*16.5% (交稅)
利得稅申報(也是主要部分)。報稅需要分為以下步驟:
(一) 做帳:
出三個報表:1,試算平衡表 2,利潤表 3,資產負債表。
整理原始單據,編制記帳賃證,編制明細帳,總分類帳。我們除了為公司做好帳務之外,還為您提供免費的財務咨詢服務,以及幫貴公司解決相關難題,以達到合理的稅務安排。
做帳所需要的資料:
1、 公司章程
2、 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3、 銀行的月結單(對帳單)
4、 銀行收款,付款水單(回單)
5、 商業**(INVOICE),訂購單,裝箱單,運費單
6、 費用開支單據:包括:房租,必須附帶租賃合同及收據 ,
7、 員工工資:必須附帶身份證復印件及簽名,差旅費,辦公用品費用,網絡費,維修費,機票,快遞費,電話費,交通費,汽車費用,水電費等。
若有以上費用單據可以提供,若無就不需要。
(二) 核數師報告 : 需要**持牌會計才有資格出具這份報告,根據公司所提供的帳務資料及公司整個年度發生的業務情況,出具一份相關的證明文件,詳細說明了公司的運作情況,業務往來情況,應收應付款項,代收代付款項及公司的營利或虧損等情況出具核數報告,并經股東/董事簽名確認之后,再遞交稅局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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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豁免權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雖然只有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3種,但其實**公司只需要繳納的就只有利得稅一種。利得稅又稱“所得稅”,也就是凡是有在**從事貿易活動的公司或團體,都必須要繳納的一種稅項,營業利潤在200萬港幣以下,按8.25%的稅率計算,如果利潤超過200萬港幣,則按16.5%計算。并且由于**實施本地來源原則,凡是從**本地獲取的利潤都必須繳稅,但如果是從外地贏取利潤的話,那么則無需繳稅,可申請離岸豁免。

**公司條例豁免權

**對于公司主要的稅收就是利得稅,相當于內地的企業所得稅。
利得稅實施兩級制
首200萬港幣的利潤,享受8.25%的稅收優惠
其余利潤按照16.5%進行繳納

**公司條例豁免權

和內地的情況有所不同,**不設增值稅和營業稅,主要直接稅是利得稅(企業所得稅)、薪俸稅(個人所得稅)和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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